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腿正义读后感 作者冯象,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曾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学、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代表作有政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腿正义一书,共有1篇,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学术性;下编1篇谈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和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其妻子以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病缠绕,临
2、终前两位老人选择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管。16年夏一个自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遗产问题与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真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彻底破灭了假马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够维持一世,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所吞噬。 书中有一个故事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
3、这本书看到的故事中最喜欢的一个。这让我生发一个疑问:法律、法治要怎样尽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了架并骂村长“断子绝孙”,由于村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他听后大怒并踢了对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但他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搞去讨她的“说法”。后秋菊难产,但是村长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决定邀请村长出席儿子的满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长就因被上级查到了秋菊男人的伤处而被政府抓走,秋菊无比难堪。诚然,法律有权对伤人事进行制止并对伤人者进行制裁,(fsir)但是我觉得法律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长之间已经达成和解,那为什么还要有
4、村长被抓走这样的结局发生呢。法也是要合理变通的,正如书中所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压制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民间法、传统规范也是有合理的一面,况且中国法律是从西方引入,既然这样为什么要过分呆板地强调法律呢。为什么不结合自身实际,而盲目把别人的客观实际所制造的产物运用到自身实际呢。我想,中国的法律及法治要尽可能做到完美,必须注重自身客观实际,懂得与自身的合理的传统规范相结合,避免法律成为呆板机器人。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避免成为第二个秋菊,因为秋菊严格说是一个“法盲”,这正是推进法治所忌讳的。秋菊只想到法律保障的是个人权利,保障她那所谓的“说法”,但是却没想到法律要制止
5、违法事。案例中村长踢中秋菊的男人的“要命的地方”显然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如果秋菊有较强法律意识,就算其与村长已达成和解,她也不会觉得村长被抓走是一个令她难堪的结果。 愚以为,此书一个较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漫画,这有助于增加读者的兴趣,提升读者欣赏漫画的能力。通过欣赏漫画,读者可以加深对故事的印象,甚至可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另一方面,作者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与学功底,使得故事讲述极为流畅严谨,在加深读者阅读兴趣的同时更能提升读者的写作表达能力。 总之,我觉得此书最觉得关注的就是那个讲述秋菊的故事了。因为它对于现代法律、法治化进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而且,在法制观念越越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秋
6、菊这个形象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反面教材,那就是避免“法盲”,积极做法律的学习者。 第二篇:木腿正义读后感木腿正义读后感 读木腿正义一书首先是因为老师要求我们阅读有关法律的书籍,其次是被这个书名所吸引,它不像其他法律著作的书名那样刻板严肃。书名是取自于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假马丹行传,“木腿”指小说中的主人公真马丹,“正义”则指小说所表现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 这本书是以案例概括为名,实际内容是关于法律与文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16篇研究法律,下编15篇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等,书中从法语文化谈到神与文学,简约但不简单,既透露着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又保持了法律理性的审慎。但是,我在读这本书的
7、过程中遇到许多障碍,因为这本书的涉及面广而深,许多地方蕴含了西方文化的深刻意义,所以这本书,可以说是跳着看完的,但是一部分的阅读也是以让我学习到许多。 以其中的两篇文章为例,在木腿正义这篇文章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有时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的“跛足”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主要通过讲述16世纪的冒名顶替案来探讨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剑的矛盾。说实话,直到现在我还是不太理解“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两个词的意思,但我明白,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正义,而正义又分为多个种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包括在内,只是这两者是存在冲突的。比如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保持司法公正,程序正当,如果
8、没有出现真马丹的话,就只能获得程序正义,反之,真马丹出现,但是违背了程序正当的原则,最终获得真相大白,实体正义得以实现,可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得当,否则会引起冲突。法官不仅要熟悉程序,还要会用理智、智慧办案。 还有一例,是关于“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这里例举了“未名博士审女巫”的故事。在1686年的北美洲马萨诸塞殖民地的撒冷村,宗教与迷信尚未分家,未名博士从天而降,与村里长老受理案件,三个女人被指控为女巫,为了证明这个指控,要对她们进行神判,即把她们绑起来沉湖,同时教堂执事高声诵读主祷文三遍,如果被告人仍未淹死,则不是女巫,许或自由,反之则判定有罪,处以死刑。
9、未名博士在分析案情后,发现这样的推测判定不止这三种可能性,总的来说有四种可能,而长老们就忽视其中一种,这就造成论据不充分,指控不成立。虽然他们的指控毫无根据,但我们还是能从中得出一些教训,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我们的人生还是学术经验,都不可能完备无缺,换言之,并非任何问题、观点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论证。因为有多方面的限制,比如事实掌握不完整,知识积累有限等,但不是说既然不可能任何观点都能充分论证,那么我们也不必太过细心,得过且过就行了,可是这样就造成程序的不严谨。我们要做的应当是竭尽自己的能力去分析论证,即使是再小的可能性,也要力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只要把其他人看得比自己高明,才会少出错
10、误。 木腿正义,看了内容才明白,原来它说的意思是,现实中,真理是存在的,只是如同木腿那样,不会一下子走来,而是艰难的,蹒跚而来,即便如此,它一定会来。 第三篇:木腿正义读后感1500字木腿正义读后感1500字 16行政管理一班何周麒 当初在选择阅读与介绍法律有关的书籍时,木腿正义这个名字最先吸引我的眼球。我总觉得这个名字有极大的新颖,有难以言语的魅力。为了满足不断萌发的好奇心,我毅然选择了阅读这本书。 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作者以及作品内容。 作者冯象,5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文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曾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文学、知识产权与
11、竞争资讯。代表作有政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腿正义一书,共有31篇文章,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学术性;下编15篇谈文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和文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文章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来其妻子以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病缠绕,临终前两位老人选择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管。1556年夏一个自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遗产问题与
12、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真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彻底破灭了假马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来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够维持一世,邪恶终究会被正义所吞噬。 书中有一个故事让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这本书看到的故事中最喜欢的一个。这让我生发一个疑问:法律、法治要怎样尽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电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了架
13、并骂村长“断子绝孙”,由于村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他听后大怒并踢了对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但他坚决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往上搞去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但是村长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决定邀请村长出席儿子的满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长就因被上级查到了秋菊男人的伤处而被政府抓走,秋菊无比难堪。诚然,法律有权对伤人事件进行制止并对伤人者进行制裁,但是我觉得法律并不能像机器那样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长之间已经达成和解,那为什么还要有村长被抓走这样的结局发生呢。法也是要合理变通的,正如书中所说: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压制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民间法、传统规范也
14、是有合理的一面,况且中国法律是从西方引入,既然这样为什么要过分呆板地强调法律呢。为什么不结合自身实际,而盲目把别人的客观实际所制造的产物运用到自身实际呢。我想,中国的法律及法治要尽可能做到完美,必须注重自身客观实际,懂得与自身的合理的传统规范相结合,避免法律成为呆板机器人。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避免成为第二个秋菊,因为秋菊严格来说是一个“法盲”,这正是推进法治所忌讳的。秋菊只想到法律保障的是个人权利,保障她那所谓的“说法”,但是却没想到法律要制止违法事件。案例中村长踢中秋菊的男人的“要命的地方”显然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如果秋菊有较强法律意识,就算其与村长已达成和解,她也不会觉得村长
15、被抓走是一个令她难堪的结果。 愚以为,此书一个较大的亮点是增加了漫画,这有助于增加读者的兴趣,提升读者欣赏漫画的能力。通过欣赏漫画,读者可以加深对故事的印象,甚至可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另一方面,作者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与文学功底,使得故事讲述极为流畅严谨,在加深读者阅读兴趣的同时更能提升读者的写作表达能力。 总之,我觉得此书最觉得关注的就是那个讲述秋菊的故事了。因为它对于现代法律、法治化进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而且,在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秋菊这个形象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反面教材,那就是避免“法盲”,积极做法律的学习者。 第四篇:木腿正义读后感木腿正义读后感 读木腿正义一书首先是
16、因为老师的推荐,其次是被这个书名所吸引,它不像其他法律著作的书名那样刻板严肃。书名是取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假马丹行传(乐悉尔著),“木腿”指小说中的主人公真马丹,“正义”则指小说所表现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 这本书是以案例概括为名,实际内容是关于法律与文学,分上下两编,上编16篇研究法律,下编15篇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等。书中从法与文化谈到神与文学,简约但不简单,既透露着作者深厚的文学造诣,又保持了法律理性的审慎。作者冯象先生早年为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后获哈佛中古文学博士,转而研习法律,获耶鲁法律博士。也许正是因为他丰富的学术背景和贯于中西的知识储备,才使得其能游仞于法律、文学、宗教
17、之间,在学科的互见中取其优势。文中触及到很多有关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律文化,以比照中国内地的法律,从而引发读者对内地法制化进程的诸多思考。 以其中的两篇文章为例,在木腿正义这篇文章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其实法律有时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的“跛足”现象时常发生。本文主要是通过讲述一个16世纪的冒名顶替案来探讨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矛盾。其中提及“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法律的职责是保证正义的实现。因为将一条木腿作为假腿的真马丹终于揭穿了假马丹,但是这木腿的正义来的太偶然,太不可预料,太慢,如果没有它的到来,那么假马丹仍旧能够继续欺骗下去,公正的审判不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在程序审判中
18、,一方面我们希求程序能够带来真善的正义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在程序审判过程中,某些必要的证据,譬如说跛足的正义-不充足的人证,物证,不能够满足追求正义的结果,那么我们就需要理智来控制-比如,法官的能力。简而言之,司法正义的实现单纯依靠程序或者没有程序都是不可行的,要在尊重程序的同时由理智把舵,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顾。在我国现实情形下,法官素质的普遍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正义。法官不仅要熟悉程序,还要会用理智,智慧办案。 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的文明一文源于张艺谋拍摄的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当时拍摄这部电影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宣传陕北的风土人情,二是为了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借这部片子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19、故事很简单:秋菊 的男人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的话,因为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了几十里山路把秋菊抬到了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激不尽,等着村长来吃儿子的满月酒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男人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部警车把村长带走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惩罚。害得秋菊好不难堪:她讨的是“说法”,政府却把人给抓了。 文章提到苏力的一个观点:“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
20、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也就是说中国法律过度强调与西方接轨,而没有重视中国国内的传统规范,人情事理,导致了秋菊的困惑-自己与村长已经事实上和解了,公安又为维法把村长抓走了,让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同时作者引述学者苏力的话提问: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问题提得尖锐,仅依靠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这样空泛的口号不免显得杯水车薪。法治的理想,总是趋向于扮演“大写的真理”,主张普适的公民权利,为的是让秋菊们相信,在“理性化”的法律面前,非但有
21、平等的身份,而且有公正的说法。面对这个问题,我考虑了许久,中国需要怎样的一个法治环境呢。很显然,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体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那是根本行不通的,那么我们的选择只能是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根据具体国情进行改变,以适应我国情况。然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的成文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法治却久久未能前进,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可能就是对“普适主义”的盲目认同与追求。何谓“普适主义”,就是说西方法治所宣扬的法律理念是对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是普遍适用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理念,这是正确的吗。我想秋菊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很明确的答案,在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中,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并不
22、适用,正如秋菊一样,她竭尽全力去讨说法,换来的却是包括他丈夫在内的全村人的冷眼相对,而最终的结果也并不是秋菊所想要的。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即在农村社会,绝大多数人还没有法律的观念,缺乏 法治的基础,还在依靠传统的业已形成的道德观念以及习惯法来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 因此,在推行法治进步的今天,我们绝对不能盲目的大踏步前行而是要努力做到使现实中的法律成为我们需要的法律,与传统价值、风俗习惯相协调,并且要处理好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使法律能够更灵活、更实际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篇:木腿正义读后感: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 木腿正义读
23、后感 14法学五班吴彩月 曾引起极大关注的4.14聊城于欢案在2017年6月23日二审判决,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相比一审的无期判决,不少人似乎认为法院是基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才会使两次审判结果差异相去甚远。那么,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是否能够称为作出了予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抑或正义的修正。 在讨论该案本身或应承载的实质意义之前,我想先引入曾经拜读过的一本法学著作木腿正义。该书为法学家冯象所作,冯象先生在书中涉及法律、文学上下两篇,凭其深厚的法学与文学功底,通过结合个案立足于社会现实的视角,为人民展示了法律与文
24、学不一样的图景。木腿正义便是其中之一篇。 何谓木腿正义,其出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中的真假马丹案,按照冯象先生文学中的法律思路,这无疑是一个充满叙事和隐喻的故事。杵着木腿的真马丹姗姗来迟,戳穿了温文尔雅的假马丹阿尔诺的骗局,法律最终实现了它所承诺的正义,将冒名顶替者送上火刑场。罪恶被焚化于熊熊烈火之中,然而法律给人们留下的却是一个抛妻弃子的木腿人。人们不禁有所疑惑,这就是法律承诺子民的正义。 每每谈及正义,学者们乐于用法治社会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和维护来实现公正的观点来指导公众。的确,法与正义密不可分,维护正义是法的职责之一。真假马丹一案,假设阿尔诺与白特兰(马丹妻子)出于自愿而共同塑造家庭,
25、也没人戳穿阿尔诺,似乎会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有悖于伦理和正义的爱情终归是负疚的,以上假设可以说很难经得起考验。将伦理考虑到法律之一中,更重要的是符合了西方传统上真善合一的信念,正如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言,蟊贼跑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纵观于欢一案,其中焦点之一无疑是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不同的定性意味着不同的判处结果。最初就有民众提出,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常伦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多的是一个伦理行为。从这个角度上看,一旦判决与传统伦理发生重大偏离,就容易滋生公众
26、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质问与不信任,偏偏这样的后果对法制发展的打击又是致命的。那么,法官的最终审判是否达到与马丹案中的高拉博士一样的效果,一方面判焚尸灭迹令人们永远忘却恶人,另一方面通过适读范围更广的判决书使马丹案留芳千古,从而符合真善合一的传统。 真假马丹,中间是重归家庭与焚尸灭迹的差距,善恶于欢,中间隔着五年与无期的自由剥夺差异,马丹案的正义拄着木腿姗姗来迟,于欢案的正义顶着舆情谨慎前行。在二审判决之前,媒体的报道使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事实支撑的舆论轰鸣让原本不尽复杂的刑事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真真假假的说法满天飞甚至给司法工作带去困扰。随着二审的全程直播公开,案件的细节浮出水
27、面,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大众情绪也趋向理性、客观。由此可见。司法机关通过这样一种司法公开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与舆情之间找到平衡,可以说是达到了真善合一的结果。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法律必须考虑社会舆情以保证经得起民意的考量,但最终让法官敲法槌落定论却依靠的是法庭审判规则。木腿正义涵义之一是,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是不尽合情合理。例如于欢案中,站在伦理角度来看,先不管我国的民间借贷规则如何,明明是黑恶势力暴力逼还高利贷案,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伤害案。于欢既不是案件的发动者,又非
28、主导者,他由始至终不过是一个处于多人暴力行为之下而被迫反抗的受害者。 基于这样的案件基本事实,民众考虑的更多是同态复仇的正义性,而法庭恰恰相反,将定性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这也体现出司法干预的强制性特征。事实上,法庭当然也考虑情理,但这种情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大众情感,披着刑罚严厉性外衣的它多多少少显得有点冷冰冰。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审判才是最好的平台,因为借助于国家公权力及强制力的保障,有些证据的获取往往更为便利与具有信服力。审判者手执正义之天平,利用法律与事实区分侵犯者和受害人,确认利益纷争,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确保法律之正义本色。实质上,这样法庭确认规则之下的结
29、果,往往也是冲突的各方利益之间妥协的结果。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来加以规范,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一言以蔽之即伦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通常始于道德伦理的规范,从而可见司法审判为何如此重视舆情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同时人们又必须清楚的是,法律一旦触动,干预起来是猝不及防、不留余地的。从另一角度看,法律程序的目标有二:一是审判技术足够理智,二是提供法律维护正义的信念。 一方面,正如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只是一条木腿的保证,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小的损害,于欢一案二审纠错程序启动之时,采用的是庭审公开策略,将控辩双方的对证置于
30、公众眼前,重事实和证据,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提供一种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合一的说法。于欢案公开庭审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庭之上,更在法庭之外,它用严谨的程序和对真相的较真告诉公众:个案的正义需要实现在法庭,而且应该实现在法庭。 杜米耶在刑辩律师中提及。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以前述观点来看待这句话,两者之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律程序提供给人们的信念,便也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因素。木腿正义启迪人们,案件的审判往往体现法律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妥协,通过这一妥协,理智规则的胜利获得了信念仪式的认可。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
31、重要,但孰知离开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于欢案庭审公开的方式给围观者提供了自我判断的机会,每个人都可以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即使最终判决的结果或许不能获得每个人的赞许,但它的过程之中承载着对事实与法律的尊重,会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由此看来,此亦不失为我国法治建设探索路上的又一进步。 最后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这点也尤为重要,正义虽然拄着木腿,但它终归会到来,这不仅是法律给予民众的承诺,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职责。不管是当前的于欢案,还是早前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李庄案等等,最终法律都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国家审判机关也会进行深刻反思并从中吸取教训然后投之于更进一步的法治建设工作中去。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正如圣经所言,上帝的磨盘转动得很慢,却磨得很细。法律不能沦为权力的奴隶,但也不能被道德伦理所误解,其真正的威严来自于人们真心的拥护和虔诚的信仰,也只有当司法只向事实与法律,而不是权力、利益及偏见卑躬屈膝时,正义才有可能如期而至。 此文章荣获院刊第十二期征文大赛一等奖第18页 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