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水电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水电正常供应,确保水电设施的平安运行,建设 节能型校园,根据《电力法》以及《城市供水条例》《XX市城市供水用水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水电工作由分管后勤副校长负责,学校应将水电供应的 基础建设纳入学校开展的总体规划,以确保水电供应工作与学校长远开展 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电设施不受破,并及时制 止或举报破水电设施与浪费水电行为。
第四条学校应按照建设节能型校园的要求经常进行节能宣传教育, 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帮助师生掌握合理使用水电的技能,培养良好的用 能习惯;每年力争在XX省公共机构各类节能评比中到达优秀标准。
第五条 学校对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节能管理办公室)实 行目标管理,后勤管理处对水电日常管理进行考核与监督,计划财务处对 水电收支经费实行监控管理。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节能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员要做好本部门节能管理和协调工作,定期向学校 提交部门的节能情况,传达上级对节能工作的要求,按照学校节能工作考 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安装之日起最大用能负荷,核算水电用量补交水电费,计算公式为:
(最大用能负荷所发生的水电用量 一已计量的水电用量)X现行水 电费单价X (2—5倍)。
第五十七条 擅自撤除、故意损坏水电设施者,除承当设施维修或重 新安装费用外,并向其收取2000元的补偿金,同时补交水电费,情节严重 的校内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施工队,私自拉接电源、水源,除限 期要求撤除外,并视情节收取1000—20000元的补偿金。
第五十九条因违章用水造成管漏,因违章用电造成短路、断路,影 响教学、生产和生活的,收取500—2000元补偿金。造成重大事故者,除 收取2000—50000元补偿金外,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 任。
第六十条 违章用水用电的一切设施,属个人的一律没收,属单位的 除按规定收取补偿金外并查封停止使用7-30天,擅自启用者,加倍收取 补偿金。
第六十一条 对不主动上交补偿金者,教职工(含聘用职工、临时工 等)在工资中扣除;驻校外来单位在工程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中扣除, 由所在单位或雇用单位负责上交。
第六十二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违者收取100元的补 偿金,并没收其电器,再次发现加倍收取,并上报学工处进行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绕开计量设施私自拉接电线、水管,除责 令其改正外,收取200元的补偿金,并上报学工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再次发现加倍收取补偿金。
第六十四条 对于在学校办公、教学、实验场所使用违章电器者,除 没收电器外,学校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收取500—2000元的 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补偿金额从个 人工资和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六十五条所有的补偿金和补交的水电费一律上交校计财处,学校 在年度收取的补偿金总额中提取60%给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用 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六十六条对检举揭发违章用能的有功人员,学校按照收取的补偿 金额的10%—50%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六十七条用于处置违章用能奖励所需费用,全部从所收补偿金中 支出。
第七章附那么
第六十八条 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关于水电管理 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第六十九条本方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七条 学校每年参照XX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要求,对学校各部门 进行节能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XX省公共机构节能评比奖励直接挂钩。
第八条学校对在节约水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学校有关水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 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将酌情予以处理,追缴水电费和补偿金,情节严重的 上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水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改变
第九条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改变,具体方案由后勤管 理处节能管理办公室制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房屋及其他基础设施新建、改变工程的实施方案,节能 管理办公室应参与论证并会签;工程竣工验收需安排节能管理办公室人员 参加,并将竣工图纸一份交节能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校园内水电设施的安装(含安装临时管线)、撤除、改变, 或调整计量表之前的用水、用电布局,都必须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 报告,经审核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水电使用客户端都应安装计量设施。新建工程 工程的水电计量设施优先考虑使用智能计量设施,由基建处负责安装,能 与学校现有能耗平台系统进行对接;其它水电计量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安装。安装水电计量设施费用原那么上由用户承当。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走廊、厕所、楼梯及校园路灯、景观灯等照明及 控制设施都应使用节能产品;新建和改变的公共厕所必须安装节能型冲洗 装置。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的供电线路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布置,不得随意改变;新增用电不能影响已有供电、用电设施的平安。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备冷却用水原那么上要循环用水。
第三章 水电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服 务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维护按照职能分工,由后勤管理处能 源管理服务中心和修缮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承当。
第十八条 职工住宅(含青教楼、工作用房、公租房、学生公寓基础 层)计量设施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其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住户承当。
第十九条校外单位或驻校单位、个人要求供应水电者,必须提出书 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并与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转供用能协议, 同时缴纳用能保证金、计量仪表费和施工费(中止用能时退回保证金)后 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职工住宅进行室内装修改变时,水电装修方案必须符合学 校水电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工之前应及时到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不得从事高耗能的经营性生产 或经营活动,不得自行转供水电。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宅水电计量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统由后 勤管理处负责修复,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分配或调整住房,应及时通知能源管理服 务中心核查水电表具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内使用电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学工处(宿 管中心)、节能管理办公室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生宿舍违章使用电 器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用户对自己所用水电表的准确性表示质疑而要求校验 时,可向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将计量装置送有关部门校验,如误 差范围符合相关标准,所发生费用由用户承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计量、监控设施前端私自接用水 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水电计量表具(含智能监控)及通讯设施进行撤除 和调整参数。否那么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用户有责任协助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水、电计量设施 的监护工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学校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维修,如 遗失IC卡应及时补办,费用自理。因用户原因造成计量、监控设施损坏及 管线的修理或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当,人为破者加倍处分,情节严 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公共区域水电基础设施和计量装置的建设与安 装费用由学校投入,因个人或经营性单位需求,需对所使用的的计量装置 进行维护、改变的,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用户承当。
第四章水电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水电费收支帐目由学校计财处单独列项,统筹管理。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水电费的支付与回收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前三年学校水电费净支出的平均值和市政水电 价格波动因素,制定当年水电费管理考核指标,作为后勤处能源管理服务 中心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基数。
第三十一条学校节能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逐年下达各单位用能 指标,超过用能指标局部的费用,由各单位自己承当。
第三十二条 学校水电转供价格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方案,经学 校批准后实施。随着XX市水电供应价格的调整,学校水电转供价格应进行 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校本部的水电费用按学校教育行政事业用能的标准收取; 校办企业、后勤经营服务实体及校园内的其他各种经营服务网点水电收费 标准应由学校在增加转供管理费的基础上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建施工用能,校外单位(含个人)租赁、承包用能 按“基建、外单位租赁承包经营及对外转供用能”标准收费。
基建、维修、装修施工用能必须到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用能手续, 能够安装计量装置的基建、维修、装修工程工程,其水电费按月根据计量 数据到学校财务交纳水电费;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基建、维修、装修工程 工程在结算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8%。交纳水电费。
第三十五条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或租赁家属区教工住宅所使用 的水电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表的用能场所,由能源管理服务中心 按用能容量最大值核定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电费按照“学校职工(含离 退休)及家属、学生生活用能"单价收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免费水电限额额度为: 本专科生:每人每月3Kwh. 3吨水;研究生:每人每月lOkwh, 3吨水;
留学生:每人每月5Kwh、3吨水;
学生的免费用电按照每学期5个月计算划拨,超过限额的,由学生到 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预购;
学生的免费用水按照每学期5个月计算划拨,超过限额的,在等金额 的免费电量中冲抵,缺乏以冲抵时,其余超额水费局部根据学校能源管理 服务中心收费通知直接交纳到校计财处。
第三十九条 青教楼、公租房和All栋的教职工水电收费根据计量按 照生活用能标准收费(如果确实无法计量,按每户每月12吨水、750Kwh电 收费)。
第四十条 外单位人员来校短期进修、实习或临时性租用学生宿舍或 单身教职工宿舍,按照每个月13吨收取水费;留宿学校不满15天按照半 个月收取,超过15天按照一个月收取;寒暑假学生留宿学校时,可参照此 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除教职工、学生生活用电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用水、用 电按实际用量根据管线的实际状况加收5%—10%的线路损耗。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在10天内交纳水 电费,逾期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停止供应水电,并 报告主管校长。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按表计量收费;体育场馆、艺术音乐场 馆设施按用途安装表具计量收费。
第四十三条 用户在交纳水电费及滞纳金后,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应在24小时内恢复其水电供应。
第五章节能与监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长效节能机制,具体节能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节 能管理办公室负责筹划与实施,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门的领导 分管节能工作,处级单位要配备兼职能源管理员;各单位(部门)的用能 要控制在学校下达的用能指标范围内;每个办公室、实验室的照明、空调 用电,必须落实专门的负责人,各种用能设备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各 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节能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学校每年定期开展节能周宣传活动,各部门应经常进行 节能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节能意识。学生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在学生 中进行节能宣传教育,组织并积极参加级、省级、校级节能、减排各项活 动、竞赛,提高学生的节能意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投入使用的用能设施必须符合节能标准,用 能设施使用之前必须得到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的认可,否那么能源管理服务中 心可以不提供水电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负荷运行和违章用电。校 内各部门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安装各类空调机和电器设备(5KW及以 上),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节能管理办公室申请,否那么,后勤管理处节能 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该部门的供电并根据学校规定采取经济处分。对安装 有空调设备的各类房间,除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办公需开机使用外, 不得在室内做私活,不允许教职工把家属带到办公室、实验室避暑、御寒; 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非本部门使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办公、教学、实验场所等部位的空调器,夏季必须 气温在300C以上方可使用,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0C;冬季必须气温在100C 以下方可使用,设置温度不得高于200C。使用空调时不得开启门窗。学校 会根据能耗平台空调管家的统计数据,定期在《节能简报》上公布违反本 规定的单位和房间号,对长期漠视学校规定的房间里的空调使用进行限制 性管束。
第四十九条 学校能耗平台建立后,将按照各用能单位的实际用能需 求,下达水电使用指标和空调专用能耗指标,年度节约局部可放到下一年 度使用;年度超额局部,在所在单位的经费中扣减,管理方法详见《XX大 学能耗指标管理细那么》。
第五十条 对于经营服务实体、校办企业,节能措施不到位,整改不 及时,将予以一定的处分。
第六章奖惩方法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XX省公共机构各类节能评比中(厅级)获得优 秀荣誉称号,获得省级节能(水、电)示范单位、领跑者等荣誉称号,获 得级节能优秀荣誉称号,获得级节能(水、电)示范单位、领跑者等荣誉 称号时,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定期进行节能工作总结,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并 予以奖励;
(一)学校每年参照XX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标准制定相应考核方法, 对各处级单位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单位和节能先 进个人;学校每年从公共机构节能奖励中提取2%用于校内节能考核奖励; 奖惩比照XX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方法,方案通过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所节约的用能指标将作为校内年度节能考 核的重要依据,用能超过指标的单位视具体情况只能评为“达标"或“不 达标”,考核奖励方案在节能工作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议审批后实施。
(三)学校可以对节能突出、业绩优异的后勤管理处节能管理办公室 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共机构节能奖励中提取,奖励方案按照 后勤管理处节能管理办公室人员贡献大小制定;如果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 学校可以视当年实际情况予以处分。奖励、处分方案经学校节能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水表、反装水表,不得绕过水表接 管偷水,违者通知其所在部门并全校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补交水电费, 另收取2000元的补偿金。再次查获,补偿金加倍。
第五十四条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各楼栋外供水管路的控 制阀门,违者收取1000元补偿金。
第五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有窃取水电行为,未经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允 许不得启封电表箱与电表,违者通知其所在部门并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收 取2000元的补偿金,并补交电费。再次查获,加倍处分,情节严重的,报 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窃水、窃电一经查获,除收取补偿金外,还按照水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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