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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文 本 部 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和发展目标
第三章 用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第四章 景观系统规划
第五章 配套设施规划
第六章 环卫工程规划
第七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八章 文物保护规划
第九章 综合交通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十一章 “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十三章 地块控制
第十四章 特别控制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对策
第十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章 附则
附录:名词解释
附表:1、建设用地兼容表 2、建筑兼容表
3、配套公用设施一览表 4、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城区开发建设,特制订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 《道北分区规划(1998-2010)》;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8) 洛阳市综合交通规划(2006-2020)
(9) 洛阳市农贸市场规划 (2006-2010)
(10) 洛阳市城市消防规划(2000-2010年)
(11) 洛阳市地区1/500地形图。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 依法规划的原则。
2. 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公开的原则。
4. 整体性原则。
5. 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 规划范围
规划区域位于道北区中部,整个用地呈长方形,东至金谷北路,南至道北三路,西至陵园北路,北至道北五路,总用地面积25.89公顷。
第五条 文本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以及洛阳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 文本 “黑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文本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洛阳市规划局负责。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和发展目标
第八条 功能定位
本区以居住、行政办公功能为主的城市综合居住区。
第九条 发展目标
完善城市功能区,配套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完成旧城改造问题,建设优美和谐社区。
第三章 用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类别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用地布局
规划区以城市道路网为骨架,形成“两心、两轴、五片区”的布局结构。
两心:道北三路与陵园北路交叉口形成的文化娱乐中心;以及位于规划区中部的公共服务中心。
两轴:沿金谷北路形成城市景观轴,沿邙山渠形成生态景观轴。
五片区:两个居住片区、两个公共服务片区、一个带状绿化片区。
第十二条 规划用地汇总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a)
比例(%)
人均面积( M2/人)
R
居住用地
11.56
45.80
17.89
其中
R22小学用地
1.14
4.52
1.76
C
公共设施用地
3.70
14.66
5.73
其中
C1行政办公用地
3.10
12.28
4.80
C3文化娱乐用地
0.60
2.38
0.93
S
道路广场用地
6.81
26.98
10.54
G
绿地
3.17
12.56
4.91
其中
G1公共绿地
2.27
8.99
3.51
G2防护绿地
0.90
3.57
1.39
合计
城市建设总用地
25.24
100.00
100.00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0.65
其中
E1水域
0.65
总计
规划范围总用地
25.89
注:规划人口6460人
表1 规划用地构成表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规划
新增居住用地按二类住宅用地标准建设,住宅以多层为主,可建部分中高层。
整合现状居住组团、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中铁集团生活环境和质量。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地:
位于区北部,为中铁隧道集团公司。占地3.10公顷。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用地
位于道北三路与陵园北路交叉口,可与周边的烈士陵园、渠边绿带,形成休闲、游乐、文化、活动中心,占地0.60公顷。
第十六条 绿地
⑴、 规划区为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包括沿城市道路和沿渠带状绿地,全区公共绿地面积为3.17公顷。
⑵、 街坊内小区级公共绿地的布局,在下一层次规划中确定,面积不得小于分图图则中规定的数值。各地块的绿地率不得小于图则中规定的数值。
⑶、 各街坊、地块在满足图则所规定的绿地指标的同时,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以增强绿化效果。
⑷、 规划图则所确定的绿地,严禁改为其它用途。
⑸、 居住区内应设不少于1.5平方米/人的居住区绿地,不少于1.0平方米/人的小区绿地和不少于0.5平方米/人的组团绿地。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相邻地块合并开发时,相邻地块之间的用地界限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作适当调整,但用地构成、开发强度、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地块图则中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原则上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进行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论证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兼容表》(见附表一)的规定,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四章 景观系统规划
第二十二条 景观系统为“两带、两节点”。
“ 两带”:沿邙山渠构建的景观带,是重要生态景观廊道;沿金谷北路构建的景观带,是重要建筑、人文景观廊道。
“两节点”:道北三路与陵园北路交叉口形成重要的建筑景观节点;道北三路与金谷北路交叉口带状绿地形成绿化景观节点。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带状绿地为主。
第五章 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四条 配套设施规划:
配套设施包括小学、托幼、文化宫、市场、居委会、刑警支队、垃圾转运站、公厕、热交换站,其中市政设施及交通设施在专项规划中说明。(详见附表三)
第二十五条 将现状一贯制小学改为六年制普通小学, 12班,并扩建,占地面积1.14 公顷。
第二十六条 保留区内现状一所托幼,8班。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托幼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
第二十八条 其他配套设施
保留中铁集团文化宫,占地0.60公顷;保留中铁集团刑警支队一处。
居委会只控制建筑面积,可与其他建筑合建,但必须在规定位置建设。
第六章 环卫工程规划
第二十九条 垃圾收集
1. 果壳箱:公共场所相邻果壳箱间距为50米~100米/只;主干道、次干道间距为100~200米/只;支路间距为200~400米/只。
2. 垃圾箱、桶:采用定点、分类袋装垃圾收集箱桶,住宅区内服务半径为70米/只。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
规划新建公厕2座,垃圾转运站一座。
保留中铁集团办公区内垃圾转运站一座。
第七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区为6度烈度区,区内建筑工程的抗震等级按最低抗震等级7级设防。
第三十二条 疏散道路应符合避震疏散的要求,主要疏散道路宽度须在15米以上,有金谷北路,陵园北路,道北三路,道北四路,道北五路。
第三十三条 人防建设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与城市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各居住小区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修建地下人防工程。
第八章 文物保护规划
第三十四条 邙山陵墓群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规划区A1、A2地块位于邙山陵墓群紫线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其紫线范围: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孟津县长华乡缠阳村、水泉沟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东界孟津县长华乡水泉沟村――洛阳市廛河区小李村南,南界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邙山乡苗南村―― 廛河区小李村南。本规划区位于该紫线范围的南界、即邙山乡苗北界内。
第三十六条 保护措施:紫线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过文物勘探,发现重要文物遗迹必须保护。
第九章 综合交通
第三十七条 规划城市路网分为次干道和支路两个等级。次干道金谷北路红线宽度为60米,道北五路红线宽度为40米,道北三路红线宽度为30米,支路30米以下。道路红线内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三十八条 规划地块出入口应尽量选择在次干道和城市支路上。开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应大于70米,次干道大于50米,支路大于3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九条 金谷北路与道北五路,金谷北路与道北三路交叉口两个交叉口的道路红线应进行红线展宽,具体方式详见《道路规划图》。
第四十条 道路规划建设控制表 单位(米)
路名
起讫点
红线宽度
长度
车行道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
隔带
慢车道
人行道
外侧分隔带
城市次干道
金谷北路
道北五路-道北三路
60
889.3
9×2
8
4×2
4.5×2
4.5×2
4×2
道北五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40
130.5
15
3.5×2
4.5×2
4.5×2
道北三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30
493.5
16
3×2
4×2
合计
1513.3
城市支路
陵园北路
道北五路-道北三路
20
798.5
11
4.5×2
道北四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25
250.6
15
5×2
规划道路
陵园北路-金谷北路
20
351.9
11
4.5×2
合计
1401.0
总计
2914.3
第四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规定。
配建停车场技术指标要求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
一类住宅
车位/户
1.00
二、三类住宅
0.50-0.75
办公建筑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市级机关办公
0.50
商业办公
0.40
旅馆
三级及更高
车位/客房
0.40
三级以下
0.25
商业场所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0.40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 m2营业面积
1.00
农贸市场
0.4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1.00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四十二条 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2320立方米/日,平均日污水量为1600立方米/日。
第四十三条 规划利用道北加压站、规划王城路、定鼎路第二加压站作为规划区供水水源。
第四十四条 给水管网采用生活与消防合用的低压环状管网系统,配水管网上设市政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第四十五条 第四条:沿道北三敷设DN500管道、沿道北五路敷设DN300~DN400作为规划区主要供水引入管道。
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四十六条 排水体制采用完全雨污分流制。现状合流、混流系统结合地块开发建设、逐步分期分批改造为雨污完全分流的排水系统。
第四十七条 沿金谷园北路两侧敷设D600污水主干管,收集规划区以北及规划区污水排入道北二路污水管道,近期可接入邙山大渠;沿陵园北路敷设D500污水干管,收集规划区部分污水排入机场路现有污水管道。
第四十八条 规划区污水均通过管道收集最终排入瀍东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污水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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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四十九条 雨水排放以自流、分散为原则,就近排入邙山大渠。
第三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规划区最大用电负荷为6100kW。
第五十一条 规划确定远期由韩家仓110kV变电站为规划区供电。
第五十二条 规划区电力线路选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
第四节 电信工程规划
第五十三条 预测规划区主线电话4500部。
第五十四条 由位于道北二路的市话分局为规划区提供电信服务。
第五十五条 新建道路建设改造,建设电信综合管道。位于东西向道路北侧、南北向道路西侧人行道下。
第五十六条 由规划位于金谷北路与道北五路东北角的邮政所,为规划区提供邮政服务。
第五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五十七条 规划本区由洛阳热电厂集中供热,供热介质及参数为120/70℃高温热水。热力由王城大道规划热水干管接入,沿道北三路、陵园北路敷设至规划区。近期仍采用中铁隧道集团自备锅炉房供热。
第五十八条 预测规划区采暖热负荷为15.8兆瓦。新建、现状保留居住建筑采暖热指标分别取40W/m2和60W/m2。
第五十九条 规划设置2座热交换站,其中一座利用中铁隧道集团锅炉房原址改建。每座热交换站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第六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六十条 本区使用管道由现状道北三路燃气管道引入。
第六十一条 预测本区燃气年用气量为60万立方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2000立方米。
第六十二条 燃气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分散调压低压方式供气。在小区和公建用户处设置中低压调压柜(箱)。
第十一章 “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六十三条 城市绿线
金谷北路西侧30米绿带和沿渠北侧20米绿带划定为城市绿线。
建筑退让渠蓝线不得小于7米。
退让金谷北路绿线:多层建筑为7米,高层建筑主体(45米以下)为15米。
滨水绿地、道路绿地的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绿线规划,绿线内禁止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六十四条 城市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进行建设,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建设。
第六十五条 城市紫线
1.邙山陵墓群紫线范围:北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孟津县长华乡缠阳村、水泉沟村,西界孟津县常袋乡酒流凹村――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东界孟津县长华乡水泉沟村――洛阳市廛河区小李村南,南界洛阳市红山乡杨冢村南――邙山乡苗南村―― 廛河区小李村南。本规划区位于该紫线范围的南界、即邙山乡苗北界内。
2.保护措施:紫线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过文物勘探,发掘重要文物遗迹必须保护。
第六十六条 城市黄线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它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城市蓝线
邙山渠渠面宽15米,沿渠口线北侧3米、渠口线南侧至道路红线划定为城市蓝线。
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洪排涝设施以外的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第十二章 城市设计引导
第六十八条 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区位于道北三路北侧,全区最高建筑为沿道北三路设置的行政办公建筑及沿金谷北路的中高层住宅,高度控制在45米以下;现状住宅以整合为主,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小学建筑高度为15米;幼儿园建筑高度为10米。
第六十九条 建筑形式与色彩
在鼓励建筑形式个性化的同时,强调建筑形式之间的协调。不宜大面积采用明亮耀眼的色彩,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的色调,色彩的变化以不同色系、不同灰度来表现。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的色彩。局部可少量运用对比色来突出建筑的门窗、入口和节点。
第十三章 地块控制
第七十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在分图图则中表明,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等指标为上限指标,在规划设计时不得超过分图图则的规定;绿地率、停车配建等为下限指标,规划建设时不得低于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对于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必须满足分图图则中关于后退道路红线和地块红线建设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住宅应以正面朝南向或东南向为主,间距必须满足地方日照间距标准。当住宅低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低层的高度。
第七十三条 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转点坐标、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高程原则上应满足《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图》要求。
第七十四条 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出入口开口位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有关禁止开口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规划图则确定了不同区位特征、用地特点的所有地块的指标控制体系,其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等是规定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必须遵照执行的;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其他环境要求等是指导性指标,指导性指标是参照执行的。规划实施中的控制应符合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十四章 特别控制
第七十六条 容积率的特别规定
1. 容积率的转让:在相邻用地之间,其用地性质相同或性质相容的,可以转让容积率,转让数额不得大于用地中较小地块容积率的40%。
2. 容积率的提高:建设方面确因特殊需要,要求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的,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规定,可适当提高所在地块图则中的容积率规定,增加幅度视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另定,但增加后的非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2倍。
a) 提供对街两个建筑之间的公共天桥或地道。
b) 提供宽度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广场,满足绿地规划指标外提供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社会停车场(库)的。
c) 提供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公共屋顶花园式休息平台的。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对策
第七十七条 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
第七十八条 建设程序控制
1. 在规划区的建设过程中,如遇与《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相矛盾时,应及时与规划主管部门沟通,并通过规定程序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协调或修编。
2. 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选址(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定”、“施工图纸报批”、“核验灰线”、“跟踪监察”等等项目审理和监控程序办理。如遇违章占地或违章建筑,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土地利用控制
1. 《老城区金谷北路以西陵园北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等范围和面积有了明确的界定,规划实施单位应及时委托有关勘测部门进行现场界桩制作,并定期进行现场核查。
2. 各类用地或地块内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管理控制指标进行。
第八十条 建设项目控制
1.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报审,评审工作应由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学者和专家共同完成。评审工作的规模等级可视建设项目的规模等级和重要性而定。
2.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审意见对拟建项目进行修正和实施,规划和城建管理部门进行监察和参与验收。
第八十一条 在开发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尽量保证各开发阶段规划区内功能活动的完整性。
第八十二条 基础设施先行原则
1. 按规划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应先完成土地利用开发,即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以创造和改善建筑项目的开发条件或投资环境。
2. 基础设施建设应考虑待开发地块(区)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秩序,一次设计,分期实施。
第八十三条 先地下后地上原则
1. 对于道路、给水、排水、雨水、电力、电信和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重复破路,浪费资源。
2. 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尤其应做好管网综合的规划设计工作。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三章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
第三十六章
第三十七章
第三十八章
第三十九章
第四十章
第四十一章
第四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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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第四十五章
第四十六章
第四十七章
第四十八章
第四十九章
第五十章
第五十一章
第五十二章
第五十三章
第五十四章
第五十五章
第五十六章
第五十七章
第五十八章
第五十九章
第六十章
第六十一章
第六十二章
第六十三章
第六十四章
第六十五章
第六十六章
第六十七章
第六十八章
第六十九章
第七十章
第七十一章
第七十二章
第七十三章
第七十四章
第七十五章
第七十六章
第七十七章
第七十八章
第七十九章
第八十章
第八十一章
第八十二章
第八十三章
第八十四章
第八十五章
第八十六章
第八十七章
第八十八章
第八十九章
第九十章
第九十一章
第九十二章
第九十三章
第九十四章
第九十五章
第九十六章
第九十七章
第九十八章
第九十九章
第百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第八十四条 全覆盖原则
1. 规划区内,不允许出现土壤裸露的地块(区),必须采用植被或硬质铺砌材料进行覆盖。待开发街坊或地块可作为生产或经营性绿地,其四周应采用经过设计的设施(护栏或广告牌)进行围合。
2. 对于土建项目,施工前施工方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平面图),并经甲方和工程监理以及质监部门审核批准,施工现场必须全部进行硬化或绿化。
3. 对于已购(租)未建的地块,已购(租)方负责绿化的实施工程,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图则要求,监督、管理规划的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划后概括性确定土地的用途和控制指标,实施建设中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
第八十七条 规划实施必须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作为“行动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核审。
第八十八条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与控制指标具有一定弹性,具体变更程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可变更的内容包括:
第八十九条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允许提高其中一项,但必须降低另一项。
第九十条 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十一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奖励的建筑容量不计入作为规划控制指标的毛容积率。
表8 建筑面积奖励规定表
地块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1.5
1.0
≥1.5,〈2
1.5
≥2, 〈3
2.0
≥3, 〈4
2.5
≥4
3.0
第九十二条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草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5)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九十三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取消其被委托设计的处理。
3、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九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九十四条 规划图则中未规定的用途和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 街坊: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城市用地。
2、 地块:指街坊内被街坊道路或由用地权属划分的城市用地。
3、 用地红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4、 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邻街面的界线。一般应后退道路红线。
5、 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6、 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7、 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8、 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9、 建筑面积: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的面积之和。
10、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11、 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12、 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13、 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4、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等。
附表一 建设用地兼容表
R
C
M
W
S
U
R1
R2
R3
R5
C1
C2
C3
C4
C5
C6
C9
M1
M2
M3
W1
W2
W3
S2
S3
U1
U2
U3
U4
U5
U6
U7
R
R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
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T、S、U、G、D、E类用地不具有兼容性,T、D、E类用地不被任何用地兼容,G类用地可被任意兼容。
R5特指中学、小学、托幼。其余代号均为国标。
+表示兼容,-表示不兼容
附表二 建筑兼容表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R
C
E
S
G
R
Rx2
C1
C3
住宅
▲
中小学、托幼
▲
▲
单身宿舍
▲
公寓
▲
商住综合楼
▲
小区服务设施
○
▲
邮电所
○
▲
储蓄所
○
▲
▲
小型体育设施
○
▲
▲
小型文化设施
○
▲
▲
○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
○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
商业写字楼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表中:▲允许;○有条件允许;其余不允许
附表三 配套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设置数量
位置
备 注
1
居委会
2
A1-1,A3-3
每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2
幼托
1
A3-3
保留现状托幼一处,8班
3
公厕
2
A1-3,A3-8
每处建筑面积80平方米
4
垃圾转运站
2
A1-1
每处占地100平方米
5
热交换站
2
A2-1,A3-1
每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附表四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表
地块编号
地块性质
地块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限高(米)
配建车位(辆)
总户数(户)
户型90平方米以下户数(户)
人口容量(人)
备注
A1-1
R21
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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