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稿日期:20230305基金项目:2021 年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021 年度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1Y021)作者简介:郭晓虹(1985),女,甘肃榆中人,博士,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民法。日本将由工业活动排放的有害物质引起的特定地区性疾病称为公害病,其英译名 Public Disease 及 Pollution Disease 尚未被国际社会及我国通用。公害病经官方统一认定命名后,立法确定该病种的确诊标准与赔偿方式。然该词无法涵盖生态破坏及非工业活动污染侵权引起的疾病,且并非所有此类疾病均呈现出地区性(地区性意味着提
2、起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而这会将个别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侵权中罹患疾病的被侵权人排除在外)。笔者认为环境病一词更贴合该类疾病体现出的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内涵与外延也能够囊括我国生态侵权与环境侵权造成身体损害引起的疾病及疾病导致的伤亡,符合我国医学及生活中对该类疾病的习惯称呼。该类疾病包括环境污染引起的消化道肿瘤、呼吸道疾病、矿物质及核电辐射引起的中毒及过敏,生态破坏引起的疾病如美国黑风暴期间出现的尘肺炎等。参见:Masazumi Harada,“Minamata Disease:Methylmercury Poisoning in Japan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
3、ution,”Critical Reviews in Toxicology 25,no1(January 1,1995):124;Worster,Donald(20040916)Dust Bowl:The Southern Plains in the 1930sOUP USApp2021【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3 年 4 月(第 4 期,总第 312 期)Apr.,2023(No.4,General No.31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判断郭晓虹(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摘要: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判断法是解决环
4、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中侵权行为与身体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科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于相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流行病学证据标准应当在希尔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以适应于从科学上因果关系到法律中因果关系判断的需要。我国环境病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在该优化后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双向量化举措,综合运用环保部门报告与流行病学专家意见作出司法裁判。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病;因果关系;流行病学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04011706我国当前处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突显的高峰期1,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恶化与相关疾病增多呈正相关。2解决该类侵权造成的人
5、身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其中最大的难点来自传统侵权迥异的因果关系判断。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问题欠缺详尽规定,加之无过错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导致最终责任归属的判定几近全然依赖因果关系判断。3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与判断标准进行科学量化,是解决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和能否最终落实的关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体现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两种类型,直接损害表现为损害与结果之间具有常识可见的直接相关性,如生态破坏导致的山体滑坡致死致伤,该类损害因果关系具有与传统侵权相似的特性,法官无须具有专业病理知识即可判断损害与结果之
6、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文章讨论范围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人体潜在性损害,即经由人体生化反应,最终以疾病形式突显的损害。文章采环境病一词指称由该类侵权引发的人体疾病。环境病的因果关系呈概率化特117社会科学家2023 年第 04 期性,传统侵权案件中的相当证据在环境病因果关系中或不存在,或难以依凭常识发现。这意味着,环境病的因果关系较之传统侵权案件更加依赖于科学技术提供的测量与分析手段,以满足其复杂的证明标准。流行病学(又称疫学)是对特定人群中健康和疾病状况的分布与决定因素的研究和分析,它为发现和证明环境中的危害物质与人体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提供了科学手段,故而在日本公害病索赔,以及英美法系
7、毒物侵权案件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4。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科学的环境病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有关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在法学领域应用的论述多为概念性阐释,甚少将流行病学作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方法进行的纵深研究。文章拟在对因果关系流行病学证明方法与标准方面做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流行病学在环境病因果关系中的应用标准及模式。一、流行病学的具体研究面向流行病学的研究重点为发现导致人体疾病的环境因素,揭示生物制剂、化学品等环境因素与疾病发病率及死亡率的关联度。流行病学吸收了多种研究方法的优势,可最大限度地避免现有科学证据的系统偏差。例如,流行病学优于体内动物研究,因为流行病学中产生误差的不确定性远远低于
8、物种间外推导致的不确定性。5流行病学证据可运用于与健康相关的第一步环境风险评估,有利于确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6,因而在涉及化学物质诱发人体疾病的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院多倾向于将其采纳为判断因果关系的证据。流行病学研究包含实验研究与非实验研究。实验研究致力于人为控制实验中的每一项因素,非实验研究则力图使环境中的其他因素维持自然状态,以排除混淆因素可能带来的对观察因素研究结果的干扰。实验研究的施行受道德规则的约束,因而不能在未感染疾病的人群中测试,而只能面向已患疾病的人,分别采取不同治疗方法的流行病学研究或是进行动物研究。实验研究属受控研究,虽准确性较强,但费用高昂且周期漫长,且动物研究到人类的外推
9、是一个极难攻克的障碍。非实验研究采取观察性方式,主要包括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以及横断面研究和生态学研究。7队列研究对受试者按其与危害物质的接触程度分组后,观察比对随着时间推移不同组出现的发病率差异,因可通过与未受危害物质影响的群体比对,队列研究的精确性与实验研究相当。然而在慢性疾病中,该方法需研究人员耗时数年观测大基数的人群,加之危害物质的接触量与受试者的个体情况可能在研究期间发生变化,从而使研究预设的前提观察不同受试组与危害物质的接触程度关系,除此之外保持其他因素固定不发生改变本身产生了改变,直接影响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代价高昂且难以在诉讼时效内作为证据使用。病例对照研究属回顾性研究,与
10、队列研究不同的是,首先确定人群受危害物质影响的程度,根据病情选择医学领域已知由单一原因引起的“特征性疾病”极其罕见,绝大多数环境病由多种原因造成,其中可能仅有一种涉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即侵权行为可能为环境病的“部分因”,而非充分因、必要因或充要因。Leon Gordis,Epidemiology,5thed,ElsevierSaunders,Philadelphia,2014,p249环境病的因果关系链十分复杂,被告的行为通常不会单独导致疾病,而是与其他原因混杂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原因集合,该原因集合才是原告患环境病的必要条件,被告的原因只是必要条件中的一个部分,即因果关系中的部分原因。当前刑法研究
11、中较多关于引入环境犯罪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的理论,民法理论界对流行病学在侵权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判断研究较少,大部分学者仅将其作为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之一进行了简要介绍。参见张旭东: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反思与重构:立法、学理及判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5 期;薄晓波:倒置与推定: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反思,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6 期;施珵: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法律适用 2015 年第 3 期。有学者论述了疫学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及证明,认为流行病学是证明一般因的关键证据,提出疫学型环境侵权应当综合流行病学证据和其
12、他证据判断因果关系才能做出合理判决。陈伟: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法学研究 2015 年第 4 期。美国有毒物质侵权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人身伤害诉讼,包括来自药品、消费品、环境、工作场所的有毒化学品或危害物质导致的原告损伤或疾病,主要类型为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诉讼。Raynor vMerrell PharmInc,104 F3d 1371,1375(DCCir1997);Brock vMerrell Dow Pharm,Inc,874 F2d 307,311(5th Cir1989)外推是将已知经验投射,扩展到未知区域,是一种根据已知发展趋势推断未知的一类方法。从体外实验获得的结果通常不能转换为直接预
13、测整个生物体内的反应,因而需要建立统一且可靠的外推过程。118受试者,之后将观测对象分为已感染疾病的病例组和未感染疾病的对照组进行比对,具有更快捷高效且成本低廉的优势。然而因采用反向推导相对风险的方式,加之未考虑时间顺序,该种方式容易出现偏差,证明因果关系的能力相对不足。横断面研究又名患病率调查,是在特定时间点针对特定范围人群,以描述人群疾病和健康状况为任务的描述性研究,能够直观反映该时间点的疾病分布,和危害物质与疾病之间的关联,是流行病学中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与病例对照研究相比,它着眼于普遍性研究而非个体和案例的差异,旨在提供整体人群的患病率,但无法回答疾病具体原因问题,故而不能独立应用于因果
14、关系证明。生态学研究将学校、工厂、城市等作为观察单位研究危害物质与疾病的分布关系,只测量总体指数以计算平均值,危害物质与疾病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反映个体指数,所以同样不能单独应用于个体环境病因果关系证明。司法实践中,环境病的因果关系证明必须是连续统一的,体现在能够说明致病物质的累积和发展程度的证据,可以支撑或解释所造成的致病结果。流行病的研究方法各有利弊,判断危害物质与疾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排除混淆因素的影响,是选择主要研究方法和替代方法的主要考量因素。具有证明力的因果关系证据,既依赖于生物可信度高的实验结果,也依赖于与人类相关的流行病学证据,最终体现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反映。
15、二、流行病学因果关系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用于评估因果关系的流行病学证据标准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式,流行病学研究都无法直接证明某种环境病诉讼中的致病物质是否为侵权行为中产生的物质,因而引入流行病学研究成果作为环境病诉讼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必须首先评价该研究成果,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要求。流行病学家着力于定量研究和具体方法的运用,司法裁判者则倾向于使证据的一致性、质量与强度足够充分的定性研究和系统性评价。1965 年,英国流行病学家希尔提出了九个“关联方面”或称标准(Bradford Hill criteria 或 Hills criteria for causation)
16、用于评价因果关系的流行病学证据标准。希尔标准从产生至今被广泛应用,解决满足何种标准的流行病学证据可被用于证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1关联强度:希尔认为危害物质与疾病之间的关联强度越高,越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2一致性:若不同样本在不同情况下被观察,得出了危害物质与疾病关系一致的结果,将会增强因果关系的可能性。3特异性:是指该种危害物质与特定疾病或疾病组合形成了固定关联关系,不会导致其他疾病,或不同疾病的多重效应。4时间性:指危害物质作用于人体的时间早于特定疾病的产生时间。5生物梯度:接触危害物质剂量的多少与相应疾病的发生率正相关。6合理性:指该危害物质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生物学分析上
17、应当是合理的。7连贯性: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与该疾病的历史和生物学的一般已知事实严重冲突,与实验室证据的一致性可增强因果关系可能性。8实验:指可诉诸实验证据。9类比:类似病原体的效果与特定制剂的特定效果具有相似性。希尔的上述标准存在保留和例外情形,在涉及因果关系的司法裁判问题上,希尔不认可任何严格的证据规则与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判断完全一致,即流行病学因果关系推论无法达到逻辑演绎的确定性。因此虽然实践中科学家将该标准作为逻辑上因果关系推理的辅助手段,但全然以该标准来实质性地推动推理过程是难以建立稳固的因果关系的。(二)用于评估流行病学证明因果关系的标准优化希尔标准在被广泛应用的过程中凸显了以下问题:
18、首先,标准中的个别因素因不够具体,或过于宽泛导致实用性不强。因果关系必须足够具体,以区分真正的因果关系和单纯的相关性,但也不能过于狭窄,因为过于狭窄可能会过滤掉真正因果关系。其次,标准的内部结构不清,某些标准间存在重复和交叉,容易给非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判断/郭晓虹119社会科学家2023 年第 04 期例如,吸烟与肺癌之间是一种弱关联,但这个弱关联很少被认为是非因果性的。流行病学专业人员造成应用困难,有必要对不同标准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属性重新界分后,进行符合司法证据规则需要的重构。其中,那些作为逻辑推理进程中关键环节的要素,尤其是被视为目前科学界普遍接受的方法的一部分要素
19、应予保留。而其中并不决定因果关系认定,甚至真正因果关系都无法满足的要素则不应被置于标准中为本已艰难的因果关系认定徒增困难。在重构整合希尔标准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流行病学证据用于证明因果关系的标准应当分为四大类:第一,时间性,即危害物质必须先于疾病存在。时间性是任何标准中无可辩驳的存在,因为任何因果关系证明的前提都是必须证明原因的产生先于结果的出现,这是前提性标准。唯需考量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否与假定的一致。一般而言,时间间隔越短,混淆因素的作用与个体自愈造成干扰的空间越小。第二,医学与生物学相关性,即疾病与危害物质存在医学与生物学上的双重相关性。希尔关于生物梯度预设的单调关系是理想化
20、的,疾病发生率随着危害物质接触增加而升高的单一趋势不一定意味着因果关系。这表现在如果混淆因素与疾病表现出单一的生物梯度时,当案件中的疑似原因与环境病的真正原因相关时,就会发生混淆。可疑原因和环境病之间会产生错误(或放大真实)关联,该可疑原因即为混淆因素,也会造成危害物质与疾病具备生物梯度的假象,然而事实是混淆因素与疾病的生物梯度生成了因果关系。因而仅仅依赖生物梯度的存在并不总是支持因果关系,该因素不适用于全部原因。要明确危害物质与疾病在医学与生物学上具有相关性,除了满足希尔标准中的生物梯度、合理性与连贯性之外,还要排除其他可能原因的影响。第三,正相关性,即危害物质作用大小与疾病发生率存在概率上
21、的正相关关系。疾病因危害物质而产生,随着危害物质作用程度的增加而上升,环境病产生地区人口患病率在危害物质出现前后存在显著差异。希尔标准中,关联强度以及实验两标准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排除混淆因素的影响,确定真正的危害物质。正如弱的关联事实并不排除因果关系,强关联但非因果关系的反例也存在。尽管弱的关联可能和强的关联一般真实,但弱相对关联可能产生强的绝对效应。因此,从强关联(但绝对效应较小)推断出因果关系时必须更加谨慎。混淆因素与替代原因会干扰因果关系识别,尤其是在时间跨度较长的情况下。8因关联强度有时候大于混淆因素带来的综合效应,关联强度应当与混淆因素可能造成的偏差进行比较。希尔标准中的实验的
22、确切含义存疑,可能是动物实验证据,也可能是人体实验的证据。然而,流行病学极少采取人类实验方法,动物实验证据涉及向人类的外推,且往往剂量存在极大差异。从逻辑上讲,实验证据不是一个标准,而是对预设因果关系的检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实际进行的测试。虽然实验测试的证明效力强于其他测试,但由于解释上的困难,且每种实验的结果总有数种替代解释,所以通常不像预想中般具有决定性。实验中很可能存在一些在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分布不均的混淆因素,这些混淆因素代替预设的危害物质决定了因果关系。不同的疾病和研究受到不同混淆因素的影响,因此排除合理混淆因素的判断,取决于对个案混淆因素影响的细致排除。因此,有必要将实验与关联
23、强度结合或其他证据辅助为一个体系,以综合排除混淆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第四,可复制性,即该因果关系在相似地区、相似群体中可证明、已证明或被反证过相关性,或化学成分类似的危害物质导致过同种疾病。危害物质与环境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味着对相似人群进行相同的干预可以获得相同的结果。可复制性是科学方法的核心原则:如果可以重复实验并提供相同的结果,则可以减少由混淆产生原始结果的可能性。如果一个实验不可复制,那么复制的环节中有因素改变了,或者最初的实验存在问题。缺乏与其他案例的相似性并不排除因果关系,因为某些结果可能是在特殊情况下由其他原因加入的混合作用引起,被观察到的相似性很可能是补充因素的加入使原因与其
24、他案例的原因等量引起相似结果。只有在对因果机制中的所有细节充分掌握后,确保两个案例中所有因素尽可能相同,这种相似性才可能是明显的。可复制性必须依赖于对相似案例的观察性研究,观察性研究比随机试验研究受到的影响更多,因为观察组的分配既不是随机的也不是隐藏的,参与者与研究者在此过程中也是带有先入性观念的,这带来了选择偏倚和观察偏倚的风险。进行观察性研究的研究人员在选择对照组和评判观察结果时,必须保持客观以排除似是而非的混杂因素的影响。希尔标准中的特异性相当于认识到绝大多数危害物质不会引起各种各样的影响。事实上,即使只是依据生活经验,单个事件和原因都可能产生多种影响,何况本身十分复杂的化学物质作用于同
25、样复杂的人体(生物过程的复杂性)。因此特异性作为一般规则是无效的,在评判流行病学证据时可以摒弃。120例子:橙剂是一种除草剂和脱叶剂化学品,在越战时期被美军广泛用于除草作战过程。越南老兵因接触橙剂后,患上了癌症和神经系统疾病,他们的孩子也有出生缺陷。他们曾起诉陶氏等其他落叶剂制造商,在诉讼过程中,退伍军人依靠动物毒理学研究来证明因果关系,但是法院要求提供有利的流行病学证据。最终结果是,原告因为举证不力而被迫接受了一个有争议的低解决方案。而现在,该化学物质被证明能够破坏基因,与几种癌症和先天缺陷密切相关,导致暴露的受害者的后代之间的畸形。Scherer,Bill“Ecology Law Quar
26、terly”Ecology Law Quarterly,vol14,no2,1987,pp397400如在 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涉及数千亿美元赔偿金的石棉暴露案件,其中数十万件是由很少甚至没有身体损伤的索赔人提出索赔,这些索赔集中在对因果关系要求最宽松的司法管辖区,使美国处于“石棉诉讼危机”的阵痛中。法院最终逐渐拒绝了“任何暴露”引起因果关系的证据。Amchem Prods,Inc v Windsor,521 US 591,59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1230 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
27、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2020 年 12 月 29 日。民法典 第 1230 条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考量是保护被害人利益,被害人一般处于举证劣势地位,这一方面由于被害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获取证据不便,另一方面是被害人难以支付昂贵的鉴定
28、费用。在被害人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后,即可申请鉴定并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用的做法一方面可使错位的举证责任得到矫正,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能够在较低成本下得到专业人员支持并最终获得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2015 年 12 月 21 日,司法部、环保部出台了 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评定
29、与筛选未细化。流行病学专家库应该由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入选法院专家库,在案件需要时,由当事人盲选产生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对各自意见负责。专家组给出的鉴定意见应当视为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法官内心确认的参考依据之一,而非证人证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流行病学因果关系判断/郭晓虹三、流行病学在我国环境病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应用环境病案件往往原告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错误的司法裁判可能产生两个极端不公平的结果:真正的受害者未得到赔付,或者对损害的产生毫无责任的被告承担巨额赔偿。对于举证难度极大的环境病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过松的证明标准由于降低了
30、原告的举证负担,使满足证据义务的原告增多,会引起投机性索赔,造成诉讼爆炸。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原被告谁有义务证明因果关系及要求的证明程度上存在极大不同。英美法系有毒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一般申请流行病学家将采用实验、观察、总结等方法做出的推断,作为专家证人意见呈现。我国 民法典 第 1230 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条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9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原告必须证明污染物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地方法院对待举证责任倒置态度不一,司法实践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者仅为496。10将举证责任完全归于被告的做
31、法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对被告而言,证明要求变成了反面的,要证明他们排放的物质不会造成伤害的困难是难以估量的。第一步,科学只能对危险设置上限,永远不可能证明没有危险。不执行正常证据规则,转移或降低原告举证责任的做法会带来严重的市场风险,扼杀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正确的做法是应该由原告与被告完成属于各自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后,即可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而不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被告除了在经济地位上优于原告外,在证据距离上未必具有优势,在采纳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能力即可被补足。文章认为,环境病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进行双重评估:第一步,由环保部门或其委
32、托的机构出具污染调查报告,明确被告企业是否排放了污染物、哪些企业共同排放了污染物、企业排放产生的危害物质是否为受害人所接触。一方面,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及监督检查,有责任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除了对企业排放行为有记录,且其职责也决定了其中立性。另一方面,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中有关于特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可视情形推荐专门机构出具报告。第二步,由专家小组运用流行病学方法,提供前述企业污染物是否会导致原告的环境病的鉴定意见。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专家小组应当在预先建立的专家库中盲选产生,通过集体研究出具意见,专家证人的证词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证词必须是依据科学的方法和1
33、21社会科学家2023 年第 04 期参考文献1刘倩,曲广波,陆达伟我国环境污染与健康基础研究的若干新需求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1,36(05):6146212KHAN RAMSHA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by heavy metals and associated human health risk assessment:a case study ofsurface water in Gomti River Basin,IndiaJ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international,2021,
34、28(40):56105561163石方军我国“癌症高发村”的产生时间、空间分布及影响因素J医学与社会,2020,256(02):70734(日)原田尚彦,于敏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5FRANK FISHERCitizens,Experts,and the Environment:he Politics of Local KnowledgeJContemporary Sociology,2002,31(05):50;54;1476HERTZ PICCIOTTO,IRVAEpidemiology and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a bridge
35、from science to policy JAmericanJournal of Public Health,1995,85(04):4844917JEFFREY DINTZER,JONATHAN MOSHEREpidemiologic Evidence in Toxic Tort CasesJNatural Resources Environment,2003,17(04):2222248WRIGHT,RICHARD WThe Efficiency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Responsibility:Unscientific Formalism and Fals
36、e SemanticJChicagoKent Law Review,1987(63):5539张旭东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反思与重构:立法、学理及判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05):243210吕忠梅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78 责任编辑:粟红蕾 助理编辑:阳琪琪原则,基于可靠的事实和数据,评定案件事实的产物。或亦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中的一到两名专家证人的规定除了可能提供投机性鉴定意见外,也易使专家证人可能受被告影响出具虚假意见。此外,流行病学因果关系主要用于判断事实因果关系
37、,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面临法的价值判断这一主观因素。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能完全等同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还需要考虑政策上对经济发展的支持。然而这一点在面对环境病时需重新考量,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不同,前者更需要及时的赔付以支付预防和治疗费用,更加关系人权与民生,法律判断应该基于事实判断,倾向于受害者的保护。在应用广度方面,流行病学关注的是一段时间内人群整体的发病率,并没有解决个体疾病的原因和差异。其局限性在于,流行病学能够推断危害物质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能够确定危害物质的风险程度,即能够确定危害物质是否会引起某种疾病,而
38、并不能确定是否确实引起了某个单个原告的特定疾病。因此,流行病学是解决一般因的有效手段,在解决特定因时,必须有其他针对性的辅助方法。判断环境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既需要流行病学、法医学、暴露学、生态科学、环境科学等经验科学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也需间接反证法、相当因果说等法律上的判断方法。就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而言,应该根据需要判断的因果关系和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之不同,选择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仅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规定为一两种方式,不能适应类型多样化、案情复杂化的环境病案件的需要,必须根据不同需求,确立和适用多样化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9、九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Andrea Spinazz,Filippo Lunghini,Davide Campagnolo,Sabrina Rovelli,Monica Locatelli,Andrea Cattaneo,Domenico MCavallo;Accuracy Evaluation of Three Modelling Tools for Occupational Exposure Assessment,Annals of Work Exposures and Health,Volume61,Issue 3,1 April 2017,P284298Richard Doll,Richard Peto;The Causes of Cancer:Quantitative Estimates of Avoidable Risks of Cancer in the United States Today,JNCI:Journal of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Volume 66,Issue 6,1 June 1981,P 1192130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