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政府关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为一体)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全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 作现场会议要求,在全镇已部署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思路,强力整治现有“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建立防范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
2、”的工作格局,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1、各类“三合一”场所数量彻底澄清 2、设置员工宿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工业“三合一”场所全部消除 3、留宿人员的商业店铺和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基本实现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的有效隔离 4、区域性“三合一”场所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整体规划,火灾防控措施得到落实 5、“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整治重点 1.将员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工业“三合一”场所。 2.设置在住宅或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3.从事歌舞、网吧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公共娱乐场所。 4.从事餐
3、饮、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人员的商业店铺。 5.矿山和石板材加工企业以及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四、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工作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发布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行业标准,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凡在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公安派出所要责令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
4、拘留。 3.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部分要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确无法分隔的,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4.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宜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在住宿与经营部分之间设置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地方,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5.对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的,要责令限期拆除;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并配备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 6.对违法违章搭建
5、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7.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无条件改造的“三合一”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采取断水、停电、查封、关闭、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 五、整治方法 1.划片排查。以村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本文来源。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式排查。 2.分类指导。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要求,区分情况,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3.逐级承诺。各“三合一”场所要就自身消防安全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作出承诺;村要向镇递交承诺书,确保排查、整治到位、不留死角。 4.加强督查。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定期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 六、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6日)。镇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省“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动员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排查整改阶段(10月27日至11月15日)。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