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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审判”有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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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审判”有感 --------卡夫卡 深深地无力感让我喘不过气。 当法律不透明成为可以任意抹杀一个人存在的工具时,当事人的那种无力傍徨焦躁,让我这样的旁观者都不禁为之唏嘘。多么的可怕,一切的言语都是苍白的。当度卡夫卡的“审判”时,主人公k的心情就一直紧紧地抓住我,仿佛窒息般痛苦。 不禁问,是谁创造的法,为什么法就是对的,这背后又是谁在掌握着这样的法。这样的法无时无刻的的存在,当真正想要触摸它时,却无法碰到,而碰到时,就是自己接受制裁的时候。k就是同这样的的敌人作斗争,结果在一开始不就是注定的吗。法是强大的,冷酷而又专横的,这些在对k的审判中就暴露的一览无余。k没有自尊,自我,在这样的法面前,法如毒药一样消磨着k的力量,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灵,仿佛是在震慑k,又仿佛在警示所有人。至于为何k会孤立无援,因为面对犯法者,社会公众的心就无形中添加了壁垒。 记得在大教堂,被众人戏弄的k,在这里听着一个监狱神父的布道,中间有个守门人的故事让我记忆很是深刻。我没有神父里的那么深刻,也没有他分析的那么精辟,我只感觉到悲哀,一个农民倾家荡产洗白的奋斗史,一个让人分不清性质的守门人,究竟是尽职还是欺骗呢。最后的那句“现在可以把它关上了”和刚开始的“为你而开”,我只能说自己的思想觉悟不高,心里有什么一闪而过却抓不住。只能说这是kafka的风格。 或是我的想法很消极,就会采取“无为”的做法。因为刚刚开始法庭的逮捕根本不影响k的正常生活,为什么他还要请律师,写诉讼书呢,结果把自己的生活搞得一团糟,既然确信自己是无辜的为何不按自己的节奏走下去呢,结果或许会好很多。最坏的结局无外乎是死亡,而全力奋斗的k的结局还是最坏,让人有种听天由命的心里。 这样孤独而又怀有敌意的世界,是与全世界为敌还是选择装糊涂呢。不管是选择哪种生活方式,我想临死是的遗憾就死“要是选择另一个方式就好了。”无尽悲凉。 这个世界不是不公平,而是因为太公平,反而显得不公平。 第二篇:读《破戒审判》有感1000字读《破戒审判》有感1000字 荆棘鸟 最近读完了日本推理小说家高木彬光著的《破戒审判》。 小说的情节其实不复杂。曾经当过演员的村田,被指控先后将情人及其丈夫杀死并弃尸于铁路桥下,警方收集到的人证物证,令其几乎没有翻身的机会。就被告是否有罪这一点,初出茅庐的辨护律师百谷泉一郎,即将向经验丰富的"魔鬼检察官"天野秀行,以及他背后庞大的国家警法机构,发起强有力的挑战。 村田是不是真正的凶手。 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考虑到这是一本法庭推理类小说,我还是不在这里过多剧透了,留待有兴趣的朋友自己找来读读吧。 看上述的简介不难看出,这其实主是要以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为背景创作的小说,那又与"破戒"二字有何关系呢。 《破戒》是日本文学巨匠岛崎藤村的不朽名作,小说塑造了一个热心教育事业的青年教师濑川丑松的形象。丑松是新平民,为避免社会的歧视,隐瞒自己的出身。后接受了平等思想的影响,公开了身份,以致受到社会歧视进而不能继续任教。 《破戒》对日本社会身份歧视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而《破戒审判》中的主人公村田同样是新平民,同样受到社会的歧视。 小说是从法庭记者的视角,围绕法庭审理、质证辩护展开,目的是希望读者能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去观察和体味。在短短几天的开庭审理中,随着一步步一幕幕、不同场次庭审的展开,情节层层推进,简洁而流畅,直到最终真相揭开。 日本是推理小说大国,除了在国内广为人知的东野圭吾之外,高木彬光、宫部美雪、松本清张等人的作品最近几年也被大量的译介到了国内。而反观国内,值得一读的原创推理小说少之又少。 当然,我这样的认识可能有很多人不认同。但没关系,这本就是一家之言。 客观来说,其实当下的中国不缺少创作推理小说的可用题材。但一部优秀推理小说即需要精巧的结构设计、流畅的语言、本土化的文化特点,更重要的是要有对社会问题的控诉,有对人性的挖掘,而这是中国当下的作家所欠缺的,可能也是多数作家为了政治正确而不敢涉足的。 方方的《软埋》讲述了一个川中五十年代的故事,仅仅因为她的故事里包含了太多的伤痛和宽容、太多的失落和满足、太详尽的记忆和太彻底的遗忘,就被下架了。 原创的很多推理小说,在走访参考人和嫌疑人的时候都是一个路子,没有特色。如果小说的主角是警察,没有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很难了解真实破案的流程和难处;如果小说的主角为社会人员,又很难不依靠警方的资源。 最近也读过紫金陈的多部小说,内容和构思可圈可点,但是动机和案件的相关人员,还是逃不出脸谱化的境况。 期待有更多值得一读原创推理小说面世。 仅记于2018年03月18日22时45分。 第三篇:读《中国审判制度史》有感读《中国审判制度史》有感 前言清末民初,中国传统审判制度被扬弃,基本上它是一个失败的历史经验,但这并不表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就丧失了历史借鉴的意义。梁启超先生曾说:“历史的目的在于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陈顾远先生也说:“盖历史之进展有如水波之相推,其起灭皆非偶然,现行法制不过法制体系下之后一阶段而已。过去法制不特为现行法制之直接渊源,且为现行法制之有效鉴镜,数典不能忘祖,饮水更须思源。”是的,知古所以鉴今,这就是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审判制度史的意义之所在。 那思陆教授的《中国审判制度史》一书对于中国审判制度史的记述上起秦代,终于清末。整体上,该书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在总论部分,作者主要对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作了以时间为序的简明概括,主要史实尽在其中,做到了疏而不失,简明扼要。在分论中,作者对秦代、汉代、晋代、唐代、宋代、金代、元代、明代、清代的审判制度作了详尽的描述,各章皆采用了以下的结构:序言、地方审判制度、中央审判制度。这样的结构安排达到了宏观概括和微观描述的双重效果,并且兼顾了横向与纵向,令读者在全面了解古代审判制度的同时,也能对某一朝代的某一问题有比较深入细致的思考。 该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史料丰富、评论匮乏。这其实与作者运用的研究方法有关,作者在开篇的自述中就对史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作了这样的概括与排序:“史学是研究事实的学问,法学则是研究价值的学问,史学关注的是真假的问题,法学关注的是善恶的问题。真善美三者之中,真为第一,善为第二,美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无因。”因此,史学的根本是事实判断(一元的),法学的根本是价值判断(多元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决定了那思陆教授的研究方法以偏重史料为主。 总之,本书逻辑清晰,史料翔实,语言严谨,是对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历史的清晰梳理,也是对其样貌演变的宏阔呈现。读罢全书,颇有收获。① 一、秦朝至清朝的审判制度归纳 (一)、各朝法律沿革 1、秦代:商鞅变法学自《法经》、《法律问答》 2、汉代:约法三章、春秋治狱、《廷尉挈令》 3、晋代:晋律、晋令、故事g 4、唐代:唐律、唐令、唐格、唐式、唐六典 5、宋代: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 6、金代:皇统新制、大定重修制条、泰和律义、泰和新定律令敕条格式 7、元代:至元通格、大元通格、至正条格 8、明代:大明律、大明令、御制大诰、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9、清代:大清律集解附例、现行则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大清现行刑律 (二)、地方审判制度 (1)地方审判机关 1、秦代:县、道;郡,内史 2、汉代:县、道、侯国;郡、王国;州(部)、司隶部 3、晋代:县、侯国;郡、王国;州 4、唐代:县;州、府、都督府;道(观察史) 5、宋代:县;州、府(附京府);路 6、金代:县;州(散府);路 7、元代:县;州(散府);路;行中书省;行御史台及提刑按察司 8、明代:州、县;府及直隶州;分巡道;按察使司;巡按御史;总督及巡抚 9、清代:州、县、厅;府、直隶州、直隶厅;道;按察使司;总督及巡抚 (2)地方审判程序 1、秦代:控告(公室告、非公室告);查封看守;检验;勘验;逮捕;审讯;刑讯;判决及读鞫;乞鞫 2、汉代:县的的审判程序:乡诉讼;控告(告、劾);逮捕;通缉(名捕);审讯(鞫狱);刑讯(拷讯);判决;读鞫;乞鞫;上具狱。郡的审判程序。州的审判程序。 3、晋代。同汉代,也分为州郡县三级。 4、唐代:县的审判程序:控告(告、告发、举劾);拘提(追摄);逮捕(追捕);监禁(囚禁);保释(保放);审讯;刑讯(拷讯);判决;取囚服辩。州、府、都督府的审判程序。道的审判程序。 5、宋代:县的审判程序:控告(告、告发、举劾);拘提(追摄);逮捕(追捕);监禁;检验;保释(保放);审讯;刑讯(拷讯);结款(穿款);录问;判决;取囚服辩。州(府)的审判程序。 6、金代。县的审判程序;州(散府)的审判程序;京府、总管府与提刑司(按察司)的审判程序。 7、元代:县的审判程序;州(散府)的审判程序;路的审判程序;行中书省的审判程序 8、明代:审前程序:乡诉讼、陈告、检验、传唤、拘拿与钦提、缉捕、羁押与监禁。审理程序:和解、审讯、判决。复审程序。死罪案件审决程序。 9、清代:审前程序:放告与呈控、批词、查验、检验、通禀与通详、传唤、拘提与通缉、看押、监禁与保释。审理程序:调处与和息、审讯原则、刑讯、判决(堂断)。复审程序。秋审程序。 (三)、中央审判制度 (1)中央审判机关 1、秦代:廷尉、御史大夫 2、汉代:廷尉、御史大夫、丞相 3、晋代:廷尉、御史台、尚书省 4、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5、宋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 6、金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7、元代:刑部、御史台、大宗正府 8、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内阁 9、清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内阁、军机处 (2)中央审判程序 各朝代基本类型多分为。地方案件复审程序、京师案件审判程序、皇帝交审案件审判程序、直诉案件审判程序;明朝多出死罪人犯慎行程序、各类人犯恤刑程序。清代多出京师案件现审程序。 二、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礼教是指导审判的重要原则 和西方受宗教约束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极端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礼可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和具体的礼仪规范(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有罪无罪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自汉儒提出德主刑辅的理论以来,它成为历代统治者所接受的一贯主张。所以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主要受礼教的约束。 (二)官员贵族享受司法特权 古代官员贵族在司法上享有很多特权,包括了议、请、减、赎、当五种,对一般人的合法刑讯不适用于他们。而且他们可以不亲自出庭应诉,由仆人或者子孙代替。纵观中国古代社会,官吏在司法上享有的特权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为官吏在司法的全过程中享有特权,二为官吏享有司法特权的制度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设计了“八议”与“官当”制度。 (三)审判权受皇权左右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作为统治者,直接掌握最高审判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四)口供是证据之王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以口供为核心的定罪制度,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和签字画押,原则上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到唐代,口供这一证据制度已趋于成熟、完善,法律对获取口供的刑讯规定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周礼》中有关于当时的法官以“五听”断案的论述。其中的“辞听”即为口供,法官在庭审中可以凭自己的判断认定证词,判决案件。“五听”狱讼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审判方式。 (五)合法的刑讯制度 刑讯制度在古代是合法的。虽然唐代以后“历朝严审刑官滥用刑讯之禁”,但是,一方面法律对审判官实行“有罪推定”,断案不利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古代审判官的自身素质和审判水平普遍不高,而且审理的案件难度又不相同,况且,“深明律例的州县官总会找出些理由来应付”,因此,为了及时结案往往采用刑讯的手段。刑讯不但成了审理案件的手段,还成了司法官员聚敛钱财的工具。这些司法官吏滥设刑堂,当事人为避免挨打,只好出钱赎买,从而肥了官员的腰包,广大民众为此叫苦不迭。以刑讯逼供来取证定罪,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途径。封建时期的这种规定,是历代刑讯泛滥的根源。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它非但在主流上不是积极的,同时也为后世的司法活动留下了祸患。③② 三、古今审判制度对比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特点的归纳,笔者结合现代审判制度,总结了中国审判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从而使我们更好地把握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发展进程。这些规律主要有:第 一、从封建时期的礼法兼容走向现代的依法审判制度。封建时代,特别重视礼,将其 作为“固国家,定社稷”的准则,人人必须遵守。如果违背礼,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同时,在专制制度下,君主具有至尊无上的地位,其诏令、敕条,以及经过君主钦定的判例,无不具有比律更高的法律效力,经常在审判中被援引,甚至可以代律、破律。在法典内部,也可以在各律条中互相类推。因此,古代的审判,实际上具有多元的、混杂的依据。而现在,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主张依法审判。就刑法而言,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第二、从古代维护君主专制、特权走向现代的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古代,国家是少数人统治绝大多数人的机器,审判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贵族官僚司法特权的性质。统治者口含天宪,手握生杀予夺之权,为维护专制独裁服务;各级贵族官僚则通过法定的或法外的特权,在违法犯罪以后,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大多数贫民百姓生活在这种独裁、特权下,生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生活苦不堪言。而现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已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这当然也就包括我国的审判体系。 第三、从古代的行政与审判混一走向现代的审判独立。中国古代,没有审判独立的观念。审判是由皇帝所控制,也受到各级行政衙门的干涉。中央虽然设有最高审判机关,却往往由行政官员根据皇帝旨意参与或代为审判;在州或省,行政衙门主官之下才有几个专管司法的属职,地位低微;在县一级,则由县令直接处理案件,不设专司审判的官职。因此,古代审判基本上是行政的附属功能,通常必须服从君主的个人意志,服从于官僚衙门统治的需要,按照上下级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没有独立的审判动作机制。而现在,“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宪法和相关诉讼法中都得到了确认。 第四、从古时法律以刑事审判为主走向现代的刑事、民事审判分立。古代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君主专制的政体和各级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统治者对被认为侵蚀农业经济并可能孕育平等意识的商品交换,则采取抑制和打击的政策。因此,审判以刑事为主,着重预防和打击危害君主专制政体及家族主义等级制度的犯罪行为。对商品生产和交换、行政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纷争,虽然比较多地用礼的等级规范加以衡量或制裁,到最后,也往往难以摆脱刑事审判的羁绊。而现在,在宪法的指导下,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人们在经济交往、婚姻家庭或行政管理方面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审判程序加以解决。 第五、从古代审判的单纯报复走向现代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古代审判的目的,主要是对罪犯进行报复,通常十分严酷。特别是对犯有谋反、大逆等重罪的人,一律处以死刑,同时实行族刑连坐,动辄株连成百上千的人。通过报复,使罪犯丧失重新犯罪的条件,也使一般民众有所震慑,以巩固专制王朝的统治秩序。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古代通常以口供定罪,对逼取口供的重视程度要重于通过调查搜集证据。这样,古代时候就往往诉诸刑讯逼供,而造成大量的冤案。而现在,刑罚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也具有感化教育的功能,为了鼓励和鞭策罪犯的改造,法律规定了缓刑、减刑、假释制度。同时,刑法坚决废止各种酷刑,严禁刑讯逼供。这对于净化罪犯的心灵,防止重新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六、从古代审判时被告方孤立受审走向现代审判的庭辩制。古代审判,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被告方都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有接受官府审判的资格,很难有发表意见替自己辩护的权利,几乎不可能请人为自己进行代理和辩护的行为。再加上行政对审判的肆意干涉,审判官主导审判过程,一个人兼管案件的受理、调查、庭审和判决,就很容易造成冤错案件。而现在,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其中就包括法庭上的辩护权和委托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等各项权利。 四、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借鉴 “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以史为镜,可以明事理”。研究中国古代审判制度,最重要的是为了汲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以资借鉴。笔者认为,古代审判制度中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一)法官责任制 统治阶级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得出一个结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就是说有善法而无善吏,很难实现执法公正。因此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上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来杜绝徇私枉法的行为和不负责任的审判作风。例如,秦汉律中开始将司法官的违法行为及有关罪名规范化,如秦律中处刑不当失轻失重的“失刑”罪、罪当重而故轻判或罪当轻而故重判的“不直”罪、应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纵囚”罪等。汉律还将受赃枉法、见知故纵、故不直、鞫狱不实等行为根据罪行性质,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通过法律来制约官吏的执法行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审判中畸轻畸重的现象,可有效地惩治那些任意罗织罪名的司法官吏,从而实现统治阶级的上述需要。 (二)录囚复审制 录囚是封建时代由皇帝或依皇帝诏令,委派各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及专差官吏,对监狱在押犯进行审录复核,讯察决狱情况,对狱政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平反冤狱、纠正错案的制度。据本书详细介绍,录囚复审制最早见于正式记载的是在西汉,汉书曾记载了汉武帝时青州刺史隽不疑的录囚事例。皇帝亲自录囚则始于东汉,此后魏、晋、隋、唐等朝均有君主亲自录囚活动的记载。录囚至唐代改称为“虑囚”,并逐渐经常化。至于中央和地方上级长官实行定期录囚,也是从汉代开始的。汉武帝规定州刺史“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郡太守于每年秋冬派遣干练廉正官员到所属各县,“案讯诸囚,平其罪法”,并以此作为考核郡县行政长官政绩的内容之一。南北朝时期各朝普遍推行特使察囚制度。至明清则无官吏定期录囚的制度,而代以秋审、朝审时由中央有关官署会审、复审重罪案件的办法。 录囚制度能够在封建社会长期存在与沿袭,是与其实际功能分不开的。通过录囚对监狱在押犯进行审录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在押犯进行平反纠错,有助于提高审案质量,减少冤狱。 (三)申诉与死刑奏报制 为纠正冤错,历代都有一些通常程序和特殊程序的申诉及请求重审的制度,如秦汉时的“乞鞫”制、宋代的“翻异别勘”制、“理雪”制等。非常程序的诉冤又称“直诉”。封建时代是要求逐级上告申诉的,对直诉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直接越级向上甚至向朝廷申诉冤屈,如“登闻鼓”制。晋代已有设置登闻鼓的记载。北魏时“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奏其表”。唐律规定,击登闻鼓,上表申诉,有关官吏应受理。不即时受理“加罪一等”。宋代还专设登闻鼓院,受理击鼓申诉案件。明代设登闻鼓厅受理冤抑词讼。清代登闻鼓设在通政司内,黎民击鼓申诉,如被认为确系冤抑,由通政司处理。 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屈者击鼓直诉的制度,自晋至清一直沿用,是古代对不许越级上诉限制的补救措施。 死刑奏报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当时各朝都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魏明帝时下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到南朝刘宋和北魏年间,则无例外地规定“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实行”。隋朝定为三复奏。唐代规定决死刑,在京师为五复奏,在诸州为三复奏,并规定,死刑的执行应在复奏批准下达三日后执行,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其后各朝复奏次数虽有变更,但均实行死刑复奏制。这一制度的确立及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同时也是慎刑精神的一种表示。 (四)法司会审制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行政兼理司法审判权。历代虽设有专门的审判机构,但监察、行政机关也可以审理案件,主要是对诏狱、疑狱的会同审理,表现出司法权与行政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特点。二是通过会审来作为宣扬统治者“慎刑恤罚”、渲染其“仁政”的一种重要方式。 唐代,会审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唐代的三个主要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一般情况下分别工作并相互制约监督,但遇有特别重大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这是最早正式设立的会审机构。明清的会审制度在取代录囚制的基础上更为完备,发展成每年的朝审、大审、秋审、热审等制。除三法司外,九卿、五府、科道、通政司、司礼监、宗人府等机构各从不同的职能和侧面参与审录。如明代在中央专门设“三法司”的联合审判组织,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对重大或疑难案件会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再有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即“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清朝改称“九卿会审”,并在明代的朝审制上,发展成为秋审、朝审和热审三种形式,分别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和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的死刑案件。在清朝,秋审被称为国家“秋谳(yàn)大典”,受到特别重视。 统治者试图通过这样一种隆重、繁琐而“严肃认真”的程序,来表示重视民命,慎刑执法。实际上,明清较为发达和完善的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同时这种方式的实施,能够对各级司法机关的活动实行检查和监督,除纠正冤错外,也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从慎刑角度来说,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有些死囚因此而获生路,如经过秋审或朝审的死刑案件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情况,均可免于死刑。④ 结语 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现代化离不开对传统的利用与改造,最现代的法制也有古代法的影响”。中国古代审判制度历史悠久,为后世所传承。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审判制度就不断地契合其具体的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尽管今天不同于古代,但其中蕴涵的合理因素仍具有现代意义。我们在看到古代审判制度特点的同时,不能抹杀其积极的一面,要看到其对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的可借鉴性,客观而全面地对古代审判制度作出价值评析,取其精华,为今所用,这也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参考文献: ①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4月版。 ②夏锦文。《冲击与擅变—近现代中西方审判制度的关联考察》,《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③赵玲:《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特点及现代借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④林明:《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保障制度》,《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 ⑤董小红、罗威:《中国古代司法传统及其对当代司法的潜在影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⑤ 第四篇:观《东京审判》有感[定稿]观《东京审判》有感 思政课的一次补课,老师给我们放了《东京审判》的影片来看。在这之前只是听说过这部电影,但从未看过。这次是我第一次看,看完了整部片子,我心中满是激荡的震憾。 片子是黑白胶片的感觉,给人一种沉重的感——历史的沉重感。难怪之前听说有很多人都看不下去呢。然而,对于那些曾发动过的战争的,那些置无数人的性命于不顾、置无数无辜的流离失所的罪犯的审判,这样的处理效果是最佳的。 影片以法庭审判为主线,穿插着一些日本发生战争的史料和一个日军家庭在战后的遭遇民开。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看天中国法官梅汝傲先生和首席法官卫勃爵士交锋时,我心里满是震憾。当梅汝傲先生坚决不赞同出庭顺序而率先发难时,我心里不禁叫到“好样的”,但是,卫勃爵士之后的几次不采纳梅汝傲先生的观点,也让我心里捏了一把汗。因为这是我第一次看这部影片,所以心里异常激动。梅汝傲先生是好样的,他以他的坚韧不屈和一颗爱国心赢了。同时赢得的还有卫勃爵士对他的尊重和友好。这证明了,中国人从此不再软弱,也证明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将意装饰疯逃脱了罪行。即使他们不认罪,但是他们对中国人发动过的战争,对中国人造成的伤害是无论如何也不可否认的。在一次次辩论,一次次反驳日本战犯的辩词结束后,土肥原贤二等人一个个被击溃。看到这,有许多同学都情不自禁地鼓掌叫好。 影片最后,在是否对日本战犯进行绞刑的问题上,大家分歧很大。其实这是可理解的,毕竟各国的历史、现状、国情、文化、政治、宗教都不同,自然难得一致。但理解归理解,日本战犯所犯下的罪行是决不允许得到轻判的。梅汝傲先生在投票前的那段讲话,真可谓是震奋人心。投票结束后,当卫勃爵士摇动那个投票箱,一张张唱票的时候,我心里还是很紧张,总共有十一国家的法官参加投票,前十票中有五票赞同对日本战犯进行绞刑,有五票持反对意见,当卫勃爵士宣布这最后一张关键的投票时,我紧张的心都快提到嗓子眼了,日本战犯是否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全在这一票了。我专注的盯着屏幕,结果是“yes”。日本战被判以绞刑,这是对日本民族的一个提醒,是迫使日本民族承担自身侵略行为的责任,这样的结果真的是太震憾人心了。 到此审判接近尾,影片也结束了,而我内心却还满是激荡的震憾,我们终于为那些无辜死去的亡魂讨回了公道。越来越重要。 看影片的时候,日本人坚决不认罪的行为让我极度愤怒。其中居然还有一个日本战犯故 第五篇:观《东京审判》有感感观《东京审判》有感 专业:教育学班级:教育科学学院2011级1班学号:20111241046姓名:刘颖 中国的近代史是屈辱的,时刻遭受着列强的压迫,很多很多的事件可能我们都不了解,可是对于日本侵华的事件我们却或多或少的都知道,然而对于二战后对于日本军官的审判,可能却不为人所熟知。在看《东京审判》的过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来得是多么的不易。 这部电影讲的是二战过后由美、中、英、法、苏、奥、加、荷、新、印、菲这十一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间对日本28名战犯进行审判的历史事件,在这部电影中揭示了日本在二战中对中国所做的许多罪行,其中以南京大屠杀作为列子指出了日本的凶恶与残忍。 在电影的开头,梅汝敖因为法官的座次问题,拒绝出席审判现场,即使那是一次彩排也坚决不出席,这充分体现出了中国人的骨气,体现了祖国的尊严,中国在抗日期间牺牲了那么多的士兵,为二战的胜利作出了那么大的努力,如果接受那样的座位安排,我们就是否定了所有中国人的努力,丢失了中国的尊严。 因为梅汝璈的坚持,最终得到了合理的座次安排,而这时爵士与他的一个对话也充分体现了一个中国人的自豪: “中国会因为有你这样的斗士而自豪。” “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 这简单的对话,看似很不起眼,却在那普通的字眼间体现出了中国人民的尊严。斗士是什么。法官又是什么。斗士就是充满勇气和斗志的战士,他们并没有把梅汝璈看作是法官,而是斗士,这是对他,对中国人的侮辱。而梅汝璈的回答表达了他的自豪,体现出了他自己和祖国的尊严。 电影中的许多情节,许多的对话,都让我深有感触,都体现出了中国的气节,体现出了中国人的骨气,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尊严。特别是在最后,当所有的日本日本战犯得到应有的惩罚的时候,我心中感觉一块石头放下了,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应该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后果,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原因就想逃避或者减轻惩罚,就像电影中的一样,不能因为宗教或者文明就免除日本战犯的死刑,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看完了两个小时的电影,我就像亲身经历了一样,所有的情节,所有的话语都还在脑海中显现,心中的愤慨之情还在胸中涌动。我们知道抗日战争的打了八年,而对于日本战犯的审判用了两年多,战争的胜利只是捍卫了我们祖国的领土,保证了祖国人民的安全,而我们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没有对日本的侵略行为作出惩罚,我们的心中的愤怒还没有真正得到平息。所以,二战后的东京审判,中国人民挽回了自己的尊严,得到了世界的认可,也让日本战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祖国人民的努力没有白费。 现在想来,我们总是抱怨自己的生活,抱怨祖国没有给我们好的生活条件,其实我们的生活已经很好了,今天我们的幸福生活都是先辈们用鲜血换来的。我们应该好好的珍惜,在我们的大学生活中努力的学习,将来为祖国的建设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也许我们不会再经历战争,再经历腥风血雨的日子,但是我们却要时刻谨记那段屈辱的历史,勿忘国耻,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我们都要维护祖国、维护祖国人民的尊严。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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