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装修质量保证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根底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双方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装修工程为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当。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