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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观后感
《马桶里的小孩》
刚开始看的时候,以为又是哪个小孩失足掉马桶里了,实际上根本不是的,这小主人公今年才2岁,而杀害他的是一个年仅18岁的小姑娘""
那个小姑娘是青海人,学习成绩非常优异,常常被评为三好生,可是,她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家,父母长期在北京打工,小姑娘已经10年没有看见她的爸爸妈妈了,后来,她的父母在北京开了家水果铺,好不容易有了些积蓄,随后就接小姑娘来北京,准备给他报个重点高中,让她继续上学,将来考上名牌大学""
可是接到北京来后,不知是什么原因让原本学习成绩异常优秀的她不愿意上学,硬是不肯上,起初她怕别人问她什么的就不敢出门,后来开始在小区里散步,有一天""
那天,她在小区里碰见了豆豆(被杀的小孩),2岁的活泼可爱的豆豆立刻让那个小姑娘喜欢的不得了,于是小区里就可以经常看到她在小区里带豆豆玩~后来,豆豆的爸爸妈妈也觉的这个小姑娘不错,于是就让她到他们家开的发廊里去照顾客人,给客人洗洗头啦什么的,工资也从不拖欠""直到有一天,她在给一位客人洗头时,由于不小心弄湿了客人的衣服,惹恼了客人,随后豆豆妈妈骂了她几句,对客人说:“她是农民工,乡下小孩,笨手笨脚的,您大人不记小人过。”使劲的给客人陪不是,叫小姑娘带豆豆出去玩去""那个老板娘根本不知道,其实小姑娘对那几句话特别在意,脸上已经流露出了强烈的不满""带豆豆到厕所后,豆豆洗手总是以没洗干净为由玩水,弄的小姑娘一身都是,小姑娘想拖他走,豆豆大叫起来:“农民工,离我远一点,我不用你管。”,当时小姑娘就在想:“我在学校被人欺负,在发廊里被你的爸妈欺负,如今你个小p孩也欺负我。”她想着想着,抓住豆豆的头,打开水龙头,使劲的按了下去,边按边说:“我让你洗,我让你洗。”豆豆拼命挣扎,不一会就没了动静,小姑娘这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情急之下把豆豆塞到了抽水马桶里,并把厕所反锁上,想把豆豆从抽水马桶里抽下去,可是,怎么冲都冲不下去,她把盖子放下,坐在了马桶上面。
豆豆的爸爸妈妈早就已经察觉到不对劲,平时小姑娘总是带豆豆在门口玩玩的,今天怎么离开了这么长时间还不回来,于是他们赶紧四处寻找打听他们的下落,打听到小女孩带着豆豆去公用厕所了,他们来到厕所门口,看到门锁住了,顿时就慌了,立刻叫来了保安,砸开了厕所门,看到小姑娘坐在马桶上,豆豆爸爸一把把小姑娘推开,打开了马桶盖,豆豆妈妈看到自己的心肝宝贝在马桶里时,立刻尖声大叫,他的爸爸把豆豆从马桶里拎了出来,此时豆豆早已死亡一个多小时,可是他们的爸爸妈妈仍然在那大喊,快叫救护车""
豆豆一家的伤害是无比巨大的,因为豆豆的爸爸妈妈长期无子,好不容易有了这个心肝宝贝,而且豆豆妈妈因为生豆豆的时候难产已经拿掉了子宫,也就是说他们以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情,豆豆妈妈整天以泪洗面,尽管如此,他们伟大的一面就是,在法庭上,豆豆的爸爸妈妈却向法官求情:“我们已经失去了孩子,我们不能让另一个家庭也失去孩子,所以请法官对她从轻处罚。”
最后,那个小姑娘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看完之后,我们都惊呆了,要是社会上多一些对农民工的关爱和照顾,我相信,很多很多的悲剧其实可以避免的。
第二篇:法与和谐社会法与和谐社会
【内容摘要】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哲学上对法与政府,法与社会之间合理性的探讨没有停止过。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法与社会关系的重现,对近代法治国家进程的认识分析,这对我们当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大帮助。
【关键词】
合理性法法治和谐社会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法治既是一种战略资产,又是一种发展动力;既是一种物质财富,又是一种精神财富。有了法治政府,政府施政和国家强制力才具有政治学和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在哲学和政治学上对法进行合理探讨对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在哲学上关于法和社会(政府)的探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宪法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物。在政治实践意义上,法制政府就是宪法之义在行政程序中具体体现。18世纪法国艺术家雅克.路易.大卫创作了著名油画《苏格拉底之死》,他用高超的视觉艺术手段表现了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苏格拉底难题”。苏格拉底深知自己是城邦非正义法律的受害者,但他还是拒绝了众多弟子劝他越狱逃走的建议。他以自己之死践履了他对城邦法律的“约定”:既然已默认要守城邦之法,不管其正义与否,越狱逃走的“失约”都会以欺骗行为败坏城邦的法律及其本有之义。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比生命更重要。
虽然我们能够领悟到柏拉图终生抱守的“无法律之城邦”之信念的幽深蕴含,但当我们仔细品味它的《法律篇》时,始知他对现实之人性和哲学王之不易得,亦有明智之知,因此,法治之“优次”选择便成为改造城邦的现实手段,这也是柏拉图晚年极力凸显法律至尊地位的深层原因。亚里士多德在著名的《政治学》中,反复疏证法治的重要性,终于证成法律是“最优统治者”,“法治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至理,从而使法治不再仅仅停留在工具层面而是进入到本体论层面。
柏拉图对法的看法掩映在其带有神秘色彩的政治学说中。柏拉图认为,自然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而世间的正义是宇宙理念的体现,它运用于一切人和事,“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则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并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葛派则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作什么。到中世纪,西欧大陆虽然出现过研究罗马法的世俗法学家,但在占统治地位的神学面前,法哲学和政治学一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文艺复兴以来,近代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以自然法为基础,赋予法以理性的特征,开创了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等为代表的法哲学。特别是到黑格尔那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哲学体系。然而,启蒙学者的法哲学理论归根到底是唯心主义的法学理论,虽然他们曾真诚地相信将把人类带进一个理性王国,但是同他们的美好构想相比较,按照他们的理论建立起来的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却很让人失望。“所谓平等,充其量不过是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所谓人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所谓
的契约,不过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19世纪中叶开始,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由自在的阶级成为自为的阶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批判旧世界和发现新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构架。马克思通过对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扬弃,形成他的唯物主义法哲学观。马克思在成功运用劳动异化理论揭示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的基础之上,对立法和执法问题、人权问题、济贫法的社会效果问题进行了探讨。马克思一方面揭露了资本主义立法和执法不平等现象,同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不过是现存关系的保护;另一方面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造成执法上的不平等的严重弊端。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认为资产阶级法律的人权原则依然是奴役人的法律制度,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的状况决定的。通过这些理论,马克思逐步形成了现实社会关系决定法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
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在这场转型中,我们不仅面临着实现从侧重政治功能的法律向强调社会功能的法律的转变,而且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重新建立起法与人民、国家、社会的正确关系。①
二、法治在政治层面上的表现
法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法而治,用法律来管理,就是要立法,有法可依;二是依法而治,就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封建制初期。我国古代以商秧、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就其法制与法治进行了确切的区分,法治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②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统一
(一)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都有法治,只有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有法治。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实现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法,从奴隶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世界各国的“法”在语源上都兼有“公平”和“公正”的含义,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概念,而法总是与国家统治阶级的“公平”概念相呼应的。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人治是我国历史上儒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孔子曰:“为政在人”。《孟子.公孙丑上》孟轲也说:“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这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国王只要是一个有知识的哲学家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不需借助于法律进行统治。而与之相对应的法治,是我国古代法家治国的一种政治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在法律上强调“法不①
②《中国法治政府》,第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第16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阿贵”的法制思想则已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有的,主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罪行法定之义”,“法律至上”等等,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要以法律为依据,这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人治与法治回答的都是用什么方法来治理国家的问题,前者认为应当依靠至君明主,贤臣良将,后者则认为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依法行使主权。
三、法治与和谐社会
首先,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特征,这一论断从马克思法哲学的逻辑可以推断出来。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首先就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把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是保护、巩固个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道:“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
①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来”。正因为如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才有可能清晰地界
定政府活动的范围,使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才有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三,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法治是实现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只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具体地、历史地考察法与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才能建立起适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且只有建立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马克思法哲学对建设中国法治政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建设中国法治政府的目的是促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的存在不是超越阶级、超社会、超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决定着法治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保障人权的真正实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政治伦理观,处理好法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必须树立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核心、灵魂和最根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法律至上并非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和人民意志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权威化。由此可见,法治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成长、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重要价值并成为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和生长点。
不论从哲学上还是从政治层面上来讲,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更要以史为鉴,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批判继承,为建立法治政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
参考资料: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
《中国法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课堂老师讲课笔记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4页
第三篇:社会与劳动保障法二:简答题(每题10分,合计30分)
1、什么是失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2、我国工商保险中,法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
3、我国规定的工资形式及构成包括哪些内容。
三。试论述我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体20分)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合计20分)
1、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负担经济补偿金。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2、林某系某中外合资公司职工,由于怀孕公司安排其从事较为轻松的办公室文秘工作。工作过程中,林某发现办公室有一笔记本长期搁置无人用,遂擅自带回家使用,后办公室主任出差回来发现电脑不见,反复调查下落无果,林某不敢承认公司决定报案之际,林某不得已坦白真相。公司领导认为林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林某提出仲裁,认为自己处于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务合同,并向公司报销怀孕期间医疗费和检查费4000元。
公司可否解除劳务合同。为什么。
李某提出不能解除劳务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四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命题人签字: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院长签字:
聊城大学法学院13—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论文)
任课教师:王涛
学生人数:法学专业2011级、2010级全体学生
课程类型:(提高课)
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劳动法原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劳动法的修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相结合。
教学目的。本课程是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实践性的学科。通过劳动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运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论文题目:
1.劳动法视角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浅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4.论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5.也可以题目自拟(必须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有关内容来选题)
论文要求:
1.应符合学术论文的一般形式。题目下一行居中写姓名、所在学院、年级。必须有1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
2.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劳动法原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结合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应该着重论述当前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施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及其解决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3.不得少于2000字。
第五篇: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肇庆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3年课堂期末测试
(一)
论述题
1.论《劳动合同法》中如何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2.论述我国劳动保险体系的特色
案例题
p159页家乐福超市女工案
1.本案中,如何判断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3.如果南方人才和家乐福串通,如何保障盛某的权益。p346北京国玉大酒店纠纷案
1.“上下班”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如何认定上下班。
(二)
论述题
1.论“协议”如何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2..论述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特征。
案例题
p357杨文伟案
1.该案例中的伤如何认定工伤。
2.伤残如何认定。
3.该案例中的抚慰金如何定性。
p123
解除过程中该员工享有哪些权利。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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