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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比较研究视野下反洗钱治理路径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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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023 年 6 月海峡法学海峡法学Jun.2023第 2 期(总第 96 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No.2(Sum No.96)两岸比较研究视野下反洗钱治理路径探析陈颖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犯罪分子借力互联网金融开展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全球经济金融安全稳定。着眼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我国积极推进反洗钱治理与国际接轨,体系化、多层次构建立法、司法、行政监管等规制机制,短时间内反洗钱治理取得良好成效。但审视司法办案实际,洗钱手段日益翻新升级,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还存在诸多难题。比较研究两岸反洗钱规制机制,有必要推进两岸互相学习借鉴与通力合作,共同提升反洗钱

2、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关键词:反洗钱;两岸;刑法规制;比较研究;治理路径中图分类号:D924.33;D927.58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23)02-0028-07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犯罪或违法行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渠道转换成为合法来源财产,以达到掩饰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目的,使其满足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二十世纪中期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与各类犯罪相互交织渗透,在世界范围内“盛行”,充当助纣为虐的角色,一时间国际反洗钱声浪迭起。由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呈跨国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隐蔽性极强难以查处,且全球协作不足

3、、打击不力等多因叠加,即便各国有意识加强反洗钱工作,但国际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仍旧异常活跃,洗钱规模日益加剧,严重危害国际经济金融安全,成为世界范围的治理顽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GDP)的 2%-5%。为应对上述问题,国际上成立了权威机构,即全球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以下简称 FATF),该机构倡议各成员国共同致力洗钱治理。中国融入该机构框架后,着力推进构建完善反洗钱法律规范体系,但审视两岸司法实践,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仍存在困难,亟需协力解决。一、反洗钱立法沿革中国的

4、反洗钱法律规范体系以刑事立法作为突破口,逐渐向多领域延伸,形成了层次分明、针对性强的反洗钱法律规制体系,并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基金项目】2022 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与法治话语研究”(22JJD820006)、2021 年福建警察学院警务专项课题“双层空间背景下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打击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JW202102)。【作者简介】陈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020 页。王新: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载中外法学2009 年第 3 期,第 375

5、页。IMF:洗钱规模已超过全球 GDP 的 5%,https:/ 年 8 月 25 日。29一是入罪阶段,主要体现在 1997 年刑法第 191 条。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 1979 年刑法时,立法者并未设计洗钱罪名。1978 年迎来改革开放的春风,毒品交易“随风潜入”,催生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1990 年 1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为 1990 年决定)规定: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获得的毒赃,判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中国首次具有打击洗钱犯罪意义的法律规定。1990 年决定实施后,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洗钱活动不仅局限于毒品犯罪,掩饰隐瞒上游犯

6、罪的洗钱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还分布在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领域。在充分调研论证后,1997 年刑法第 191 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归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中,成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个罪名。相较于 1990 年决定,1997 年刑法扩充了洗钱罪上游犯罪,将走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洗钱罪上游犯罪打击范围。此外 1997 年刑法还列举了五种洗钱行为,分别是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以及兜底的其他方式。二是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规制的三次修正。随着中国经济贸易的腾飞与科技手段的发展,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与上游犯

7、罪性质也在不断发展。2001年-2020 年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对洗钱罪进行了三次修正。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第七条对洗钱罪做出第一次修订。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联合国通过了1373号决议,明确要求最大限度限制并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中国关注到洗钱与恐怖活动紧密关联,立法者经研究论证后着重对洗钱罪进行修订,将原来的洗钱三类上游犯罪扩充至四类,增加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第16条对洗钱罪做出第二次修订。中国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之司法实践中发现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往往会通过洗钱逃避追责,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在既有的四类上游犯罪类

8、型后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三种犯罪类型,进而形成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同时该修正案增加了洗钱方式(二)中“协助将财产转换”的对象,即“现金、金融票据与有价证券”。此外,FATF在反洗钱40条建议和9 项特别建议(40+9Recommendations)对反洗钱工作的核心评估标准之一是“洗钱犯罪化”,该标准要求各国的洗钱犯罪立法中应当要尽可能的包括、涵盖上游犯罪。中国立法机关研究认为洗钱罪条文所规定的上游犯罪仍有局限性,因此在本次修正中将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兜底惩罚所有上游犯罪所产生

9、的洗钱犯罪,达到了FATF的验收标准,顺利成为FATF成员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第14条对洗钱犯罪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本次修正具体以下层面:在行为方式层面,删除了“协助”的表述,表明自洗钱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将第四项行为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的”,表明通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的非法地下钱庄将资金转移也属于“转移资产”的范围;在主观层面,删除了“明知”的表述,更明确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在处罚层面,由比例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制,且将单位犯洗钱罪的刑罚同个人犯洗钱罪的刑罚相统一,总体体现了中国治理洗钱犯罪趋于严厉的修法态度。三是监控预防反洗钱机制的领

10、域进一步拓展。中国关于洗钱活动的刑事法律规制主要以刑法第 191 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第五条。安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第一条第六项。刘为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9 年第 23 期,第 22 页。FATF,First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on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29 June

11、 2007,para.87.何萍、殷海峰:视域下自洗钱入罪的理解与适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 年第 1 期,第 55 页。30条为核心,但是在社会调控中,刑法一般作为最后法律手段加以使用。因此需要专门法律与规章等发挥预防与监控的作用。2007 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洗钱的专门性法律。这部专门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的概念,并规定了洗钱监督管理部门。2016 年 G20 杭州峰会后,中国旨在同世界各国一道提升国际社会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行为的能力。根据国内外反洗钱形势,2017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三反意见

12、)。该意见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角度,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深化国际合作、创造社会氛围等六个方面二十余项具体措施,将不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联系起来,突破机构壁垒,从顶层设计层面实现金融犯罪防制工作改革的总体规划。央行作为洗钱防制的重要机构积极响应国家反洗钱号召,并根据反洗钱法有关精神,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重点关注银行外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拓宽了反洗钱监督管理边界。总体而言,目前中国“一法、一规定、一意见”的基本制度业已形成,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已然构建。二、反洗钱刑事规制难题审视洗钱违法犯罪的打击治理

13、现状,发现当前洗钱犯罪打击量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总体打击量仍然偏少,客观反映出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存在以下难题。一是洗钱犯罪侦查取证难。从上下游犯罪情况看,洗钱犯罪起诉比小,客观说明打击取证存在难题。仅就 A 省检察机关打击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有关部门打击洗钱违法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洗钱犯罪起诉数自 2018 年以来逐年增加,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起诉比更是呈几何式增长趋势,但即便如此洗钱起诉数量与大量上游犯罪起诉数量还存在巨大差距,这与总体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多、洗钱犯罪仍较常发生的现实严重不符。客观说明洗钱罪的适用率较低,洗钱犯罪难以打击。二是洗钱犯罪法律适用难。从罪名横向比较看,同样作为下游犯罪,掩饰、

14、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有相当大的体量,且占上游犯罪比例不低,说明掩饰隐瞒类犯罪法律适用的障碍较小。而在洗钱犯罪方面,据学者统计,自 1997 年刑法设立洗钱罪至 2006 年 10 月,中国仅 3 起案件 4 名被告人被诉洗钱犯罪;自 2008 年到 2019 年,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不超过百起,2020 年也仅 494 起,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万余件起诉量无法等量齐观。说明洗钱罪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难题。特别是自洗钱入罪后,洗钱的标准如何把握,取现的数额多少能够入罪,司法机关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三是洗钱犯罪综合整治难。从外部评估上看,在

15、FATF 的 2019 年评估中,对于中国“洗钱犯罪化(Money Laundering Offence)”的评估打分为“部分合规”,中国需要承担对洗钱犯罪化程度不断加强的整改工作。国际权威机构的评估结果直接指出中国的洗钱犯罪化程度不够,说明很多洗钱行为没有纳入洗钱罪予以打击治理,上游犯罪仍有扩 赵秉志:着重防范 兼顾惩治中国的简要解读,载中国法律2006 年第 4 期,第 10 页。答记者问,http:/ 年 8 月 25 日。曲新久: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内容,载法学杂志2007 年第 2 期,第 33 页。王新著:反洗钱:概念与规范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209

16、页。王新:对洗钱罪的立法发展和辐射影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 年第 2 期,第 45 页。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http:/ 月24 日。FATF,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Fourth Round MutualEvaluation Report,April 2019,Effectiveness and Technical Compliance Ratings.31大空间。此外,随着科技发展,智能化洗钱手段日新月异,近年来在办理跨

17、境上游犯罪中发现的第三方、第四方支付、虚拟币交易等洗钱犯罪手段,给洗钱犯罪诉源治理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虚拟货币具有高隐匿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利用虚拟币进行洗钱活动给打击治理增加了难度。三、我国台湾地区反洗钱治理的镜鉴启示台湾地区的“反洗钱有关规定”早在 1996 年通过,二十多年间经历八次修正,其中以 2016 年 12 月 28日颁布的规定修改最为全面,在犯罪追诉、资金追踪、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重点方面进行了提升。一是提升洗钱犯罪的追诉可能性。旧规定存在前置犯罪门槛过高、洗钱行为定义未包含所有洗钱行为模式、“重大犯罪所得”认定过严的问题,在修正后前置犯罪以“特定犯罪”替代,将入罪门槛放宽至有

18、期刑 6 个月以上的犯罪,同时将“重大犯罪所得”表述改为“特定犯罪所得”,且明确不以特定犯罪经判决有罪为必要。二是加强前端预防保护。FATF 建议中将“预防规制”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但是旧“反洗钱有关规定”仅有 3 条对预防加以规定。因此新规定修订后,将防止义务人的范围按照国际标准要求扩大,明确规定防制义务,释明风险基础原则,在边境管制上也将可能作为洗钱工具的物品进行明列规定,通过细化规定明确标准加强台湾地区洗钱预防能力。三是提升防制措施落实能力。旧规定第 6 条有规定洗钱防制教育训练及指派专门人员执行的规定,亦有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但是执行中并没有相关配套核查与惩罚规定,

19、因此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新规定中增加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义务,明确规定了主管机关的裁罚权限,通过明确职能切实提升洗钱防制的执行。四是强化区域合作。我国台湾地区旧规定中未规定有关事宜,金融机构难以执行,同时,旧规定中信息交换与合作机制主体有所限制,阻碍了两岸携手合作。新规定中明确了金融反制措施,规定了情资交换合作基础,为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制保障。比较研究台湾地区的洗钱防制规定,通过分析“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进步与不足,能够为加强两岸反洗钱合作、提升大陆洗钱防制能力增加经验与助益。一是在规制目的上,台湾地区的“洗钱防治法”将立法目的从防制洗钱、追查犯罪拓展为“防制洗钱,打击犯罪,健全防

20、制洗钱体系,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流之透明,强化国际合作”,不仅强调在犯罪层面的追诉与制裁,更强调在防范过程中对金融秩序与现金流的监控管理。随着经济发展洗钱方式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从源头出发对资金流进行透明化监管能够更好地对洗钱活动进行防制。二是在判断标准上,新规定将“风险”作为判断洗钱防制的标准,改变了以往的“规则违反”判断标准。要求具有金融洗钱防制义务的从业者提升风险判断能力,完善内部工作流程,从长远看能够整体加强台湾地区金融业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筑牢行业的运行根基。三是在国际化程度上,“反洗钱有关规定”的新规定修正与 FATF 的立法建议高度统一,在立法层面使得台湾地区的洗钱防制标准与国际接

21、轨,能够有效地提升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水平,为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提供反洗钱法制保障。虽然台湾地区的新规定修正很大程度吸收了国际立法经验与国际组织立法建议,但是与台湾地区本土法治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新“反洗钱有关规定”颁布与其他关联的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如“公司法”“保险法”等,在之后的他法修正中,目前也并未做出回应。同时,新规定中将部分非金融业从业者纳入了洗钱防制主体范围,但是并未做出具体的行业风险评估与义务落实规定,具体防制 蔡佩玲:国际洗钱防制发展趋势与我国洗钱防制新规定兼论刑事政策变革,载犯罪防治论坛2017 年第 10 期,第 3 页。曹兴华、谭晓文:我国台湾地区“反洗钱有

22、关规定”2016 年修正及其评介,载海峡法学2022 年第 1 期,第 18 页。32义务的执行与遵守还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因此,尽管“反洗钱有关规定”的修正已经完成,但是各机关与机构仍然需要完善落实,才能推进台湾地区的反洗钱治理工作。这方面对中国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带了启示和警惕。四、完善反洗钱治理的路径建构一要理念先行,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理念。理念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司法实践的灵魂,指引着司法操作。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前端打击”的机械办案思维,洗钱罪作为“下游犯罪”往往不受到重视。FATF 在 2018 年 7 月对中国进行第四轮互评估时也强调,中国对可疑资产进行

23、流向追踪的目的是为了查明上游犯罪,在判罚上游犯罪后没有对下游洗钱人员进行追查处置,导致洗钱犯罪起诉率普遍不高,数量有限。以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数据为例,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洗钱犯罪总数呈迅猛上升趋势,但是在总量上仍与活跃的洗钱活动不相符合,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起诉比历史最高值也仅 6.22%。因此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念意识,重视洗钱犯罪的发现与惩处。2020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在办理上游犯罪时应当注重“一案双查”,即办理上游犯罪案件要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洗钱

24、犯罪线索。在观念上首先需要强化司法工作人员对洗钱犯罪危害性与打击洗钱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关注到洗钱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有其特殊危害性。在实践中,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管理,防制洗钱犯罪,也能够在资金层面降低上游犯罪人的犯罪能力,釜底抽薪打击上游犯罪。因此,可以通过规范工作机制反向培育重视洗钱犯罪意识,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上游犯罪的同时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犯罪,强化办案人员打击洗钱犯罪的理念。二要立法引领,扩充上游犯罪范围。纵观洗钱罪立法变迁,可以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本罪已经在条文上与实质解释上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新形势。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反洗钱犯罪立法仍然是“未完成的事

25、业”,仍有许多实践中的问题亟需立法的回应。一方面,要扩充上游罪名以接轨国际反洗钱治理。三反意见第 10 项明确要求“要按照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并未进行上游犯罪的相关扩充。如前所述,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第 191 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两次扩充,由于在立法之初上游犯罪的范围就采用“列举式”的模式,因此在扩充犯罪类型时如果需要保持条文的稳定性也只能够进行列举规范。中国目前产生犯罪收益的主要上游犯罪是非法集资、诈骗、贩毒、贪污贿赂、税务犯罪、假冒伪劣产品和非法赌博。鉴于反逃税与反洗钱、反恐

26、怖融资是“三反”机制中并列的重要内容,故建议将“危害税收征管罪”纳入到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内予以打击。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赌博犯罪也应一并增加在列。另一方面,要采取概况立法以应对新情况发生。同时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也可以进行立法论上的技术性修改,可以使用“列举+概括”或概括性的立法技术,不具体列举上游犯罪,而是用“特定犯罪”进行概括,再通过司法判例或司法解释进行细化的解释。例如,加拿大刑法典在规定清洗犯罪收益罪时,在规定上游犯罪时使用“指定犯罪”(designatedoffence)的术语,以此概括性构建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联系,其目的是为了覆盖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

27、满 王新: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载法学家2021 年第 3 期,第 90 页。33足将来扩大上游犯罪范围的刑事立法需要。台湾地区“反洗钱有关规定”第 2 条也规定洗钱罪是掩饰隐瞒自己或他人特定犯罪所得,这里的“特定犯罪”的概括性前提表述能够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避免频繁被动修法。我们也可以进行这一立法模式上的借鉴,满足打击不断变迁的洗钱犯罪的需要。三要与时俱进,提升网络洗钱犯罪的规制能力。早期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的平台主要是金融机构,手段比较单一,因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反洗钱的重点放置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规范与强调中。在中国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的条文描述中,列举的四条具体洗钱

28、手段方式中运用的平台均为金融机构。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犯罪分子与集团为了逃避追责,会寻觅新方式、新媒介进行洗钱活动。特别是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司法机关规制手段相对滞后,因此要着重分析研究洗钱犯罪新业态、新形势的治理对策。首先,要强化国际合作。在法律政策上,2013 年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法第 35 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并规定了具体反洗钱义务。随着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管理不断严格收紧,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均转移至境外。对境外虚拟币洗钱行为难以长臂管辖,导致取证难度增加,给跨境洗钱刑

29、事追诉造成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打破跨境洗钱信息情报的孤岛,在安全保密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化联合防控体系,打通各个国家与地区间情资交换合作通道,携手治理跨境洗钱犯罪。在技术策略上,要求各平台 KYC(know-your-customer)逐步完善验证机制,从身份证核验升级至人脸识别,为追溯犯罪提供更多线索。其次,要强化金融监管。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作为犯罪团伙隐匿财产的“绿色通道”,一旦作案成功,涉案赃款转移极为迅速,且涉案赃款往往多次拆分、重组,跨境流动,导致资金流溯源困难。因此,建议有关金融主管部门要强化金融支付平台的设立审批和运行监管,健全各支付平台运营风险提示机制,强化违规

30、经营的责任追究。通过条件设置、提升准入门槛,规范第三方、第四方平台经营。落实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实名制,确保平台经营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公安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密切协作机制,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快速查询、资金款项迅速冻结。充分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系统,密切关注资金密集来往、网络非正常转账、集中提现等异常情况,遏制跨国犯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下钱庄套取资金行为,堵牢赃款外流的通道。最后,还要强化科技赋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创新发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信息孤岛”的困境,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因此,我们强调构建基于联盟链的金融机构信息联通平台,

31、应对隐蔽化、智能化的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通过多中心数据备份,打破信息孤岛,确保侦查机关及时捕获可疑信息;通过不断完善区块链链上追查技术,提升“去匿名化”能力,利用区块链技术信息不可篡改且可溯源等特点,保全资金链证据,协助警方追查洗钱犯罪。通过大数据研判与区块链监管,有关数据碰撞比对,锁定洗钱违法犯罪线索,通过前端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锁定犯罪嫌疑人,实现侦查方式“由人到案”向“由链到案到人”的转变。四要合作共赢,加强海峡两岸反洗钱合作。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制存在差异。部分犯罪集团利用两岸洗钱规范的制度漏洞,将台湾地区作为中转节点进行跨区域与跨国的洗钱犯罪,

32、区内、区际与跨国洗钱结合,呈现复杂的发展态势。为防范跨境洗钱犯罪,未来需要建立有效的多边机构联动监管 王新: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我国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制,载法学家2021 年第 3 期,第 90 页。万毅:虚拟货币洗钱黑产链演变及治理对策初探,载中国检察官2021 年第 14 期,第 19 页。34合作机制。加强跨境信息共享,不断深化海峡两岸检察、司法、执法机关间的打击反洗钱协作,共同维护海峡两岸的金融安全。首先,借力两岸经贸往来穿透分析洗钱犯罪。2021 年 1 月-11 月,大陆自台进口 2275.1亿美元,对台出口 707.7 亿美元,两岸贸易总额 2982.8 亿美元,同比增长 27.3%

33、。两岸产业链合作不断纵深,在疫情冲击下仍然呈逆势强劲增长态势。但随着两岸经济贸易往来交往日益频繁,犯罪分子很可能利用贸易便利以合法经济往来掩盖洗钱犯罪。因此,在畅通两岸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用好经贸相关机制,注重穿透分析贸易资金性质,揭开违法洗钱的面纱。特别是针对货不对版、有单无货、频繁分散转账等异常资金流水,两岸金融主管部门应强化分析研判,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可疑线索。其次,加强有效监控制度下的两岸金融信息情报互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活动的越来越专业,甚至呈现产业化、链条化发展趋势。洗钱犯罪分子甚至借助金融从业者、法律工作者的协助,进行分工细致的多步骤、多环节洗钱,给侦查部门取证带来了巨

34、大的困难。随着全球银行业的合作服务发展,犯罪团伙利用银行交易跨境清洗犯罪所得,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海峡两岸往来合作的日益密切深化,两岸跨境洗钱犯罪可能会凭借便利优势愈发猖獗。基于洗钱犯罪特别是跨境洗钱的隐匿性、复杂性、末端性,洗钱线索的交流对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央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负责受理疑似洗钱交易报告的单位,台湾地区的负责单位是“法务部”调查局下设的“洗钱防制中心”,双方应当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框架下充分协商沟通,探索构建两岸反洗钱信息的交换机制,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及监测分析经验分享的方式,完善及时有效的信息情报交换途径,提升

35、两岸打击洗钱犯罪的质量和效率。再次,构筑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海峡两岸具有密切关联性,在打击洗钱犯罪,尤其是跨境洗钱犯罪的工作中,双方的交流与协作是重要的一环。因此应当从维护区域和平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构建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推进两岸的反洗钱工作发展。依托合作平台,推动个案有效办理,实现两岸在调阅金融机构账户资料、协助清查可疑资金流向、逮捕移交罪犯、冻结与扣押赃款、没收犯罪所得等方面的协作,逐步探索建立适合于两岸的反洗钱司法互助模式,构筑防制跨境洗钱犯罪的合作网络。结语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

36、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中重要的一环,对洗钱犯罪的遏制一方面能够对上游犯罪进行打击,另一方面也能保障投资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良好经济秩序。各机关应当协同构建更加完善的反洗钱防制体系,合力抓好洗钱防制的各个环节工作,将洗钱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为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坚强保障。(责任编辑:苏婷)国台办:1 至 11 月两岸贸易总额 2982.8 亿美元创历史新高,http:/ 年 8 月 21 日。张秀林:论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演变与治理,载海峡法学2022 年第 4 期,第 24 页。林安民、张思洁: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中的困境与对策,载海峡法学2021 年第 1 期,第 28 页。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http:/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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