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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3431-2018 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上传人:my****a 文档编号:63720 上传时间:2022-04-16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471.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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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20 Z 61 备案号: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34312018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Thallium Pollutants in Wastewater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8-07-25 发布 2018-09-01 实施 DB32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2/ 3431-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2 5

2、 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3 DB32/ 3431-2018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1.1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静、刘伟京、张新华、田涛、李舵、江慧。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DB32/3431-2018 1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

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辖区内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建成投产后铊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4、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从事黑色金属矿物采选和黑色金属冶炼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工业行业。本标准中特指炼铁业、炼钢业、钢加工业、铁合金冶炼业、钢丝及其制品业等,不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物采选业。 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

5、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DB32/ 3431-2018 2 基 = 总 Y Q 实 i i 基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

6、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铊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本标准规定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排放限值为0.002 mg/L。 4.2 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废水一律按照该规定执行。 4.3 所有钢铁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GB 13456

7、要求。 4.4 铊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时,须按公式(1)将实测铊污染物浓度换算为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Q (1) 式中:基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实测排水总量,m3; Yi第 i 种产品产量,t; 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实测铊污染物浓度,mg/L; 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 1 时,应以铊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DB32

8、/3431-2018 3 5 监测要求 5.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监测规范执行。对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锑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 1。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使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 废水采样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 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91 规定。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和废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表 1 铊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9、铊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5.3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钢铁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铊污染物浓度换算为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后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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