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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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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出台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是指对家电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弃旧家电然后集中运至拆解处理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的定额补贴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各试点省市。第二章补贴标准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第五条回收旧家电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试点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六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七条拆解

3、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第八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第九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四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第十条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4、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第十二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第十三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五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

5、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第十六条对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出台买家电可贷款 一直在酝酿中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8月13日终于正式发布,全新的金融机构和贷款方式应运而生。银监会表示,希望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出资人资产总额降低至600亿元据银监会

6、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600亿元,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须符合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满2年以上等条件。 同时,办法还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

7、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此外,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但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可用于购买家电但不用于供车供楼 办法第34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车的贷款。另外,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还能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进行试点。我国家电标准的结构和标准的制定 我国现行的

8、标准架构是由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五级构成。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别有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涉及到国家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此外只能申请推荐性标准。 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从效力上是递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各级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程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属下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唯一合法的官方制定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几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出版阶段、

9、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目前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微波炉行业首个功能性行业标准09年8月1起实施 微波炉行业有了首个功能性行业标准。网易科技今日获悉,微波炉蒸功能要求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经商务部公告发布,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由商务部归口,起草单位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公司及中国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据了解,目前在市场上,各微波炉生产厂家纷纷推出具有蒸功能的产品,但由于研发、设计、制造等环节的差异,产

10、品质量与蒸食效果参差不齐。消费者在购买蒸功能微波炉时也无据可依,仅根据厂家导购人员的介绍很难做出判定。 有业内专家表示,此行业标准的出台,有望结束蒸功能微波炉市场混乱、消费者购买产品无据可依的局面,微波炉市场将进入以技术战为主的竞争时代。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1、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

12、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

13、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第七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

14、,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第九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

15、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

16、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六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七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

17、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八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第十九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

18、等违法行为。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19、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第二十四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第二十六条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二十七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

20、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二十八条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21、,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三十一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第三十二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

22、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第三十三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第三十四条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

23、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三十六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第三十七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第三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

24、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十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商

25、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第四十四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

26、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

27、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第十章试点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第四十七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交旧购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财政部、商务部

28、、环保部等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第四十九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第五十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

29、以旧换新工作。第五十一条试点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五十二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第十一章试点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第五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五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第五十六条试点省市各

30、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九条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随着家电下乡政策宣传的不断深

31、入,我区广大农民群众踊跃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但由于原补贴流程涉及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民、财政所等部门和环节,手续繁杂,财政补贴资金兑付速度相对较慢,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两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9103号)文件,从6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实行开展由商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马上领到补贴。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32、:1.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2销售网点查验购买人相关身份证明等资料,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农民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由商家按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比例将补贴资金当场垫付给农民或抵扣货款。3销售网点提供相关资料定期到乡镇财政所结算补贴款。4财政部门对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各销售网点账户。 经建处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电热水器拆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发布 2009年6月16日,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发布了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拆装和维修

33、服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热水器服务规范)。电热水器服务规范)由协会和A.O.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共同主持起草,由国内外热水器生产、销售和专业维修服务企业共同审定通过。电热水器服务规范填补了电热水器拆装和维修服务行业空白,自2009年6月16日起在行业内试行,试行期半年。电热水器服务规范填补行业空白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副会长郭赤兵介绍,我国GB20429-200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国家标准对电热水器的安装做出了规范要求。从专业技术角度规范电热水器拆装和维修服务,在国内尚属空白。 郭赤兵介绍,电热水器服务规范共有九章,是国内首个规定了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在使用场所的拆卸/安装和规定场所的维修

34、服务的技术、操作规范及质量检验要求的行业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在家庭中使用的用电功率不大于3.5Kw的储水式电热水器的拆装和维修服务。该规范对拆装、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提出了基本要求;对拆卸、安装、维修保养、维修的作业程序提出了规范要求;对拆装和维修服务质量提出了检验规范要求;对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安装服务协议、日常使用注意事项、维修单以及拆装和维修服务常用工具配备等附录了参考资料。协会发布的电热水器服务规范,填补了国内电热水器服务行业空白。 电热水器服务规范由协会标准化推进委员会和协会技术部专家顾问组联合青岛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

35、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等电热水器企业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6日起在行业内试行,试行期半年。电热水器服务规范详细规定了服务质量 电热水器服务规范详细规定了拆装、维护保养和维修服务技术要求,规定了拆卸作业、安装作业、维护保养、修理作业程序以及质量检验标准。 主要内容有:对安装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质量保证期为例:根据安装面质量设定要求,首次安装自安装完成当日起计算,通常应不少于3年(36个月);根据待安装产品质量、安装面质量和安装附件配件质量综合状况,再次安装自再次安装完成当日起计算,通常应不少于3个月;根据待维护保养整机质量状况、维护保养项目工艺及内容、补充或

36、更换单元/器材质量等具体情况(补充或更换单元/器材质量保证期包含在内),预防性维修(维护保养)自交付当日起计算,通常最低保证期应6个月;根据待维修产品整机质量状况、维修项目工艺及内容、更换单元或器材质量等具体情况设定(维修更换单元质量保证期包含在内),修复性维修(修理)自交付当日起计算,通常最低保证期应30天;根据维修产品整机质量状态、维修项目工艺及内容、更换单元质量等具体情况,维修更换单元或器材自交付当日起计算,通常最低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应30天;主要和贵重零部件或元器件质量保证期:加热棒器、控制、显示、电源等功能单元应6个月;元器件、零件、原材料应12个月。产品在“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新品

37、,在“三包”期外可使用替代品或可用品,质量保证期应做相应下调。 电热水器服务规范详细规定了电热水器拆装和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行业认定的职业资格,或经过企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源位置变动、电源线路延长等作业的人员,应具有国家电工职业资格。 生产企业特约维修服务部开展电热水器拆装和维修服务业务时,明确应优先选用维修服务等级资质符合SB/T10349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行业标准中二级或以上资质的。 据了解,协会今年还将组织完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起草编制20080172-T-322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业经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下达的起草编制房间空气调节器

38、安装质量检验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服务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清洗维护规范三项行业标准,和发改委下达的起草编制Q2007-191T废旧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工作。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

39、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第三条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第五条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第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

40、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二)产品推广价格;(三)推广方案;(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第三章补助条件第九条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四)具有唯一可识别

41、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及服务;(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十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第十一条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第五章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十三条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

42、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第十九条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三)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四)推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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