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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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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5篇 【篇一】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在公职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它延续了高压反腐的态势,强化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完善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有机衔接,密织了惩戒公职人员违法的法网,以严厉的法律推动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建设廉洁政府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这可以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

2、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篇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代替了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完成纪律处分体制从分散到集中、从纪律责任到法律责任的转变。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

3、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笔者认为。“奖惩并行才能最大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事事有法可依,越来越规范”“高素质的公职人员,必须有法规来约束”。制定政务处分法,既是助推监察法相关规定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必然,又是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方式。政务处分法之所以备受瞩目,与时代背景不无相关。制定政务处分法之前,

4、许多涉及到政务类的处分较为分散,有的在党务规定里,有的在行政规范里,有的还存在“盲区”,出现了“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的困境。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草案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文本与法律体系缺一不可,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施行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践行中的

5、法律”,法治才能真正成为“良法之治”、治理现代化才能在坚实的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6、 总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公职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不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而且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政务处分权则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制定政务处分法,让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更有“法治味”、更具“规范性”,同样需要在立法质量上着手,植根于民意的土壤。 【篇三】 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大趋势。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对公职人员立法理应提档加速。当然,公务员法等既有法律规定也应随之调整。所有的努力,将推动着国家监察法治化,建设一个权力入笼的现代法治政府。但是,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并不能

7、止步于此。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集中代表了执政党的意志,具有普遍的规范约束力。只有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与国家监察法一脉相承、榫卯咬合,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政务处分法亮点不少。一是“集大成”。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二是“搭桥梁”。尽管国家监察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但毕竟“政务处分”并非主题,抽象有余

8、而针对性不够突出。政务处分法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独立“开府建衙”,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实现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第三是“补漏洞”。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如果政务处分立法得以通过,这些制度性漏洞将成为历史往事,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约束力将获得质的提升。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9、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后,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规带来新气象,深刻领悟这部法律的精神内涵和实施要义,是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所面对的又一重大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与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成果。 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把好理想信念“总开关”。从严治党,就是要从党内政

10、治生活严起,使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起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为民谋利。 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上好严明律己“紧箍咒”。严以律己,自我约束,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做到自慎自律、自我约束,坚守廉洁的“红线”,增强道德责任感,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深渊。 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树牢思想根基“指向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思想、政治、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员意识,讲党性,时时牢记党员身份,敢于亮出党员身份,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以党员标准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

11、忠于党,忠于人民,为党工作、向党负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 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施,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制度制约使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合法合规运行。由此,任何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务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在党纪、法律、制度的规定框架内执行,这意味着内部监督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 【篇五】 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

12、职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是由传统的政纪处分措施发展演变而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落实细化监察法中有关政务处分规定的一部专门法,意义重大。 一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和监督。二是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替代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建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三是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有利于处分主体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对接了监察法规定,体现了立法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中的教育、引领和保障作用,制定该法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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