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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3∕T 291-2023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临沂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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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7.040 CCS A 75 3713 临沂市地方标准 DB 3713/T 2912023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measurement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文稿版次选择 2023-08-22 发布 2023-09-22 实施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13/T 291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4.1 数学基础.2 4.

2、2 测图比例尺与基本等高距.2 4.3 测量精度基本要求.2 4.4 作业质量与成果管理.4 4.5 属性信息规定.4 4.6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 5 控制测量.4 5.1 一般规定.4 5.2 平面控制测量.5 5.3 高程控制测量.5 5.4 联系测量.7 6 选址测绘、日照测量.8 6.1 地形图和元数据内容.8 6.2 图形和数据要求.8 6.3 日照测量.9 6.4 成果提交.10 7 土地勘测定界.10 7.1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10 7.2 界址点的放样.11 7.3 界址点测量.11 7.4 面积计算和汇总.11 7.5 成果提交.12 8 不动产测量.12 8.1 地籍

3、测量.12 8.2 房产测量.13 9 规划放线、验线测量.15 9.1 一般规定.16 9.2 放线测量.16 9.3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16 DB3713/T 2912023 II 9.4 放线定桩.16 9.5 验线测量.17 9.6 放线图编制.18 9.7 成果提交.18 10 规划核实测量.18 10.1 一般规定.18 10.2 建(构)筑物平面位置测量.19 10.3 建(构)筑物高程及高度测量.19 10.4 建筑面积测量及计算.20 10.5 车位测量.20 10.6 竣工地形图测绘.21 10.7 成果提交.21 11 地下管线测量.21 11.1 一般规定.22 11.

4、2 地下管线测量.22 11.3 地下管线竣工图.23 11.4 成果提交.23 12 人防测量.23 12.1 一般规定.23 12.2 特征点测量.24 12.3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24 12.4 成果编制要求.25 12.5 成果提交.25 DB3713/T 291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DB3713/T 2912023 1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1 范围

5、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技术要求、精度指标、成果表达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临沂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中采用“多测合一”方式开展的各阶段测绘业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7986(所有部分)房产测量规范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

6、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3317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 GB/T 37346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 6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工程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

7、ct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3.2 多测合一 integration of multiple measurements 指将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的测DB3713/T 2912023 2 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成一个测绘事项。4 基本规定 4.1 数学基础 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 3投影,高程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4.2 测图比例尺与基本等高距 测图比例尺宜为 1:500,基本等高距宜为 0.5 m;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求确定。4.3

8、测量精度基本要求 4.3.1 控制测量中,四等平面控制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m,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m。各等级高程控制网中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2 cm,四等 GNSS 高程测量最弱点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 2 cm。4.3.2 选址测绘中,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和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1的规定。表1 地物点平面精度表 单位为米 地区分类 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点位中误差 相对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城镇、工业建筑区、平地、丘陵地 0.25 0.20 困难地区、隐蔽地区、山地、高山地 0.40 0.3

9、0 注:涉及日照测量的现状地形图测绘,建筑物主要拐点相对邻近图根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小于5 cm,一般拐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小于7 cm,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小于5 cm,高程点高程中误差应小于4 cm。4.3.3 规划放线、验线测量中,条件点的测量应在两个测站上各进行两次测量,两次测量坐标之差限差为5 cm,取用平均值。建(构)筑物0 标高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两次测量高程较差在3 cm之内;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时,两次测量高程较差在3 cm 之内。4.3.4 竣工测量中,涉及规划条件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

10、m;其他地物点相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7 c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 10 cm;主要地物高程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4 cm。4.3.5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 2 的规定:表2 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单位为米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一(0.007+0.0002D)(0.014+0.0004D)特殊要求 二(0.014+0.0007D)(0.028+0.0014D)一般房屋 三(0.028+0.002D)(0.056+0.004D)其他 注: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小于10 m时,以10 m计。DB3713/T 2912023

11、 3 4.3.6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3 c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m。4.3.7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单位为厘米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二 7.5 15 三 10 20 4.3.8 房产(房角点)界址点宜按照测量精度分为一、二、三级,其精度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单位为厘米 界址点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 一 2 二 5 三 10 4.3.9 房产面积的测算精度分为三级,

12、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应不超过表 5 的计算的结果。市区内宜采用二级精度等级标准。表5 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限差 中误差 一 0.02+0.0006S 0.01+0.0003S 二 0.04+0.002S 0.02+0.001S 三 0.08+0.006S 0.04+0.003S 注:S 为面积,以 m2为单位。4.3.10 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明显管线点的埋深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2.5 cm;b)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误差和埋深探查中误差分别不应大于 0.05h 和 0.075h,其中 h为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 cm,当 h 小于 100

13、 cm 时以 100 cm 代入计算;地下管线详查时,地下管线平面位置和埋深探查精度可另行约定;c)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m(相对于该管线点起算点),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3 cm(相对于该管线点起算点)。4.3.11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 0.05 m,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本文件表 5 的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 0.10 m。DB3713/T 2912023 4 4.4 作业质量与成果管理 4.4.1 测绘成果质量通过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方式控制,测绘成果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

14、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4.4.2 测绘成果应由项目委托方验收并提供验收证明。4.4.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应按 GB/T 24356 的规定并结合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4.5 属性信息规定 4.5.1 不动产代码编制应按照 GB/T 37346 的规定执行。4.5.2 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 GB/T 2260 的规定执行。4.6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6.1 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 GB/T 50353 的规定执行。4.6.2 房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 GB/T 17986(所有部分)的规定执行,GB/T 17986(所有部分)未

15、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a)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 2.20 m 以上(含 2.20 m,以下同);b)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c)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d)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e)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 m 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f)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g)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h)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

16、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 m 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i)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j)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k)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l)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照 GB/T 17986(所有部分)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m)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n)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5 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平面控制网建立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

17、(包括基于 CORS 的卫星定位网络 RTK 测量)、导线测量等方法;高程控制网建立可采用水准测量、卫星定位高程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5.1.2 本文件适用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包括四等、一级、二级、三级、图根级,高程控制测量等级包括四等、图根级。当需要建立更高等级控制网时,应按照 CJJ/T 8 的要求进行技术设计、组织实施。5.1.3 网络 RTK 平面控制测量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图根级;GNSS 高程测量包括四等、图根,四等高程测量需采用 GNSS 静态测量方法。DB3713/T 2912023 5 5.1.4 地下控制测量的精度等级应根据地下空间测量的任务要求选择。联系测量

18、传递到地下的坐标、方位、高程应作为地下控制测量的起算数据。地下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标志及其埋设,应根据地下空间及工程情况确定,标志应埋设坚固,便于使用和保存。5.1.5 控制点的点位选择和测量要求按照 CJJ/T 8 和 CJJ/T 73 的规定执行,点位应满足扩展的需要。需进行地下空间测绘时,地面控制点应布设在临近地下空间的地面出入口或其他地面与地下联系处。平面控制点数量不少于 3 个,每个控制点至少应与另一个控制点通视。高程控制点数不应少于 2 个。地面平面控制点相对于邻近高等级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应大于 5 cm。地面高程控制点相对于邻近高等级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2 cm。5

19、.2 平面控制测量 5.2.1 平面控制测量等级包括四等、一级、二级、三级、图根级。四等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 GNSS 静态测量方法和导线测量等方法,技术指标及施测要求按照 CJJ/T 8 的执行;一级、二级、三级、图根级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 GNSS RTK 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5.2.2 GNSS RTK 测量图根控制点时,测量要求按照 CJJ/T 73 的规定执行。5.2.3 导线测量图根控制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测量技术标准应符合表 6 的规定;b)在等级控制点下加密图根控制不宜超过 2 次附合。因地形限制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不多于四条边、最大边长不超过 160 m 且总长不超过表

20、 6 规定长度 1/2 的支导线。支导线的前视边长不宜超过后视边长的 3 倍;水平角应分别测定左右角一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大于 40;其它观测要求应符合表 6 的规定;c)当局部地区图根点密度不足时,可在等级控制点或一次附合图根点上采用双极坐标法加密。采用此方法布设的控制点不应超过图根点总数的 30%。表6 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附合导线长度 m 平均边长 m 测角中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导线相对 闭合差 900 80 20 1 40 1/4000 5.2.4 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导线法进行,其精度等级、技术指标和观测要求同地面控制测量相

21、同;b)地下导线可根据地下空间的布局及范围布设,布设导线可附合于地上导线;地下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地下导线无法布设附合导线时,可布设支导线;布设支导线时应测定左右角,边长应往返观测;c)当地下空间范围大、连通性好时,可分区布设导线。当布设的地下导线网形复杂或超长过多时,应组成结点网进行平差计算;d)地下空间有出入口的,导线宜经过出入口布设,也可通过联系测量方式进行地下导线的定向测量;e)地下导线测量中,导线边长可适当缩短,但导线边数不宜超过 12 条,超过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且成果精度指标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 1:3,当地下导线或支导线超长时,宜在导线中间或支

22、导线 2/3 处采用陀螺经纬仪加测方位角。5.3 高程控制测量 DB3713/T 2912023 6 5.3.1 高程控制测量等级包括四等、图根级。四等高程控制点可采用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等方法,技术指标及施测要求参照 CJJ/T 8 执行;当利用 GNSS 高程测量代替四等水准测量时应使用已有城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图根高程控制点可采用水准测量、GNSS RTK 高程测量和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等方法。5.3.2 GNSS RTK 高程测量测设图根点高程应符合以下规定:a)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应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b)高程测量宜与平面控制测量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并

23、应至少选取一个已知高程点进行检测。c)GNSS RTK 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 CJJ/T 73 的规定。5.3.3 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a)可沿图根点布设为附合路线、闭合路线或结点网。对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闭合环,应先行检测该点高程的正确性;b)图根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7 图根水准测量主要的技术要求 路线长度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m 闭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限差 附和路线 km 结点间距km 支线 km 仪器类型 视线长度m 平地或丘陵 mm 山地 mm 8 6 4 DS3 100 宜相等 L40 n12 注1:每km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视作

24、山地。注2:L为路线长度,以km为单位,n为测站数。5.3.4 图根高程导线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a)图根高程导线边长不宜超过 12 条,边数超过 12 条时,应布设成结点网;b)图根高程导线测量时,垂直角应对向观测一测回,仪器高、觇标高均用钢尺量取至 mm。计算三角高程时,角度应取至秒,高差应取至 mm;c)采用三角高程导线测量的方法进行图根高程测量时,可与平面测量同时进行。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8 的规定。表8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5.3.5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 5.3.5.1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方法。5.3.5.2 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精度等级、技术指标和

25、观测要求同地面控制测量相同。5.3.5.3 图根级水准测量可利用导线点布设成符合路线或闭合环,路线应起讫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符合路线或闭合环长线长度不应大于 5 km。附合路线或环线高程闭合差应不超过 40L mm(L 为路线长度,单位为 km)。当条件困难时,可布设图根水准支线,图根支线长度不得大于 2.5 km,且应往返观附和路线km 平均边长(m)测回数 指标差较差 垂直角较差 对向观测高差较差 附合或环形闭合差 2级 6级 2级 6级 5 300 1 2 15 25 25 0.02S L40 注 1:S 为边长,以 100 m 米为单位,不足 100 m 的按 100 m 计。注 2

26、:L 为路线总长,以 km 为单位,不足 1 km 的按 1 km 计。DB3713/T 2912023 7 测。图根级水准测量的作业要求应符合 GB 50026 的规定。5.3.5.4 图根级三角高程测量可使用全站仪进行观测,路线应起讫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上,边数不应超过 12 条。附合路线或环线高程闭合差应不超过 40 D mm(D 为测距边长,单位为 km)。图根级三角高程测量的作业要求应符合 GB 50026 的规定。5.4 联系测量 5.4.1 基本要求 5.4.1.1 当需要建立地下空间测量成果与地面测量成果间的关联、使地面与地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保持一致时,应进行联系测量。

27、5.4.1.2 联系测量可分为向地下传递坐标与方位角的平面联系测量和向地下传递高程的高程联系测量。联系测量可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5.4.1.3 对大型和高精度要求的地下空间测绘项目,应采用双井联系测量或采用单井联系测量、斜井直接传递两种方法进行平面及高程传递,提高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5.4.2 平面联系测量 5.4.2.1 当可通过楼梯、车道或斜井等通道进行联系测量时,宜采用导线测量直接传递。当需要利用竖井进行联系测量时,可采用联系三角形测量、投点定向测量或陀螺经纬仪与铅锤仪组合测量等方法。5.4.2.2 利用全站仪导线测量直接进行传递坐标及方位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面与地下布设为

28、一条导线并进行整体平差;b)地面及地下联系段的测站应进行左右角观测;c)应 2 次独立测量地下定向边的方位角值,其互差不大于 30;d)当垂直角大于 30时,应采用具有双轴补偿功能的全站仪,无双轴补偿时应进行竖轴倾斜改正;e)仪器和觇牌安置宜采用强制对中或三联脚架法;f)测绘间应检查仪器和觇牌气泡的偏离情况,必要时应重新整平并对该测站重新观测;g)导线边长应往返观测。5.4.2.3 联系三角形测量作业前,应在地面和地下分别设置传递点。地面传递点应设在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附近,应有两个以上的方向通视。地下传递点为地下控制测量的起算点,在同一竖井内,可悬挂两个钢丝组成联系三角形;当精度要求较高时,应

29、悬挂 3 根钢丝组成双联系三角形。联系三角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钢丝直径宜选用 0.3 mm,悬挂 10 kg 重锤,重锤应浸没在阻尼液中;b)布置井上、井下联系三角形时,竖井中悬挂钢丝间的距离应尽可能长,并使联系三角形呈直伸三角形;c)至少独立进行两次测量,当两次测量方位角的互差不大于30、任一方向的坐标差不大于50 mm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d)联系三角形边长测量可采用全站仪或经检定的钢尺进行丈量,每次应独立测量两测回,每测绘4 次读数,测回内每次读数较差应小于 1 mm。地上与地下丈量的钢丝间较差应小于 1 mm。钢尺丈量时应施加钢尺检定时的拉力,并进行倾斜、温度、尺长改正;e

30、)角度观测应采用不低于 2级方向观测精度的全站仪观测 4 测回。5.4.2.4 投点定向测量可在已有施工竖井平台或地面钻孔上架设铅垂仪向地下投点进行。投点定向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用铅垂仪的精度应不低于 1/40000;DB3713/T 2912023 8 b)应至少向下投测两个点,点间应相互通视,间距应不小于 60 m;c)投点应独立进行两次作业,取两次投点的中心点作为最终结果。每次铅垂仪应严格置平、对中,并在 0、120和 2403 个位置分别投测 3 点,取该 3 个点的几何中心作为投测中心。5.4.2.5 采用陀螺经纬仪与铅垂仪组合方式进行单点定向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用陀螺经纬仪

31、标称定向精度应不低于 15、铅垂仪的精度应不低于 1/40000;b)地下定位点采用铅垂仪投测;c)地下定向边陀螺方位角应独立进行 3 次测量,每次测 3 测回,测回间陀螺方位角互差应不大于20,3 次测量陀螺方位角平均值中误差应不大于 12。5.4.3 高程联系测量 5.4.3.1 当可通过楼梯、车道或斜井等通道传递高程时,宜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或水准测量方法;当需要通过竖井传递高程时,可采用悬挂钢尺法。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时,可与导线测量直接传递作业同步进行。5.4.3.2 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或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高程联系测量时,应按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实施三角高程测量或水准测量作业。5.4.3.3

32、采用悬挂钢尺法就通过竖井传递高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下传递点作为地下高程控制测量的起算点,应不少于 2 个;b)钢尺上应悬挂与该钢尺检定时相同质量的重锤;c)地面和地下安置的 2 台水准仪应同时读数;d)应独立观测 3 测回,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各测绘测得的地上、地下水准点间高差较差应小于3 mm,并取其中数作为高差值;e)应对所测高差应进行温度、尺长改正;当井深超过 50 m 时,还应进行钢制自重张力改正。6 选址测绘、日照测量 6.1 地形图和元数据内容 6.1.1 数字地形图地形要素分为控制点、居民地、独立地物、交通设施、管线设施、水系设施、境界、等高线、高程点、地貌土质、植被土质

33、 11 大类。6.1.2 元数据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图幅范围、生产要素、比例尺分母、平面基准、高程基准、生产方式、图幅左下角 X 坐标、图幅左下角 Y 坐标、图幅右上角 X 坐标、图幅右上角 Y 坐标、成果生产日期、成果生产单位、成果保存单位。6.2 图形和数据要求 6.2.1 图形应符合以下要求:a)点状要素(如:各种独立符号、植被符号等)要以块形式存在,不能打碎,要求使用统一符号库;b)线状要素,对于需要符号化的,要以线型形式存在,保证母线与符号的一致性,要求使用统一线型库;不能做成打散符号,线与线之间的表示要处理好,不应出现悬挂点,不到边等现象;c)面状要素(如:房屋、水系等)必须闭合(本

34、幅闭合),不应有悬挂点不闭合;d)各种注记、符号以不压盖线状要素为原则标注,不能打断线状地物,如需要打断表示的,采用遮掩技术(“消隐”方式)处理。最终原则保持线的连续性,又要满足图面要求。6.2.2 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DB3713/T 2912023 9 a)数据中不应存在多余的层、块、线型等垃圾数据,保证数据量最小;b)数据中的层按生产软件设定的数据分层并符合 GB/T 20257.1 的要求,以便于将来用于数据库更新,所有图形都应有编码,辅助线层不能删除;c)注记尽量以一个整体标注,尤其是房屋注记,不要分别注房屋结构和层数,一条标注中间不要加空格;d)植被符号标注时要考虑同种植被构面,尤

35、其是居民地周围情况,要考虑植被如何方便构面,不要出现少地类界现象;e)除规定外等高线要连续,不应间断,并且为三维(有 Z 值);高程点要有 Z 值,并且要与注记一致;f)道路要形成道路网,水系要形成水系网,不要出现断头、出入不清等现象;g)数据接边,要求母线接边,不要只接符号,面状要素在图廓边要构面加辅助线接边。6.3 日照测量 6.3.1 日照分析区域地形图测绘宜采用数字成图方法。6.3.2 日照测量精度要求参照本文件表 1 相关规定。6.3.3 建筑物外围的相关地形图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地形图应实测。6.3.4 客体建筑中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或独立灶间、卫生间、楼梯间等的

36、窗户,可不测量高度,但应测量宽度并标注名称。6.3.5 客体建筑被遮挡立面上的门、窗、阳台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或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图应实测。6.3.6 客体建筑为坡屋顶的应实测屋脊线、合水线和屋檐线,并应在适当位置注记相应的高程;阳台、走廊等应如实表示,对于全封闭阳台,可只表示阳台上的窗户,阳台里面的门窗可不表示,对于自行封闭阳台的,应按封闭前原有的门窗表示。6.3.7 客体建筑层高应实测,建筑物的屋顶、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高程应测定。6.3.8 主体建筑的屋顶平面图应实测,并宜包括女儿墙、电梯房、水箱等附属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6.3.9 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室内地坪

37、、室外地面高程应实测;当室内地坪有高差时,应分别测量其高程及分界线的位置。6.3.10 建筑物的边长、门窗宽度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尺寸可采用钢尺、测距仪等设备直接丈量,也可采用坐标解析法测定。6.3.11 地面高程的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6.3.12 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外形宜采用数码相机摄影。6.3.13 平面图、层平面图和立面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应实测;总平面图中的主体建筑和客体建筑宜突出表示,并应加以区分;b)客体建筑应分别绘制各层平面图;一般建筑物应绘制底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当标准层和底层一致时,可仅绘制标准层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建筑

38、物各层平面图应标注门窗的投影位置;c)主体建筑应绘制其北立面图、侧立面图和屋顶平面图,图上应包括女儿墙、电梯房、水箱等附属物。6.3.14 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a)日照分析使用的软件应经过鉴定,并应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可;b)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定;DB3713/T 2912023 10 c)日照分析可采用窗户分析方法、单点分析方法、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区域分析方法。对于能够确定窗户位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采用窗户分析方法或单点分析方法;对于未完成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或者无法确定窗户位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多点

39、区域分析方法;活动场地可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方法;d)有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的居室,宜以居室窗洞开口作为日照分析测绘的位置;e)满窗日照计算可按照窗户左右端、中心点满窗方式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进行;f)对于一般窗户,应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宜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g)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的窗户高度,应按离室内地坪 0.9 m 的高度计算;h)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宜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i)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宜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j)设计封闭的阳台,应

40、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k)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应纳入计算;l)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应纳入计算;m)计算点经纬度应按照项目位置确定;n)有效日照时间段的确定宜符合 GB 50180 的规定。6.4 成果提交 成果按以下内容提交:a)选址测绘成果报告书;b)日照测量成果报告书;c)相关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7 土地勘测定界 7.1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7.1.1 接受委托 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7.1.2 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

41、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 施工设计和有关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7.1.3 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 由用地单位搜集辖区内用地管理图、用地范围内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地形图、基本农田界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用地范围图以及比例尺不小于 1:2000 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搜集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搜集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设计坐标)或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7.1.4 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 DB3713/T 2912023 11 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42、,根据收集的控制点成果资料,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对于线形和大型项目用地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7.1.5 实地调绘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7.1.6 勘测定界 界标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2 界址点的放样 7.2.1 坐标法放样界址点 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图

43、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利用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坐标和拟用地界址点坐标计算放样数据(反算边长、方位角),利用拟用地界址点邻近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放样界标位置。7.2.2 关系距离法放样界址点 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地物的边长(三条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离夹角等。在实地采用边交会、边角交会等方法放样界标位置。7.3 界址点测量 7.3.1 为检核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标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7.3.2 界址测

44、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中误差不得超过3 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 200 m,个别放宽至 300 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 2 尺段。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7.3.3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控制在5 cm 范围内。7.3.4 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 cm 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 应控制在10 cm 范围内。7.3.5 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用地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应控制在5

45、cm 范围内,允许误差 应控制在10 cm 范围内。7.4 面积计算和汇总 7.4.1 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7.4.2 项目用地面积、用地内部原不同权属面积应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用地内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可用解析坐标或图解坐标计算面积,也可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量算面积。7.4.3 在量算不同权属、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的基础上,分别以市(县)、乡(镇)、村(组)为DB3713/T 2912023 12 单位按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面积汇总,项目用地若占用基本农田,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和基本农

46、田保护区划外的土地分别统计汇总。7.5 成果提交 成果按以下内容提交:a)勘测定界图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要其他资料;b)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8 不动产测量 8.1 地籍测量 8.1.1 地籍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a)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文件、合同、附图);b)权属调查资料。8.1.2 地籍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a)地籍测量应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与汇总、地籍变更测量等内容,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或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地籍要素测量宜采用解析法。地籍测量应按照 TD/T 1001 要求执行;b)城市地籍测绘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构

47、成应以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点位为依据。宗地编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开展地籍测量工作之前,应核实权属调查资料;c)地籍要素测量包括界址点、线及其他重要界标的测量,行政区域、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的测量,建筑物和永久性构筑物的测量,地类界测量等内容;d)界址点测量前,须依据现场指界或权籍调查表等,正确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 TD/T 1001 的规定。8.1.3 宗地图测制 8.1.3.1 结合已有地形图、地籍图、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等,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宗地图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a)宗地图应依比例尺绘制,并宜根

48、据宗地的大小选择适当的比例尺和纸张;b)宗地图上界址边长注记应齐全,并可采用实测边长或反算边长;c)宗地图指北方向应与相应的地籍图指北方向一致;d)宗地图的整饰、注记规格应与地籍图一致。8.1.3.2 宗地图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a)地籍要素:各级行政界线要素、界址要素、地籍号、地类、坐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内容;b)数学要素:平面坐标系统、内外图廓线、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隔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c)地物要素: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8.1.3.3 宗地面积计算和汇总应符合以下规定:a)面积量算可

49、采用坐标解析法、实测几何要素解析法或图解法等方法;b)面积计算宜独立计算两次,两次独立计算的面积较差应满足 TD/T 1001 的相关规定;c)面积单位为 m2,取至小数点后两位;面积量算完成之后,应对量算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汇总。DB3713/T 2912023 13 8.1.4 成果提交 成果按以下内容提交:a)地籍测量成果报告书;b)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8.2 房产测量 8.2.1 资料收集 房产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c)人防办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及人防平面图/无人防具结书;d)建筑图审图纸(平、立和剖)原件、C

50、AD 电子文件;e)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f)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g)房屋设计说明(分摊说明、保温说明、结构说明等)。8.2.2 测量内容 房产测量应按照 GB/T 17986(所有部分)相关规定执行。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a)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位置,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和室外楼梯等;b)架空层中非架空部分外轮廓线;c)独立柱、单排柱的棚、廊和雨棚等的顶盖外轮廓线;d)不同使用功能区的分隔线;e)建筑物层高、墙体厚度。8.2.3 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 8.2.3.1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绘制房产测量草图。当无法获得时,应在现场绘制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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