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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建筑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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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房间名称 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 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 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 1.20-1.50 淋浴室 1.80-2.00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第六章 交通与疏散 第一节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二节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四节 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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