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docx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453111 上传时间:2024-12-0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新环保法学习心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文/刘敏(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一处) 关于按日处罚的思考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性 从立

2、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直接

3、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不受前述限

4、制,意味着所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可以不局限于上述三要素。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解释。 三、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是否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次罚款的处罚。否。按日连续处罚和原罚款处罚虽然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而且都是基于当事人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作出,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原罚款处罚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而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违法行为种类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却是密切关联的:一是违法排放

5、污染物的行为是相同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每天罚款)与原罚款数额是相等的;三是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未发生变化。 四、关于起始日期的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按日罚款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起始日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办案当中,责令改正与罚款处罚的日期并不一定相同。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有一些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立案后结案前)采取先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因此,责令改正先于罚款处罚。这样在同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份文书,日期也有先后。在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当事人时,之前责令改正有可能被执行,也有可能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

6、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指的是同时。这关系到前述环保部门在实际办案中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责令改正是在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上同时载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起始日期就是做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但是,办案机关在发现并查处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不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就会有放任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责令改正应当在案发后尽早实施。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部分是能够立即执行的,比如停止偷排;而一部分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比如拆除偷排设施。这就涉及合理运用限期改

7、正。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拆除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应当在限期时段,将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五、关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定 认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首先需要调查该行为必须满足的三要素,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次是调查三情况,即前次罚款处罚是否执行完毕、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否终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或者处于合理的进度。 责令改正,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属于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命令,以规范性文件呈现。行政机关拟发该文件的质量,体现其办案水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事后对拒不改

8、正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责令改正,但罚款处罚尚处于待定状态,案件未结,在办案期间被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本次处罚并不追究其改正情况。而且,计算该罚款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该次罚款处罚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或者实施改正的,需要接受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其前一段期间拒不改正的,也将被追溯罚款处罚。 六、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 依本条规定,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

9、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从这里可以看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但是,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是指哪些行政机关呢。该由谁、并且以什么形式来确定呢。本法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事项,回答上述问题,就等于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 笔者认为,法律授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按日处罚,包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于哪些部门,国务院可以通过列出权力清单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对该项内容法制化是最佳途径。目前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虽然能够解决今后执法实践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但仍需通过执法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第6页 共6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心得体会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