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2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习心得 2011年5月24日至25日,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在贵阳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xxx支部组织会议认真学习了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学习活动中,全庭成员积极思考,热烈讨论,交换了许多有意义有价值的感想和体会。我个人通过认真学习体会此次意见的精神,充分了解和认识意见出台的社会现实背景,再结合学习活动中认真听取同志们的感受和建议以及自己在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思考,对于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有了如下的一些心得。 一、要深入体会、
2、牢牢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我认为,对于充分领会意见的精髓,并且用其运用到指导法院司法实践工作中来,首先必须明确把握的就是意见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从意见上看,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省,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为基础,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法规,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改进管
3、理方法,切实转变作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平安贵州、和谐贵州、幸福贵州,为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凝聚强大力量。 意见内容十分全面和丰富,涉及到了在我省开展创新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和角度,我认为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贵州特点的社会管理新路子,大力建设平安贵州、和谐贵州与幸福贵州; 二、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最大的公务,以民生改善凝聚民心,以民心所向汇集发展合力; 三、既要坚持依法治理,又要坚持以德疏理,把“硬管理”与“软管理”两手都用好,做到标本兼治、刚柔相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
4、务之中,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思想意识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前提。只有在充分明确了意见的要求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我们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把握自己在创新社会管理这一盘社会大旗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能发挥的作用,才能结合法院的司法职能、自身的专业背景,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在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具体说来,我认为作为法院和司法工作者,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层面上,我认为首要的 2重点是强化思想意识。思想意识的强化是强化思想意识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有利于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官要着力强化四种意识,真正打牢思想基础,以正确的理念
5、指导审判实践。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着力强化大局意识。司法审判工作是整个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司法工作者要自觉将法院工作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用发展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要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着力强化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处理我省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司法层面提出对策; 3、着力强化服务意识。当前,伴随利益格局的深入调整,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纠纷。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必将出现公司清算、企业
6、兼并、重组、破产等诉讼活动;发展和壮大第三产业也会引发旅游、金融保险等行业的矛盾纠纷;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统筹城乡发展,必将进一步加大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力度,从而引发相关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有一些可以在诉前化解,也会有相当一部分进入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3因此,法院要积极应对,妥善施策,把握司法价值取向,突出审判工作重点,依法支持、鼓励和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保障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4、着力强化创新意识。“创新”是服好务的关键所在。法院要找准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关键点和结合点,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反映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积
7、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方式履行司法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坚持延伸司法审判服务,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和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共性的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和司法建议,推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 最后,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还是要时刻严守一个基本准则,即:创新要依法而为。相比较人民法院的传统职能而言,社会管理创新还是个新生事物,在司法领域缺乏相应的规范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因而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坚持依法创新,绝不能随意突破国家法律规制,损害国家法治的长远大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只能是在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创新,依法而为,依法参与。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 4度的消极性、被动性,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长效性;二是要在严守被动司法的基础上,坚持以社会效果来衡量法律效果的能动创新;三是要按照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有利构建和谐来创新;四是创新要有利于国家法治意识建立,有利于人权保护,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