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金融,第二节 金融法,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金融,一、金融的含义,金融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是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以货币为对象进行的信用交易活动。,1.,金融是信用交易。,2.,金融是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金融的最基本分类,是根据是否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资金的供求双方直接交易的,为直接金融,典型的如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融资以及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转而对需要资金的社会经济成分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的,则为间接金融。,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在融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国与国之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有更为发达的直接金融市场。,二、金融与国民经济发展,(,一,),金融产生的根据,金融是人类进入商品经济并且有了货币以后才产生的。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根源于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资金运动的内在矛盾,收支失衡。,(,二,),金融的功能,1.,货币供应功能。,2.,资本形成功能。,3.,支付服务功能。,4.,风险转移功能。,5.,市场约束功能。,6.,资源配置功能。,7.,宏观调控功能。,三、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体系内围绕资金融通、由相关要素有机构成的子系统。,(,一,),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信用工具,通常指依一定格式作成、用以证明或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存折,(,存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共性:,偿还性。,收益性。,可转让性。,风险性。,按照金融交易的期限,金融工具可分为:,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一般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金融工具。,按照发行目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间接金融工具。指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发行的金融工具。,直接金融工具。指发行人为自身融资目的发行的金融工具。,按照持有人所享权利的性质,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金融工具和所有权金融工具。除股票为所有权金融工具外,其余均为债权金融工具。,(,二,),金融机构,凡依法设立、专门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组织,均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能,概而言之,就是组织社会资金的运动,建立或疏通资金融通的渠道。具体表现在:,在间接金融中充当信用中介。,为直接金融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有效率的支付机制。,金融机构的分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限责任金融机构,(,含国有独资金融机构,),、股份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合作制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资独资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机构和专业性金融机构。,跨国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社区性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按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分为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表内业务又可分为筹集资金的负债业务和运用资金的资产业务。表外业务包括或有负债和中间业务。,(,三,),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及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或空间,它是经济生活中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并列的一种市场。,金融市场的分类:,最常见的是把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按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按交易主体和市场范围,金融市场可划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可以是由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构成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由现代通讯网络构成的无形市场。,(,四,),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在我国,金融制度主要以金融立法、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在理解金融制度的构建特别是金融立法的时候,对国家基本金融政策的地位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返回,第二节 金融法,一、金融法的定义与地位,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根据划分法律部门的一般原理,(,即是否有单一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金融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有单一的经济法性质。,金融法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也不应当是有关法律规范的无序堆积。所谓完善金融立法体系,其要义之一,就是要注重各种规范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使金融立法成为一个内部有机联系的整体。,二、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立法,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30,年,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间,中国金融体制的状况,可以概括为两点:,(,1,)国家对经济、金融实行严格的统制政策。,(,2,)只存在单一的、垄断的银行信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与新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可以简要概括如下:,(,1,)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社会主义金融机构体系。,(,2,)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宏观金融管理机制。,(,3,)以股份制、市场化为基础,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商业银行体系。,(,4,)发展了多种形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或针对特定的对象,或在特定的领域或以特殊的信用形式,为社会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5,)设立了国有独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了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分离。,(,6,)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金融稳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依法分别承担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了分工明确、高效配合的金融监管体制。,(,7,)开放或发展了国家信用、股份信用、保险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信托信用等多种信用形式,打破了银行信用的垄断格局,拓宽了资金融通渠道,提高了全社会的资金配置和利用效率。与此相适应,培育和发展了结构多元、层次清晰、运作日益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8,)按照票据化、电子化、国际化的原则,对支付结算制度进行了改革,提高了支付系统的效率,保障了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了商品的流转。,(,9,)适应对外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改革了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了人民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建立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0,)扩大了对外金融交往与合作,金融市场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立法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中,占据着特殊的重要地位。新时期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3,年底,为金融立法的初创时期。我国开始重视金融立法工作,出台了一些金融行政法规。,第二阶段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到,1992,年,为金融立法的成长时期。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了大量的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部门规章,内容涉及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第三阶段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党的十四大召开至,1995,年,为金融立法的升级时期。一些暂行条例为正式条例所取代,一些低层次行政法规为高层次法律所取代,以反映金融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先后出台。,第四阶段从,1996,年至,2001,年,为金融立法的充实时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第五阶段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为金融立法的完善时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国务院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返回,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货币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特别是中央银行立法,全面、充分地贯彻了稳定货币的立法精神。其突出表现为:,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法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确立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规定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问责义务。,规定了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人民银行灵活、有效地调控货币供应量提供了法律基础;在严格规范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和外债的科学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了各种危害货币、扰乱货币流通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原则,金融效率,微观上是指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宏观上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与合理地分配金融资源,充分地满足国民经济对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安全,微观上是指各个金融机构能够审慎、稳健经营,宏观上是指整个金融体系能够保持基本稳定,不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安全的实现取决于很多因素,而最为关键者有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系统必须健全;市场对金融机构的规范与约束必须充分;政府的金融监管必须有效。,提升金融效率,核心在于适当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建立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既对立,又统一。金融法必须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谋求适当的平衡。,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总体上讲,既体现了金融安全的目标,也体现了金融效率的目标,但相对而言,仍偏重金融安全,对金融效率重视不够。,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应尽快得到改善:,应当就有关法律限制和监管措施对金融竞争的消极影响进行评估,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尽量减轻这种消极影响的程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废止不必要的法律限制和监管措施。,应当加强对金融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禁止市场参与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裁市场参与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立法、金融执法以及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应当坚持竞争中立原则,避免在国有金融机构与民营金融机构之间,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型金融机构之间,本土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之间,因为制度因素和政府行为而形成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投资者指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个人和机构,不仅包括证券投资者,而且包括存款人和保单持有人。,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意义异常深远:,(,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2,)投资者中,大部分为小额个人投资者,他们高度分散,力量单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3,)多数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因此,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立法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大体有普通法保护与特别法保护两个层面。,各国金融立法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大多已形成一定的规范体系和制度框架,而最常见、最核心亦最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精神的有:,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投资者损失补偿机制。,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这里所称的国际惯例,取其广义,包括:,为众多国家广泛采用并确属科学合理的立法例。,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层面上产生的、对中国不具有条约约束力但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法律文件。,任意性的国际成文惯例。,国际公认并通行的不成文习惯和惯常作法。,在当今各国经济愈加相互依赖,世界经济加速一体化,我国加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重视并厉行国内金融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国际惯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经验的结晶,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误,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质量。,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减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与外方不必要的冲突与摩擦,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创造条件。,放眼世界,谋求各国金融制度某种程度的统一,确立最低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并以此降低因各国制度差异所形成的竞争扭曲的程度,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而国际惯例无疑是各国金融制度趋同发展的重要依据。,返回,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Central Bank),是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全国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二、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存在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和信用发展的产物,是经济、金融领域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早期的中央银行是在大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货币发行问题。,政府融资问题。,票据交换和最后贷款人问题。,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问题。,中央银行自商业银行的演化,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瑞典国家银行以及,1694,年成立的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原型。,在其后的数百年间,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普及和完善的漫长过程。从,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成立到,1913,年美国建立联邦储备系统,前后,257,年,为中央银行的创始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中央银行的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央银行制度进入到普及和加强的时期。,分析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以下规律:,1.,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及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大私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步蜕变而来;而后期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借鉴别国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经立法人工创设。,2.,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其职能不断充实与完备的过程。,3.,中央银行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以所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家公有为主转化的明显趋势。,4.,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过程。,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一,),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权,有利于稳定币值,建立良好的通货发行与流通秩序,保证通货的投入量与商品流转的需求相适应。,(,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被称为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担任政府的金融事务顾问。,(,三,),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四,),金融调控的银行,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五,),金融监管的银行,在一些国家,中央银行单独或者与其他政府机构一道,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它通过依法制定金融业务规章,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检查和稽核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来保证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的高效、有序运行。,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上已出现剥离中央银行日常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的趋势。,四、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一,),中央银行的体制,1.,单一中央银行制。即国家设立中央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其中又可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是全国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其下设立众多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主要为单一制国家采用。目前,80%,以上国家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体制。,二元中央银行制。是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其中中央级机构为中央银行体系的最高管理机关,地方级机构则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责和权限。这种体制为部分联邦制国家采用,如美国和德国。,2.,复合中央银行制。即国家未单独设立中央银行,由一家国有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视在该银行之外设立或者不设立其他专业银行或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体制又可以细分为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一体式中央银行制。如前苏联以及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总是与一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是指货币联盟内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建立一家中央银行,统一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有西非货币联盟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中非货币联盟的中非国家中央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欧洲中央银行体系。,4.,准中央银行制。指未设立职能全面的专业化中央银行,而是由若干政府机构或商业银行分别履行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这种体制目前只有新加坡、利比里亚等少数国家采用。,(,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1.,纯国家资本。即中央银行的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新建的中央银行,特别是二战后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属此类。,2.,国家与私人资本合营。即中央银行的资本,部分由国家提供,部分由私人股东提供。如日本银行。,3.,集体资本。即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提供。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4.,纯私人资本。即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为私人股东持有,而由法律授权其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如意大利银行。,5.,多国资本。即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的资本非一国所独有,而是由各成员方共有。,6.,无资本金。即中央银行建立时根本就没有资本,中央银行立法没有关于资本金的规定,或者规定建立中央银行无需固定资本金,如韩国银行。,返回,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一,),中央银行是法人,对中央银行的法人资格,几乎所有国家都作了明确规定。,(,二,),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关于中央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只有少数国家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无论各国对中央银行如何定性,其中央银行实质上都是国家机关法人:,1.,一切中央银行都是站在“公”的立场履行职能,都是国家管理金融和调控信用的工具,股份公司形式的中央银行也不例外。,2.,各国中央银行都经营业务,但与商业银行不同,并不具有自身的营利目的,而纯粹是出于职能的需要。,3.,所有中央银行都依法拥有相应的金融行政管理权,这是它们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标志。,(,三,),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为了履行职能,必须经营特定的银行业务。中央银行的特殊金融机构性质,是其历史发展的逻辑延续,更是其所负职责的内在要求。中央银行虽然经营业务,但与普通金融机构有根本的不同:,1.,在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单一中央银行制下,中央银行只对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经办业务,不直接对工商企业和个人经办业务,不与普通金融机构竞争。,2.,中央银行经营业务,以信用调控、服务政府和普通金融机构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3.,中央银行经营业务,不是根据普通银行法,而是根据宪法或中央银行法。,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问责制,(,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确立并维护中央银行对于政府的相对独立性,是,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一大主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必须以货币的稳定为前提。要保持货币的稳定,必须使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保护,主要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中央银行不隶属于政府或财政部。,限制或排除政府对中央银行决策的干扰和影响。,限制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应当指出,中央银行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即使那些与政府或政府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中央银行,也要承担与政府总体经济政策保持一致的义务。,(,二,),中央银行的问责制,问责制是指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用以说明其行为和报告其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推而广之,问责制乃是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之下,拥有权力的个人或机构有义务向法定的对象解释其决策和行为,并论证其合理性。,问责制非但不会损害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反而有助于其独立性的提升,因为它能够减轻甚至打消人们对中央银行权力膨胀和权力滥用的担忧。,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对象主要是特定的公共机构和社会公众。在某些国家,也包括受中央银行管理或者受中央银行决策和行为影响的机构和个人。,作为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对象的公共机构,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履行问责义务,关键环节在于提高其政策的透明度和交互性。透明度旨在让社会公众知悉有关信息,而交互性则旨在为社会公众参与中央银行的决策提供机会。,返回,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一、货币的构成,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价值贮藏四大功能。其中,交换媒介是货币的基本功能,也是划定货币范围的主要依据。,货币的产生,是商品交换过程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货即纸币和铸币,只是货币构成中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在此之外,还有存款货币。存款货币是指银行账户中存户能够以支票或者电子方式“直接”进行支付的存款余额。,通货与存款的不同:,通货为法偿货币,存款货币不是法偿货币;,通货具备货币的各项职能,存款货币只拥有货币的部分职能;,通货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货币是商业银行的负债;,通货是有形货币,存款货币是无形货币;,通货可以直接使用,存款货币的使用必须借助支票或银行卡以及银行支付系统;,通货有多种面额和多种组合,可以满足各种金额的支付要求,存款货币一般不能用于日常的小额支付。,应当注意的是,从控制货币供应的角度看,货币与非货币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各国也都将某些不构成货币的特定金融资产划入到相应的货币供应层次,来进行管理和控制。,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在小额支付领域已出现电子货币。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还不是独立的货币形态,仅是代替通货行使支付职能。,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各国中央银行法关于本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规定不尽相同,或采用多重目标制,或采用双重目标制,或采用单一目标制。多重目标制包含了货币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多个目标;双重目标制要求中央银行同时兼顾货币稳定和经济增长两个方面;单一目标制则突出货币的稳定。,目前看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者改行单一目标制,即以货币稳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关于单一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主要有两种方式:,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简单表述为“保持货币稳定”或“保持物价稳定”。,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简单表述为保持货币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即中央银行用以调控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手段。,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贷款额度限制;,利率管制;,消费信用控制。,3.,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从自己吸收的存款中,依照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所确定的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的款项存入中央银行。此种款项称为“存款准备金”,而中央银行所确定的提取和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调控货币的供应量。存款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能够调控货币的供应量,关键在于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由于派生存款的创造是按乘数放大原理进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微量调整,就足以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巨额变化,因此,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一般都非常慎重。,中央银行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终止存款准备金率的权力,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核心所在。,1.,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的负债范围:一般限于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也有国家扩展适用于存款以外的其他负债。,2.,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资产形式:一般为在中央银行存款,也有国家允许存款准备金的一部分以库存现金存在。,3.,存款准备金率的适用:,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不同性质的存款适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自,2004,年,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即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无差别地适用统一的存款准备金率。,(,二,),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贷款和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对普通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它通常以借款人提供合格的抵押或质押为条件,并且适用惩罚性利率。,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背书让与中央银行以兑取现款,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和贴现费用后,将其余额支付给该普通金融机构。,再贴现政策的主要作用机制,是中央银行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调控其超额准备金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为了保证再贴现政策的有效运用,各国中央银行法都规定中央银行有灵活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的权力。,(,三,),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是指价格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则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此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来看,交易品种主要为期限短、价格稳定、品质良好的政府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返回,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我国的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立法,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分支机构,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在全国设立九大分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中央银行立法,也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我国第一部金融基本法律。,2003,年,12,月,为了适应中国银监会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调整的需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剥离了其日常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突出了它的维护宏观金融稳定职能,增加了反洗钱等重要职能。,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问责义务,即“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一,),发行的银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2.,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4.,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5.,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二,),政府的银行,1.,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2.,经理国库;,3.,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4.,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三,),银行的银行,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3.,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四,),金融调控的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五,),金融监管的银行,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制定与两个市场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确定可以交易的市场工具;审核交易主体资格;确定市场的交易方式;审查交易工具的发行方式和利率水平;监测市场的日常变化,负责市场信息的统计和公布;检查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外汇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与统计、人民币汇率管理等。,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实施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制定交易规则;审批外汇市场的准入规则;监管外汇市场的交易价格;监管交易工具。,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即监督管理黄金交易所市场和黄金进出口业务。,目前依法获准设立的黄金交易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会员制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方式仅限于现货交易。,4.,负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具体职责有:负责承办、组织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反洗钱局,全面履行反洗钱职责。,5.,管理信贷征信业。属“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具体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包括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宣传和普及相关金融知识等。,四、中国人民银行的治理结构,1.,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设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2.,咨询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是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五、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协调,在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十分重要。,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返回,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主要环节,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金融业的战略地位,(,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1.“,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2.“,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之后。,(,三,),金融危机的负外部性,1.,脆弱性理论。脆弱性理论告诉我们,金融业之所以容易出现危机,根源于它“内在的”脆弱性。,2.,系统性风险理论。系统性风险理论告诉我们,具有超强的传染性是金融危机的突出特性,零星、局部的金融危机,仿佛“多米诺骨牌”,容易迅速扩散以致触发系统性金融危机。,3.,社会成本理论。社会成本理论告诉我们,金融危机特别是系统性金融危机,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性,会形成高昂的社会成本。,二、金融监管主体及其金融监管权,(,一,),金融监管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是有权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的专门机构。金融监管主体通常都是政府机构,但也有民间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情况。,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差别很大。大体可分为:,分业监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类金融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分别由不同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混业监管,/,一体式监管,即由单一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所有金融部门;,半混业监管,即虽未实行完全的混业监管,但存在两个金融部门由一个监管主体监管的情况。,关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孰优孰劣,虽然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分业监管体制,改采混业监管体制。,(,二,),金融监管权,1.,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发布权。,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