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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若干规定》精神学习体会
根据区纪委的相关要求,日前,局党委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精神,同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进行自查和整改,作出表率;带头落实领导责任制。三是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与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体会到中纪委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暴露出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使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这次活动及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在行使权力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重,就是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时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群众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自省,就是问问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是否符合领导干部的身份,是否正确行使责任和权力,就是在无人监督时,更要慎独自律,洁身自好,不能因小失大。自警,就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论是做人和做官,都要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党性原则要求自己,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强
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尽责、为国尽力、为党分忧。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格要求部门工作人员,使他们也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坚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自律,就是要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力时真正把信任、责任、奉献作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座右铭。要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时时处处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落实好“三贴进”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客观实际,真正做到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要自觉抵制“行为不检点、作风不端正”的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基层党员干部形象,坚持做事先做人的道理,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其次强化自己的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求真务实,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
为德,常漠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切实落实“八项禁止”的要求。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崭新的工作姿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二篇:中纪委若干规定心得体会中纪委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⑴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权,领土完善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概念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构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有哪些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它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如果犯罪构成离开了犯罪概念,不与犯罪概念相连一起,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纯形式的东西,就会把握不了犯罪本质,从而不能很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能正确地认定一个具体危害行为的具体法律特征。同样,如果犯罪概念离开了犯罪构成,那么与犯罪概念也就成为没有依托的空洞的理论抽象。那么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密不可分的连接点或桥梁是什么呢。那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的侵犯,实质上也是犯罪本质特征一种具体表现和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统治关系的一种破坏,是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这种抽象又必须借助活生生的具体内容,也即是犯罪客体来揭示其内涵。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客体上,由犯罪客体做出最后的价值评判”。⑶“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体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刑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⑷由此可见,一种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足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即是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犯罪性。众所周知,行贿罪的客体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人不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其行为本身都有已造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和亵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之所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因为看中了其所处的地位和手中掌有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本质在于其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所雇用而依法履行公务,其报酬只能由国家以薪金的形式支付。此外,不应当接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任何个人给予的任何财物。而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是对其公务行为的收买,对其公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行为人以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只能说明其主观恶性要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行贿行为轻,仅对量刑有影响,有意义,并不影响其严重危害社会性的实质。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受贿罪不应以“当他人谋取利益”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接受了贿赂就是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⑸只不过是与行贿罪相比,任何目的(不当和不正当)的行贿行为是从外部对国家工和人员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并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不能反驳说
,因为刑法没有将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样的话就等于什么问题也没有回答。⑹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实然”与“应然”的问题而已。以上仅就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对行贿客体的侵犯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这是直接造成的危害。其实,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不只是对客体直接的侵犯,还包括间接造成的后果。为谋取正当利益之行贿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滋长了行贿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造成了权力的异化变质。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是消长同步的。行贿行为的泛滥,必然造成受贿行为的成灾,从而更进一步加剧权钱交易的频度和程度。
2、造成了社会公众心理负担。在当前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有认定,办任何事情(正事和非正事,大多数情况下是正事)都需要“送礼”,否则根本办不成事。其与行为人的经常行贿而刑法对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行为的“宽厚仁慈”是分不开的。人们认为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是“正道”。因此,在大多数人民不富裕的情况下会因此失去很多应得利益的,因为“没钱办不成事,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3、破坏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取福利的党,其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而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降低了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人们认为其是金钱政府,而不是为民政府,久而久之只能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4、阻碍了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发展。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成设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模范,而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促长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物质的占有欲,从而动摇了其依法行政的信念和观念。当然,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到底是无奈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都有不影响其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收买性质。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⑺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⑻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⑼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别),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别)""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使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还而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
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容易成为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⑽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当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遗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特别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尽管有些学者指出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但我们认为那只是一个推理和判断,有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准确掌握(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要证明一个人犯了行贿罪,不仅要证明其有行贿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方面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结果是怎么也查不清楚,也许明知他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但证实不了,到头来放纵了行贿人;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他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口供”定罪的现象,从而利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辩解,最终结果也是打击不了行贿人。司法工作人员的普通心理是宁查10起受贿案件,也不愿意查一起行贿案件,往往查不成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立法者的思考
第三篇:学习中纪委关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思想汇报学习中纪委关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思想
汇报
按照单位党委的要求,支部召开了党员扩大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及其它文件学习。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对照《规定》进行自查工作,同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二是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的《规定》要求;带头进行自查和整改,作出表率;带头落实领导责任制。三是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与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体会到中纪委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暴露出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使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通过这次活动及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纪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在行使权力中,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重,就是要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塑好自己的形象,时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群众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自省,就是问问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是否符合领导干部的身份,是否正确行使责任和权力,就是在无人监督时,更要慎独自律,洁身自好,不能因小失大。自警,就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论是做人和做官,都要时时以党纪国法告诫自己,用党性原则要求自己,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民尽责、为国尽力、为党分忧。
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严格要求部门工作人员,使他们也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坚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同时汲取反面典型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自律,就是要用严格的纪律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力时真正把信任、责任、奉献作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座右铭。要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时时处处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落实好“三贴进”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客观实际,真正做到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要自觉抵制“行为不检点、作风不端正”的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基层党员干部形象,坚持做事先做人的道理,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其次强化自己的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求真务实,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漠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切实落实“八项禁止”的要求。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崭新的工作姿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四篇:关于贯彻中纪委《规定》的学习心得体会关于贯彻中纪委《规定》的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我们专题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通过学习,感到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经中央纪委认真研究,制定了这个规定。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
一是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及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二是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预防在先,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监督的针对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强调在《规定》颁布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教育、帮助和挽救,体现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同时,我们在学习贯彻《规定》时要做到:
一是在本月21日前各支部要把省委、省高校工委的实施意见和中纪委制定的《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及时传达给全体党员。
二是学校党委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生活会,各支部也要在本月22日前在党员干部中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进一步深刻准确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对照自查。要通过学习使每名党员干部明确《规定》精神实质,明白《规定》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三是党办、各支部要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规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一定的舆论声势,为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四是校党委要组织纪检干部和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掌握政策要求,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监督检查、清理纠正等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真正把《规定》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以更好地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五篇:学习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学习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近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重要讲话,关于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五个方面作风建设,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完全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对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但有一点在党内、党员中,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从我做起,从头做起,从现在做起,即敢说真话、实话和心里话。如果在党内党员领导干部中互相之间就连真话都不敢说,彼此之间当面或在会上和公开场合总是说套话、空话、大话、假话,恐怕其他任何问题都难以解决,也解决不了。因此,领导干部要真心、真能转变作风,不妨先从一点一滴做起,一时一事行动,就从说真话开始。如果连真话都不敢说,还指望能解决什么问题。
会不会说真话,能不能说真话,敢不敢说真话,决不是小事情、小问题。它不只是一个人的性格问题,兴趣问题,品德问题,而且是严肃政治问题,根本原则问题,甚至有关党生死存亡、兴旺发达大问题。说真话,说心里话,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老实人,敢讲真话的人,归根到底,于人民事业有利,于自己也不吃亏。爱讲假话的人,一害人民,二害自己,总是吃亏。”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敢讲真话,反对说假话,不务虚名,多做实事。”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共产党员在政治上要光明磊落,讲真话,办实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反对当面一套、背面一套。”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2006年1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参加全国文联、作协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经济形势报告对文艺工作提出几点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提倡讲真话,反映真实的社会情况,鼓励人们去追求真理,追求和弘扬真善美。但不可否认,在少数地方和部门,不愿或不敢讲真话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损害党员干部形象,领导干部威信,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如果党风、学风出了问题,文风就会显示出某种病态,同时思想作风和社会风气也会出现不良倾向。
为什么说真话难,说实话难,说心里话难。2005年12月3日,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组长任克礼在《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地方上的“一些干部对巡视组不讲真话的现象比较普遍”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现实生活中时常听到“实话实说难”、“求真务实难”、“实事求是难”的感叹。近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应该说有了一定的成效,但对成绩也的确不能高估。巡视组的“遭遇”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2006年11月9日《南方周末》刊登中央组织部前部长张全景的记者专访。在谈到组织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时感叹说,现在考察一个副省长,一般找厅局干部谈,而当地关系也复杂,敢说真话的人少了,考察工作进行起来很困难。他坦言,组织部门考察干部,即使自己亲自去,也很了解到真实情况,想去下面“蹲点”根本无法实现。一下基层,省、市都来接待人。实践证明,对干部的考察方式需要改革。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20日报道,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说:“尽管我是统计战线的新兵,但我知道,几年前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统计局时曾留下四个字‘不出假数’。这四个字让他觉得身上的担子不轻,做好统计工作不易。”“能否做到‘不出假数’是对国家是否忠诚最简单的判别。统计人员要对国爱忠诚,对人民负责,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在数字面前产能丧失原则。”
讲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是当官做人最基本素质。据报道,中科院院士、英国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曾在母校格致中学对同学们说,“不讲真话,社会很难前进,不能坚持讲真话,人也很难真正成才。”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讲真话”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没有尊重知识的道德氛围,就不可能出现比尔。盖茨。可以想象,如果他发明的软件一出来就被盗版,他怎么可能成为世界首富。”“美国一所大学发生的一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一位教授上课时引用别人的一段话作为结束语,刚说完,下课铃声响了,他来不及说明出处,结果被听课的学生‘投诉’,不久教授解职而去。”杨福家说:这种“较真”放在国内学术界几乎“不可理喻”,然而,这可能正是中国科学与世界一流相比所差的最重要的“一口气”。(《解放日报》2004年2月10日)最近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撰文说,当前在我们的社会上中出现了一种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人们惧怕因为讲真话而招惹是非。(《北京日报》2006年11月13日)据有关方面的数据,目前我国种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平均不超过10%。由于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情就难以确定,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有关专家指出,这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大家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据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调查,要求回答“如果你不会出庭作证主要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79%的人选择“担心受到打击报复”,30%的人选择“不想卷入官司”,19%的人选择“不愿得罪人”。
不讲真话,不说实话,不说心里话,竟说假话、大话、空话和官话是当前党风、学风、文风和作风的一大症结。闻名海内外的“中国当代经济学家之父”陈翰笙活了108岁。有一位学者写了一篇怀念文章,讲了陈翰笙生前的一段往事,让人感慨不已。北大100周年校庆时,人们请陈翰老为校庆讲几句话,陈翰笙老先生半天没有言语,身边的工作人员对他说,你就说,祝北大越办越好。谁知,陈老却大声说道:“祝北大办得像过去那样好。”陈老为人处世,襟怀坦白,作风朴实,正直不阿,一身正气,对于不正之风,当面批评,毫不留情。学界上下无不公认他为我们留下了一座丰碑。(中国青年报2004年4月4日)想一想,从老祖宗时起“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的千年古训口口相传,心心相印。然而,时下的风气,如今的时尚,过多的强调是“表扬和自我表扬”。中国共产党人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批评与自我批评”几乎丧尽。
特别每年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复一年,循规蹈矩,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存在许多不符合民主生活会涵意的问题。一是在民主生活会上谈具体工作多,真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少;二是歌功颂德、表扬和相互表扬多,同志之间互相交心通气少,三是讲套话、空话、假话多,讲真话实话心里话少;四是只说学习不够,性格不好多,坚持原则、触及实质问题少。这种“四多”、“四少”现象,使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根本达不到实际效果。民主生活会是党内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开好民主生活会,特别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既是党内开展监督的需要,也是党内同志沟通感情,增进团结,统一思想,凝成合力需要。
不讲真话就不能得到真实的情况,就会失信于民,而没有真实的情况就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就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更多更大的损害。这是人人都知的道理。可为什么却始终难以解决这类问题,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反复强调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呢。不论是实事求是还是求真务实,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最难的并不是表现在“认识把握、分析研究、探索规律、探求真理”方面,而是表现在简单易行的应该直接反映真实现象的“讲真话、说实话”上。而如果处于连真话、实话都不能说的境地,那办实事、求实效、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等等各种要求都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说真话我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现有事实的直接的客观反映。即平常所要求的讲实情。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是什么就说什么;二是自身观察分析现实社会的认识和体会的真实反映.即平常我们所讲的实话实说;三是通过对现实的系统思考研究,得到了并全面反映出与原有的认识和结论不同甚至是相反的观点。
说真话、实话、心里话,陈云同志特有的风格和气度,为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是我们学习的楷模。陈云同志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一直强调、反复告诫、再三叮嘱:要听不同声音,听反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要怕揭短,怕挨骂,怕批评。早在1938年9月,当时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同志在延安抗大一次讲演中说:“对于干部不要‘抬桥子’,只说他的好处。如果对于下面干部只说他好,掩饰他的缺点,以致养成他自高自大,工作不求实际,这样只会害干部,而不是帮助干部。”“干部中间也有些人喜欢别人说他的好话,说他好就感到舒服,不然他就生气,很不乐意。其实光说好话的人都是拍马屁的,拍马屁决不是件好事;不客气批评别人的人,才是好人,才够得上是革命同志。”陈云同志说:“我们既要听正面意见,又要听反面意见。”即使“天天挨骂,可以改进工作,对革命事业大有好处。”“挨骂有不好的一面,但也有好的一面。一有错就有人骂,容易改正。如果人家天天喊万岁,一出错就是大错。”“我们有了缺点错误,天天批评倒还好些。平时不批评,总有一天会来个大批评。”“有了错误,加以改正,就可以不断进步。”“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都是我们党的老传统,只是这几年把这个传统丢了,现在要把它恢复起来。”“如果共产党不能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家见面都是哈哈哈,我看人们就不会参加革命了,也不会愿意当这样的共产党员了。”“要鼓励大家发表不同的意见。在我们党内,在政府机关内,有不同的意见是好事,可以使我们看问题比较全面,避免片面性,少犯错误。”“听听不同意见,这对暴露缺点、改进工作,很有好处。见面打‘官腔’,不互相交心,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革命是会失败的。我们干革命的人,应该讲真话,有问题就提出,有意见就发表,认真地进行讨论。”“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允许不同意见存在,我看这不是坏事。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谨慎一些,把事情办得更合理一些。允许有不同意见的辩论,这样可以少犯错误”。“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决不是坏事。”“总而言之,如果下级敢说话,有话就讲,这就是好的现象,就证明了你们领导得好,因为他们觉得说错了话也不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使干部很安心地工作。假使你说一他就一,你说二他就二,那他就等于电话机,不能发挥他的才能。”
人以诚信为本,事以落实为要。话不一定说得多么动听,事不一定定得多么宏大,关键是讲真话、做实事,言必信、行必果,说到做到,言行相符,言出厉行。特别在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和民风中最可贵的莫过于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这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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