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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司法价值与实现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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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6 卷第 1 期一、问题的提出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是衡量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尺,而司法审判作为法治的重要一环,更是我国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之一1。可以说,公正司法已然成为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首要要求。那么何谓公正司法?中国法学界目前尚无定论,但关于界定司法公正概念的标准却较为统一,即保持和提升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裁判全过程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图通过确立同案同判原则、推行指导性案例、建设类案检索系统等方式,以期实现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3。事实证明,上述举措在兼顾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规范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等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

2、十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4。然而,数字科技的迅猛发展裹挟着巨大变革力正在深刻且全面地影响着国家、社会与个人,司法公正也毫无例外地“遭遇”了数字时代的挑战5。一方面,急速到来的数字时代并未给司法预留太多时间,但新型案件数量激增却暴露了成文法的弊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日益凸显6;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与实体程序的深度融合也不断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民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渠道也更加多元化,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也有了更高的期待。然则,成文法的滞后性和指导性案例、“类案检索”的适用困境造成了当前地方法院在裁判中仍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的现象。例如

3、震惊全国的“摆摊打气球案”,虽然法官并非故意枉法裁判,但其所做判决却严重违背“常识、常情、常理”,不仅无益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还进一步加剧了传统观念与责任主义的冲突,引发民众对司法良知和法律底线的质疑7。针对上述情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开展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设,并最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817,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做到法律适用统一,破除司法困境。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有学者再次提出应在指导性案例、类案检索的基础上,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9。该设想虽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便有学者提出,但由于判例法、判例制度等法律概念与英美法系关系密

4、切,且与成文法似乎格格不入,致使指导案例、类案检索是否应向判例制度转化始终存在争议。基于此,有必要结合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建设背景,探究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并审视该项制度能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具体而言,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首先,梳理判例制度的中国式演变,分析中国式判例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其次,探讨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于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设的价值。最后,提出判例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为建设中国式判*收稿日期:2023-03-10论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司法价值与实现路径张晟炜1,陈盈羽2(1.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 999078;2.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云南 普洱 665600)摘要:法律适用统一事关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建设的成败,数字时代的新型案件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发布权威案例以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等制度定位不清晰、类案检索等实体应用不健全等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构建立足于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中国式判例制度将成为一种抉择。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将有助于促进权责配置改革与激励体制建设,发挥司法发展与人民司法需求间的矛盾调节器作用,建设实现路径包括:明确判例制度的法源效力、加强判例制度与制定法适用的程序性衔接。关键词:中国式判例制度;公正司法;司法价值;指导案例中图分

6、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318(2023)01-0055-06钱清华,桂玉梅,高慧:治疗肺动脉高压新药 Selexipag 的研究进展第 36 卷第 1 期2023 年 3 月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anyungang Technical CollegeVol.36 No.1Mar.202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圆3 年第 1 期例制度提供具有意义的探索方向。二、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需要探究其理论基础、法理依据等问题,这既是法理化研究的实践需求,也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原创性知识形态决定的10。尽管判例制度

7、长期以来是英美法系的独特标志,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没有建设判例制度的土壤。相反,自先秦以来,我国便已有“判例法”审判方法,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更是通过“春秋决狱”、春秋决事比 等判例规范司法活动,形成了具有判例法色彩的古代司法方式,并确立了中国的司法传统11。至晚近以来,法律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国或多或少的会在某一领域面临共同的法治难题。具体到法律渊源方面,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仍奉行判例法,但对于成文法的借鉴适用也在日渐增强;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坚持成文法的核心地位,但德日等国也在逐步完善判例制度12166。因此,法律全球化趋势必将促成判例法和成文法的深入结合,推动各国司法制度的革新。但不可回避的是

8、,现阶段我国司法适用仍然存在指导性案例制度定位不清晰、类案检索实体应用不健全的现实问题。(一)指导性案例制度定位不清晰判例制度这一概念虽然至今未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但作为判例制度的演变,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却一直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力图以“案例指导”之名开辟中国式判例指导道路13。早在 195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就将侦查工作案例汇编,作为检察工作的参考资料14。自 21 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发布文件,明确各级法院要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至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确发文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案例,正式让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司法实践,客观赋予指导性案例一

9、定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例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对于统一办案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然则,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非完美无瑕,由于规定模糊不清,“应当”与“参照”二者逻辑的不自洽,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存在较大差异15。如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 10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根据文本可以看出,并不是指导性案例的所有内容都对案件具有拘束力,享有拘束力的是判例中的判决理由1639。但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实施细则 第 9 条和第 11 条又规定,“裁判要点”确

10、定为裁判文书唯一可以明确援引的对象,似乎超出了“判决理由”的概念。虽然后期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但在指导性案例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仅在政策性文件中强调运用指导案例将难以融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数量来看,也存在数量和频率偏低的问题17。因此,指导性案例尚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要求。(二)类案检索实体应用不健全正如上文所论,现今由于指导性案例效力不明确,以致尽管出台多项文件,但收效甚微,需要在智慧司法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创新。因此,为弥补案例指导的不足,提高法律适用性,作为司法治理体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数字时代背景,先后颁布了一批有关建设智慧司法的

11、指导性文件,并着手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司法行政”等系统,旨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向联动,通过智慧化的类案检索模式,推进指导案例法律适用。其中,202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文件是有关类案检索的第一个专门性正式文件,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力图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纳入“类案检索”等智慧司法系统中,在弥补原有指导案例适用缺陷的同时,推进各级法院智慧化建设,以适应新时代数字治理对智慧司法的内在要求18。“类案检索”的推行适应了国家战略的发展,发挥了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功用,对指导案例的法律适用有着重要意义,但

12、在“类案检索”等智慧司法的推广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传统司法模式所不存在的问题,对现行司法裁判的运行机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19。一方面,由于我国法院组织系统庞大,许多法院经费完全依赖于地方财政20,但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尚不具备独立进行数字化建设的能力,不得不将数字化建设的研发工作交由专业公司完成2111,这造成法院与系统建设之间存在断层,智能裁判系统在实际应用时往往与司法实践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而且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之中已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普通公民对原有司法裁判的认知。目前已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的过度应用会进一步拉开民众与司法的距离,造成法院价值追求的失衡,这

13、将有违枫桥经验的倡导22。另一方面,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法官也不可能遇到完全相同的案件,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有特定而不同的个体组成。在智能裁判技术尚不成熟,许多案件的案情又较为复杂,案件关键词相对抽象,仅靠56第 36 卷第 1 期类案关键词检索确立判案依据,在实践中存在较大误差。然则司法审判终身责任制的落实,智慧系统的强制使用让一些法官对人工智能产生过度依赖,在遇到与“类案检索”系统分析结果不一致时,法官很可能会推倒自己原有的观点,以契合智慧系统的分析结果,为裁判的合理性提供依据23,反而造成了“非类案,却类判”的司法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而司法裁判作为民众最为直观感受公平正义之所在,

14、对司法改革的成效将产生直接影响,必须对数字技术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予以足够的重视。三、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设定位及建设价值综上,由于当前指导性案例、“类案检索”等智能系统的技术机械性与司法的具体性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无法有效解决当前指导案例法律适用性的根本问题。因此,应当明确我国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制度定位和建设价值。(一)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设定位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回应民众实际需求,维护人民的公平正义。因此,中国式判例制度在设立之初,就应考虑如何应对在司法实务中因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复杂新型的案件。所以,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定位应立足于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类问

15、题多存在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需要发挥判例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在问题初期及时选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纳入判例制度,弥补该领域的立法缺陷,从而通过建立判例制度改善成文法本身存在僵化、缺陷等问题。针对纳入判例制度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应要求各级法院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遵循”该判例制度的“裁判要点”,为后期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深化解决该项法律漏洞提供判例借鉴。(二)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设价值1.促进权责配置改革与激励体制建设司法公正作为当代司法文明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对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直接关联性、水平标志性和现实重要性24。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尽可能地减少法官因个人素质而影响

16、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也应让数据系统更多体现其工具价值性,而非通过数据分析取代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25。判例制度的建成必然对维护司法公正产生积极效应。一方面判例制度的建成可以有效解决裁判者遇到新型疑难案件时,在穷尽现有法条也无法找到明确对应的法律适用,只得采纳人工智能的尴尬境地。只要不创设司法原则和法律,鼓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责任终身制”为理念的司法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判例制度的适用,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疑难案件的同时,也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发现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基层法官。通过建设激励体制,任用一批通过判例展现

17、理论水平的优秀法官,促进法院内部的人才流通,使一批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法官在更加重要的岗位上发挥法律素养。这样既可增强法官自身的获得感与荣誉感,又能促进法院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推进法院整体建设,突破司法困境,实现智慧司法建设目标。2.发挥司法发展与人民司法需求间的矛盾调节器作用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司法数字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数字鸿沟造成的障碍,事实上造成了民众司法参与的非平等化。部分民众对数字技术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仍持观望甚至否定态度。然则,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或可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调节器。首先,就本研究的讨论而言,判例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判例被赋予了司法效力,这

18、将相较于原有的指导性案例而言可以更大地激发判例的生命力,改变指导性案例的弊端,让判例制度在法律和事实的双重层面形成约束力,为法官的广泛适用提供了可能。其次,判例制度中的判例效力来源不仅在于司法的赋权,更在于其被援引的频率。只有法官承认、遵守、运用判例的裁判要点,被审判的当事主体才会积极去运用、激活判例制度,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再者,对于法律研究者、律师等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而言,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机构参与判例的论证,既可以增强判例的权威性,让法律研究者和应用者对现行法律和判决心悦诚服,也可以增加各主体间的交流,实现法律学者和律师对法院和司法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最后,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19、技术过快发展有时确会带来难以跨越数字鸿沟,让民众因数字距离而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然则有例可循时,人民群众就可在一个个实例中辨别案件审判是否公正,解决因没有标准案例而对司法判决产生怀疑的现象。这将大大提升法律的整体适用性,为后期建设公正司法长效机制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四、中国式判例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一)明确判例制度的法源效力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法源效力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需要指出的是,法源效力不只来源于国家的制定法,更多的法源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张文显教张晟炜,陈盈羽:论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司法价值与实现路径57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圆3 年第 1 期授认为国家机关对现有的一些社会规范赋

20、予法律效力,或者对先前的判决确认的规范赋予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国家认可的法2662。而国家认可分为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但对于默示认可而言,不少学者认为会突破法源与法的界限,并认为法源援引指导性案例也只有个案效力,难以具有普遍约束力27。因此,通过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有设立判例制度的司法权力,建立中国式判例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司法成果,将目前的指导性案例转化为判例,赋予司法性,从而增强其法律渊源的有效性,解决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法源不清、效力不明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授权实例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被全国人大授权开展立法活动,但判例制度更多在于其灵活性和实效性,

21、与法律自身的稳定性相冲突,因此通过立法直接确立判例制度的法源效力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赋予判例制度更多司法性也更符合群众预期。(二)加强判例制度与制定法适用的程序性衔接判例制度的建立虽是为了补充现行法律的不足,是活的法律28,但也必须与现行法典、司法解释接轨,保证判例制度、成文法典、司法解释的整体一致性。故而,判例制度中裁判规则的提取和生成应在实体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应创设司法原则和法律。这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权归中央”的改革要求29,也是遵循“体制统一”,保持法律适用一致的必由之路。如若一味控权,下级法院只能依法条办案,又无法解决指导性案例的弊端。因此,当前我国应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判例

22、制度自身的建设以及与制定法的协调机制,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最高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司法权威性,应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建设判例制度中的主导性与权威性,构建完善的判例报送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才可将其纳入判例制度,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然则判例来自司法实践,各级人民法院才是判例的主要输出者,因此要进一步构建判例报送机制,要求各级法院依据法院层级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总其认为具有判决指导意义的案例。但由于法院层级的不同确会带来法官素质水平的差异,考虑判例实效性,需在短时间内尽快甄别出具有判决指导意义的案例以尽快解决司法

23、实务难题,化解矛盾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报送案例时应该加强科学论证力度,坚持党的领导,提升报送案例的质量。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应由审判庭呈报,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审核批准后,由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例报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经过组织法律专家讨论,如案例判决被认为是不必要的或不相称的,甚至被认为突破了司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范围,该案例则应不予通过,甚至确有必要情况下应启动纠错程序。反之,经评审通过后须将案例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则需再次组织法律专家,并融入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机构进行更大范围的论证,才可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此类推。如此既可保证基层

24、法院报送案例的科学性、代表性,也可更好结合法院层级将案例审核程度予以区分,防止案件量过大影响司法效率。其次,明确案例报送周期,确定判例有效期。关于判例制度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现有研究似乎过于注重制度法理的逻辑论证,缺乏对判例制度本身相关制度运行的深入探讨。具体而言,许多学者提出我国亟须培育具有“权威性”的本土化判例制度,在判例法全球化语境下实现本土的创造性转化30。针对当前判例法所积攒的极其庞杂的判例、日益加剧的价值位阶冲突,以及让诉讼不断复杂化的弊端,甚少有学者提出具体措施规避判例法的不足,实现中国式创造性转化。因此,研究提出在判例制度构建中应明确案例报送周期,确定判例有效期。具体而言,结合当

25、前司法实践,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 30 天为一个案例报送周期,将被认为具有判决指导意义的案例报送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 60 天为一个案例报送周期,在此期间完成对基层法院报送案例的审核工作,并同时整理报送本院案例,共同报送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 90 天为一个案例报送周期,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其认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结合上文所论,既可保证论证科学性,也可以将案例报送限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判例的实效性。最后,鉴于判例的不断积累所造成的判例庞杂的弊端,研究认为应当为每一判例设定有效时限。这来源于上文所论证的判例制度的确立目的,即判例是为了解决具有紧迫性、复杂性、长期性的新型疑难案

26、件,需要发挥判例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因此,判例制度本身应当是灵活的,判例制度中的判例应当有进入和退出机制,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中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纳入判例制度的判例,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判例裁判要点,但判例有效期为一年,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下级法院反馈的判例引用情况及社会发58第 36 卷第 1 期展需求,决定是否将其升级为司法解释或报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修改相应法律法规。当然如遇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判例有效期限,继续发挥判例的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判例已失去其实效性或判例所反映的问题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处理,则可启

27、动判例退出机制,即将该判例从判例制度中移除。当然移出判例制度不影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例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参照该判例做出的判决。如此,判例制度既可始终立足于解决新型疑难案件问题,又可以有效规避判例法的弊端,充分发挥判例的灵活性,开创中国式判例制度。五、结语司法公正不仅是人民普遍关注的首要问题,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笔者通过梳理判例制度的中国式演变,明确了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定位,即应立足于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阐释了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设价值,提出了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具体路径:一是明确判例制度的法源效力;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判例制度与制定法的衔接,首先,应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具有

28、建设判例制度中的主导性与权威性,构建完善的判例报送机制;其次,明确案例报送周期,确定判例有效期;最后,给判例设定有效时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下级法院反馈的判例引用情况及社会发展需求,决定判例是否将其升级为司法解释或报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修改相应法律法规,抑或废止。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设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来有序推进。这一过程必将面临诸多阻力和法理难题。2023 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应当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公正司法长效机制的建设必将取得成功,坚持斗争、敢于斗争的中国共产党也必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

29、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进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参考文献:1吴卫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2(5):16-30.2王夏昊.司法公正概念的反思和重构以法律论证理论为基础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3-53.3王静.同案同判下司法技术与情理的平衡J.法学论坛,2022(1):29-40.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22-10-26(001).5张梦星.智慧司法建设中情态证据的应用与合法性审查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30、学报,2023(2):114-123.6杨东,徐信予.区块链与法院工作创新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J.法律适用,2020(1):12-22.7刘艳红.“司法无良知”抑或“刑法无底线”?以“摆摊打气球案”入刑为视角的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75-84.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9翟雪佳.案例指导制度有效性不足的成因及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21.10翟国强,刘灿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重要论述”研究述评J.党建,2022(6):26-30.11任建华.董仲舒法律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J.山东

31、社会科学,2023(1):173-179.12何家弘.外国司法判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3汤文平.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系统发动J.法学家,2018(6):49-65.14万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发展历程和创新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5):64-72.15谢晖.“应当参照”否议J.现代法学,2014(2):54-66.16鲁伯特 克罗斯,J.W.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7孙跃.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现实困境、成因及出路J.理论月刊,2018(9):125-133.18卞建林.立足数字正义要求,深化数字司法建设J.北

32、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3-25.19侯猛.“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基于学者与法官互动的知识社会学考察J.法学,2022(9):16-28.20叶燕杰.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实践难题与破解路径基于 B 市智慧司法实践的考察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78-88.21池强.北京法院电子政务建设探索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2冯姣,胡铭.智慧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新路径及其局限J.浙江社会科学,2018(6):67-75.23徐娟,杜家明.智慧司法实施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20(8):188-200.24廖森林.司法文明建设

33、下的民事庭审发言和辩论规则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4):251-265.25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议论J.法学研究,2019(6):32-49.26张文显.法理学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7王锴,于洁.论党内法规的法源属性J.理论与改革,张晟炜,陈盈羽:论建设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司法价值与实现路径59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圆3 年第 1 期2020(6):161-172.28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8(6):3-24.29葛洪义.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2):7-1

34、4.30邵彭兵,郭剑平.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本土化之应对兼论中国判例制度本土化J.社会科学家,2022(3):122-129.作者简介:张晟炜(1998-),男,满族,山东烟台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方面的研究。On the Judicial Value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of Building aChinese Style Precedent SystemZHANG Shengwei1,CHEN Yingyu2(1.School of Law,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35、ogy,Macao 999078,China;2.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Lancang Lahu Autonomous County,Pu er 665600,China)Abstract:The unity of legal applic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long-term mechanismconstruction of fair justice.The new cases in the digital era have brou

36、ght challenges to legal application,and theSupreme People s Court needs to promote the unity of legal application by timely issuing authoritative cases.Injudicial practice,inconsistent legal application of unclear positioning of guiding cases and other systems,as well asthe inadequate application of

37、 entities such as case retrieval,have resulted in undermined judicial credibility.Therefore,building a Chinese style precedent system based on solving legal application issues in new difficult caseswill become a choice.The construction of a Chinese style precedent system will help promote the reform

38、 of powerand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centive systems,and play the role of a contradiction regulatorbetween judicial development and people s judicial needs.The implementation path of the construction includes:clarifying the legal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cedent system,strengthening the procedural connection of the applicationbetween the precedent system and the statutory laws.Key words:Chinese style precedent system;fair justice;judicial value;guidance case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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