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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以运行部分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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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防火法规的摘录【以运行为主,有少量检修和安装的内容】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 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电缆防火 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轻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12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1.2 汽机油系统防火 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袋、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2.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上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1.7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1.8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1.9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 ================================================================= DL 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工。 3.0.4.2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就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缩;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园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晨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气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火灾地点; (2)火势情况; (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火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灭火的有效性; (2)对设备的影响; (3)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选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6.4 锅 炉 设 备 6.4.2 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它可燃物品。 6.4.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时,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用测爆仪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6.4.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 6.4.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试验。 6.4.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没有投用的燃气管路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6.4.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作爆发试验,在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13 如燃(煤)气爆发试验改用含氧量测试时,则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0.8%即为合格。 6.4.14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6.4.15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9.8kPa。 6.4.16 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6.4.17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措施。 (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将动火管道拆开通大气,法兰侧加堵板。 (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测爆仪检测合格。 6.4.18 燃(煤)气爆炸的扑救。 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油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处理。 6.5.2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管子壁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温的垫料。 6.5.4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 6.5.5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在热体附近的法兰外应装设金属罩壳。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温应坚固完整,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罩,如有油渗入保温层应及时更换。 6.5.7 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150mm。 6.5.8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 6.5.10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装置,事故排油管径设计,应在排油时能保证汽轮机转子在惰走时的润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可按量大机组与其相邻机组中较大的一台机组主油箱容积的和计算。 6.5.12 事故排油阀门应用钢质阀门,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平时加铅封,并有明显的标志。 6.5.13 凝汽器冷却管材料如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6.5.14 汽轮机油系统刚开始发生小火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扑救。 6.5.15 油系统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立即破坏真空,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特别注意拉掉手动消防脱扣器,解除高压电动油泵自动投入开关,切断高压电源,开启事故排油门。 (2)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并即用“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 (3)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4)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7.1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 7.1.3 当发电机失火时,为了迅速限制火势发展,应迅速与系统解列,并立即用固定的灭火装置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的灭火装置或灭火装置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应利用一切灭火设备来及时灭火,但不得用泡沫灭火器或用干砂灭火。当地面上有油类着火时,可使用干砂灭火,但注意不使砂落到发电机或励磁机的轴承上。 7.1.5 当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尽可能把电动机出入通风口关闭,然后才可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及干砂灭火。无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及干砂灭火。无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时,可用消火栓连接喷雾水枪灭火。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7.4 电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需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施方法》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 性 蓄 电 池 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置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7.5.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7.5.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7.5.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7.5.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7.5.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 7.6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7.6.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真诚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7.6.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真诚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电容器室的建筑物应是耐火二级丙类生产标准。所采用的防火门应向外开。 室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7.6.4 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7.6.5 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向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7.6.6 5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7.6.7 500kV直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7.6.8 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其所选型号与所使用的场合应相适应,如表7.6.8所示。 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 8.0.5 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室(房)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3)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9.1 电焊和气焊 9.1.1 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不得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9.1.2 电焊机外守则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地被焊物件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 9.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9.1.4 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9.1.5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9.1.6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电焊、气焊“十不焊”如下: (1)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这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9.1.13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9.1.14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9.1.21 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9.1.22 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 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9.2.10 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事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328条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373条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煤油灯照明,可用12~36伏的行灯。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第377条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第404条 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燃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第405条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270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发电厂和变电所控制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防毒面具要按规定使用并定期进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10页 共10页 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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