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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教学仪器借用制度(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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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政教处范文之中学教学仪器借用制度(试行)   1、凡由仪器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仪器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任课老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老师本人到仪器室办理支领手续,在支领仪器时要细心检查和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老师本人将所支领的物品送还仪器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支领手续。   3、实验室要有仪器支领及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时间、仪器名称、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或实验室)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5、非教育单位一般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6、教学仪器原则上不能借用给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时,由辅导老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8、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缘故,可以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缘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9、凡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明验教学的正常进展。   10、以下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用:(1)仪器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2)新购进的、未进展验收的仪器;(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4)本学期实验教学待用的演示仪器和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5)不宜搬动的较精细的仪器;(6)耗费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7)危险品。 (做四块)   济宁市中小学教学仪器损坏丧失赔偿制度(试行)   一、学生损坏丧失仪器的处理方法   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缘故造成的损失,由任课老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背操作规程或因操作忽略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老师对学生进展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恪守纪律如打闹或成心损坏仪器的,由任课老师提出批判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峻的给予行政处分。   4、实验完毕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或处分。   二、老师损坏丧失仪器的处理方法   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老师不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坏,应对老师提出批判,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老师借用仪器未经批准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别人而造成丧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照价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丧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或部分赔偿,严峻渎职造成严峻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背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丧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50%。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仪器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丧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仪器室应有专用的仪器损坏丧失登记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丧失缘故及处理意见等。赔偿费小于10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10~30元的由教务主任提出处理意见;3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五、因防盗设备不齐全造成仪器丧失的,由校长负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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