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任丘市石油国家矿山公园地形、绿化换土及西侧排水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工程编码:130982100055-002
工程名称:任丘市石油国家矿山公园绿化工程
招 标 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单位:任丘市华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时 间:2010年12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四章 图纸目录(图纸另册)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评标办法
第十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任丘市石油国家矿山公园地形、绿化换土及西侧排水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任丘市东风路于106国道交叉口
3
1.1
建设规模
施工图纸全部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排水管线、绿化换土及整地形等。
4
1.1
承包方式
总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符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6
2.1
招标范围及说明
任丘市石油国家矿山公园地形、绿化换土及西侧排水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7
2.2
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2011年2月10日,竣工日期:2011年3月25日
8
3.1
资金来源
政府拨付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10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11
15.1
投标有效期
为45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2
16.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整
(中标后也作为履约担保金的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返还,不计利息)
13
5.1
踏勘现场
方式:投标人自行安排
14
13.10
投标最高限价
(拦标价)
本工程的投标最高限价为:458049.57元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5
17.1
投标文件份数
及格式
商务标(含投标函部分)壹份正本,两份副本
并附带提供一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的预算版电子文档,软件格式为奔腾软件光盘2张(盖投标单位印章),电子文档中的报价应与投标文件正本的报价一致。
16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址:任丘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投标文件接收人:任丘市华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1年1月27日9时00分
17
23.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1年1月27日9时00分
地点:任丘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18
30.4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第九章
19
30.3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0
33.1
中标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及下列说明:
2.1.1工程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另有说明的除外)。
以上所述的招标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投标人应参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图纸、规范、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去完全了解实际的招标范围。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5. 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方式,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须依据设计图纸、规范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并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提出异议,自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未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提出异议的,将视为认同最高限价且工程量清单为工程设计图纸的一切内容,甲方供应材料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准,超出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 评标办法
第十一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收到招标文件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任丘市华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传真:0317-2215698)。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所有澄清的文件均需经任丘市招标办登记备案,否则将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11.2.6确定投标人法律地位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标侯选人的证书原件保留至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1.2.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1.2.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
11.3.1投标报价说明;
11.3.2投标总报价;
11.3.3工程项目总价表
11.3.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1.3.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1.3.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1.3.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1.3.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11.3.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1.3.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3.12主要材料价格表;
11.3.13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工程量清单报价填报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和格式填写并盖章,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增加或减少。对未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格式、数量要求填报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
(2)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含施工总进度表及施工网络图);
(3)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4) 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 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及劳动力安排计划;
(6) 对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
(7) 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及排列顺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人在报价中还应考虑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费用。如:税金、规费、政策性法规规定的费用)。
13.4 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除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按工程发生实际工程量调整外,其他未经招标人同意的工程量变化不作调整。
13.4.1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4.2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设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其投标报价应不低于承包该工程的企业成本价。
13.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费用等所有费用。
投标人的报价应充分考虑合同工期内各种风险,如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停水、停电、材料价差、材料二次倒运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投标单位应对自主填报的综合单价承担风险责任。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内,以上原因均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的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中单独列明。取费标准不得低于按2008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计算所需费用总和;低于该标准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量、价风险包干。中标价款在合同履行中不予任何调整,量价风险包干。除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外,不予任何调整。
13.7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投标人依据工程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投保,工程投标总价中应包含第三者责任险。
13.8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3.9投标最高限价(上拦标价)
13.9.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上拦标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按废标处理,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10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中附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收据),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于2011年1月20日16时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帐户(附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为现金或电汇。同时提交检察院行贿受贿记录查询证明原件。
汇款汇至:
开户名称:任丘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任丘市建行
账 号:13001699208050001785
注:各投标单位无论是交现金办理还是转帐办理,凭银行回单或进帐单到任丘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财务室换取交款收据,凭交款收据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是投标人的账户缴纳,若出现非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一并作为履约担保金的一部分(5万元,不计利息);
16.5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
16.5.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投标报价;
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除签字处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外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技术部分按本须知第18.6款规定编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需出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除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外,开标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一份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散页无效。
投标文件共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单独装订;
18.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投标函部分用一个纸袋密封、技术标部分用一个纸袋密封、商务部分用一个纸袋密封。
18.3 在密封袋上应:
18.3.1写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名称;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2)招标工程编码;
(3)工程名称;
(4)2011年1月27日9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技术标书的编制要求
18.6.1技术标书用统一的封面、封底,左侧装订(胶装)。
18.6.2文本一律采用A4规格的白色纸张,文字为4号简写宋体,黑色打印,不得出现书写。
18.6.3表格和图表一律采用电脑绘制、黑色打印,白色纸张。
18.6.4技术标标书中每页不能显示页眉、页脚、页码。
18.6.5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封面及内容不得做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名称的标记,也不得采取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
18.6.6页边距设置为:上2.5cm、下2.5cm、左2.5cm、右2.0cm,1.5倍行间距,其他设置常规,不得出现彩色内容。
18.6.7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网络图的页面设置及纸张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19.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 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3.3 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投标人退场,由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4.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在开标时未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1.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4.1.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24.1.6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4.1.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1.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4.1.9 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24.1.10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4.1.11未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编制报价的;
24.1.1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暗标本有体现投标人标记的;
24.1.1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4.2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
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5.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5.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5.6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采用不均衡报价手段或严重不合理的单项报价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擅自降低规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政策性法规规定的费用标准的]。
29.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30.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
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参见第九章。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0.6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 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未中标原因,招标单位不负责解释。
32.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4 招标人将于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向任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本采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3.2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由于33.3的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有中标候选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由于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4.合同的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完成中标项目施工。
(八)其它事宜
3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后,须向发包人提交拟投入本工程的各工种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工种人员数量须符合有关规定。
36.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测报告;所有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征得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共同认可,未经认可不得使用,否则不予验收和拨付工程款。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任丘市国土资源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任丘市石油国家矿山公园地形、绿化换土及西侧排水工程
工程地点:任丘市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政府拨付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3 天。
从 2010 年 2 月 10 日开始施工,至 2011 年 3 月 25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二、通用条款
执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
内容略
三、 专用条款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1) 条。
(1) 文书
(2) 信件
(3) 电报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3) 图纸。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中标通知书。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9)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10)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1)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建筑工程的现行法律、法规。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范中所列的现行各项标准、规范及规定。当标准、规范、规定、设计图纸之间不一致时,以较严格标准执行,并且合同价款并不因此进行调整。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见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4、暂列金额
本合同暂列金额为( 无 )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不设提前竣工奖。
(2) 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56.2 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2) 条的约定。
(1) 不设误期赔偿费。
(2)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5000)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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