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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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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学习思路: 进项税额 可抵扣 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购入时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①购进农业产品 ②运输费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一批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在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其可计算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记账采购成本是多少? 【答案】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记账采购成本=100000-13000=87000(元)。 【解析】免税农产品指那些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所说的免税是指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时候,农业生产者免缴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者不可能取得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者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时,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烟叶收购价款×1.1×1.2×13%=烟叶收购价款×17.16%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007年) A.6.5万元 B.7.15万元 C.8.58万元 D.8.86万元 【答案】C 【解析】烟叶收购金额=50×(1+10%)=55(万元);烟叶税应纳税额=55×20%=11(万元);准予抵扣进项税=(55+11)×13%=8.58(万元)。 (2)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计算基数——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发票种类——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采购原材料支付运杂费共计1000元,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800元、建设基金80元、保险费20元、装卸费100元。其可计算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记入采购成本的运输费是多少? 【答案】可计算抵扣进项税(800+80)×7%=61.6(元) 记入采购成本的运输费=1000-61.6=938.4(元)。 【解析】按规定对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时,按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金额和建设基金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重要提示】(1)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2)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是按规定的发票、凭证上的规定项目所列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出来的,计算抵扣时的计算基础不必进行价税分离。 【知识点归纳】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具体业务 能否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购买原材料(用于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销售产品(属于应税项目)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代垫运费 符合不计入销售额条件的代垫运费 不计销项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计算销项税,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一批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输公司运送该批货物回厂的运费2000元并取得合规发票,该企业此项业务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元。 A.13000 B.13140 C.17000 D.17340 【答案】B 【解析】该批业务可计算抵扣进项税=100000×13%+2000×7%=13140(元)。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另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对内) 投资、分红、赠送(对外) 购入 不计销项也不计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例题·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 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 【答案】AB 【例题·单选题】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 )。 A.轿车厂销售自产轿车支付的运输费用 B.纺织厂外购动力支付的运输费用 C.机械厂外购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运输费用 D.食品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运输费用 【答案】C 【例题·计算题】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货物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和免税货物的生产,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应税货物销售额50000元,免税货物销售额70000元,当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70000÷(50000+70000)=1983.33(元)。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这批材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特别归纳】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以往购入的材料毁损,账面成本12465元(含运费465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12465-465)×17%+465÷(1-7%)×7%=2040+35=2075(元)。 由于运输费465元是按7%扣除率计算过进项税后的余额,所以要还原成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20000×60%×17%=2024(元)。 (四)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取得的返还收入不是采取计算销项税的办法,而是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当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10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装厂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20000元;当月该商场允许某电压力锅厂进店销售电压力锅新产品,一次收取进店费30000元,则( )。(商场和服装厂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1623.93元,销项税14529.91元 B.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4529.91元,销项税14735.90元 C.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1623.93元,销项税18888.89元 D.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4529.91元,销项税21794.87元 【答案】A 【解析】商业企业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进项税=100000/(1+17%)×17%-20000/(1+17%)×17%=11623.93(元);当期销项税= 100000/(1+17%)×17%=1452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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