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1 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将廉政准则中原则性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纪处理依据和相关处理办法,大大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学习体会,就对实施办法的理解,作肤浅的认识。 一、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权谋私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追究党纪责任 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以交易等形式仅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没有
2、为相对方谋取利益,均可依其不同的情形,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而不必再拘泥于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的争论上,从而将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低价购房而没有为房产商谋取利益等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 2、处分条例第74条共有三款,因此,实施上述行为的,既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也可构成贪污行为。 3、违纪对象系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仅局限于财物。我国立法的基本规定和理论一般认为,无论是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的受贿行为,还是侵占类行为,犯罪对象一般限于财物,尚未扩展到利益。刑法意义上的利益,一般是针对有职权的相对方所获取的东
3、西,而不是犯罪对象本身。因此,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突破。 二、根据行为人“收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 1、重申处分条例第85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亦即索贿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以受贿论处。 2、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的,定性则较为复杂:(1)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及贪污行为;(2) 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
4、4款的规定,如果“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则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以非法占有错误定性处理。 三、关于“以借为名占用”的违纪处理 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如前所述,以“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以非法占有追究其党纪责任。应该说,实施办法以6个月为限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而把实践中比较多出现的,试图以借用名义长期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不廉洁的行为。但在具体适用,要防止仅以时间限定为追究党纪责任的唯一要件,避免客观归罪。 1、将“借用
5、”以非法占有论,仍须以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廉政准则第1条第1项是这样表述的,“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但该项的先置条款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处分条例第72条所规定的3款内容中,均要求行为人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 提条件。因此,依照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第4款将“以借为名”以非法占有论处的,仍应以相应的职权为前提。 2、将“借用”推定为非法占有,仍须结合各方因素综合判断。在执纪实践中,能不能仅从字面的含义上作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即行为人利用职权以借用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对象的财物超过6个
6、月,其性质就转化为非法占有,还不到6个月则还是借用。一种观点是持肯定态度,其理由是:以一定的期限为标准认定性质变化,目的就是要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并防止其以借为名长期非法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更何况,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借用或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本身就是不廉洁的表现,以一定的期限为界,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宽容。因此,只要有职权因素,时间上超过6个月的,就可以认定为违纪。 第二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7、实施办法),将廉政准则中原则性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纪处理依据和相关处理办法,大大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学习体会,笔者就理解和适用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作肤浅的探讨。 一、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权(为本人)谋私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追究党纪责任。 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以交易等形式仅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没有为相对方谋取利益,均可依其不同的情形,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而不必再拘泥于是否构
8、成受贿行为的争论上,从而将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低价购房而没有为房产商谋取利益等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 2、处分条例第74条共有三款,因此,实施上述行为的,既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也可构成贪污行为。 3、违纪对象系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仅局限于财物。我国立法的基本规定和理论一般认为,无论是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的受贿行为,还是侵占类行为,犯罪(违纪)对象一般限于财物,尚未扩展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例如,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收受他人财物,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等。刑法意义上的利益(包括不正当
9、利益),一般是针对有职权的相对方所获取的东西,而不是犯罪(违纪)对象本身。因此,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突破。 二、根据行为人“收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 1、重申处分条例第85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亦即索贿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以受贿论处。 2、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的,定性则较为复杂:(1)根 1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
10、公行为、受礼行为及贪污行为;(2)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则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以非法占有错误定性处理。 三、关于“以借为名占用”的违纪处理。 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如前所述,以“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以非法占有追究其党纪责任。应该说,实施办法以6个月为限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而把实践中比较多出现的,试图以借用名义长期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不廉洁的行为。但在具体适用,要防止仅以时间限
11、定为追究党纪责任的唯一要件,避免客观归罪(错)。 1、将“借用”以非法占有论,仍须以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廉政准则第1条第1项是这样表述的,“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但该项的先置条款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处分条例第72条(非法占有错误)所规定的3款内容中,均要求行为人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条件。因此,依照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第4款将“以借为名”以非法占有论处的,仍应以相应的职权为前提。 2、将“借用”推定为非法占有,仍须结合各方因素综合判断。在执纪实践中,能不能仅从字面的含义上作出这样
12、的理解和解释,即行为人利用职权以借用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对象的财物超过6个月,其性质就转化为非法占有,还不到6个月则还是借用。一种观点是持肯定态度,其理由是:以一定的期限为标准认定性质变化,目的就是要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并防止其以借为名长期非法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更何况,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借用或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本身就是不廉洁的表现,以一定的期限为界,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宽容。因此,只要有职权因素,时间上超过6个月的,就可以认定为违纪。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第一,非法占有是一个法律专用术语,是违纪(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因其属于人的内心活动的范畴,一般
13、须以各种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后进行推定。仅以时间的长短推定,并不全面,也不科学。第二,中央纪委相关文件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借用和占有的区别曾有明确的规定,时间的长短只是两者区别的一个因素,而非全部。如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利 2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
14、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以6个月为判断的基本条件,再结合前述相关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则更有说服力。 四、公款报销,根据公款的不同来源,作出不同的处理。 1、用本单位的公款报销的,或支付应由本人或亲属负担的费用的,亦即公款来源于本单位,属于“监守自盗”情形的,以贪污论。如:实施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
15、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处理。 2、用不属于本单位的公款报销的,亦即性质还是公款,只不过来源于其他单位,若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以受贿论。如:实施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处分条例第85条的规定处理。 3、所报销的公款来源于其他单位,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权钱交易”特征),或者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也属于违纪行为,应以非法占有论处。如:实施办法第17条第3款规定,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
16、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处理。该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处理。该条第3款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廉政准则第15条规定
17、,下列人员应依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党 3纪责任: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3、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3条就适用廉政准则并依照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的主体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一是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
18、部。这样的扩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前者因尚未办理手续,因此仍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相应的职权,理应纳入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后者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其返聘而符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基本特征,应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具体执纪实践中,就实施办法增加的该两类人员,在违反廉洁从政的法规适用上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实践中对上述两类退休人员是否还具有相应的身份或职务上的便利存在争议,故在实施办法出台前,一般不以相应的职务违纪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例如,处分条例规定的贪污贿赂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及部分违反廉洁自律等行为,对主体身份是有特殊要求的,不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无法构成的。实施办法出
19、台后,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一旦实施了廉政准则规定的有违廉洁从政方面的行为,即可依照处分条例分则相应的条款作出处理。第二,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其他已退休的党员干部,并不能因为其不在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而不受纪律约束。首先,处分条例第88条有专门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85条规定处理。亦即退休党员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仍应以受贿论处。其次,实施违反廉洁从政以外的其他诸如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及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无论退休与否,只要是
20、党员,均应依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篇: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之二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之二 XX县区粮食局局长丁振杰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必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围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1、自己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一要在负责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二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一
21、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三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查找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四要把贯彻实施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廉政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纪检组织要积极协助同级党总支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总支的部署,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贯彻实施的意识和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
22、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教育抓起”。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一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使他们真正理解和掌握,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二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为他们抓好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等工作打下基础。三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提高他们依据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要抓好在在党内和社会上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在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社会风气创造条件。 3、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要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在具体工作中,要注
23、意以下几点:一要符合廉政准则的规定,符合建章立制的权限和程序。二要结合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效。三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四要适时清理,有废有立。过去的各项廉政规定即行废止。 4、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洁自律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自觉遵守,严格自律。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努力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树立正人先正己的思想意识,在自觉遵守,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审慎对待亲情友情,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严格要求配偶
24、、子女和其他亲属,警惕别有用心的人的拉拢腐蚀。很多案件暴露出这些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将自觉遵守与加强作风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 5、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贯彻实施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 节抓紧抓好。一是要适时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要充分发挥有关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三是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四是要严肃
25、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件。五是要将贯彻实施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努力形成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四篇: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1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内容涵盖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感触很深。 廉政建设自古以来是一个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许多国家在廉洁文化的建设、实践、推广等方面都是卓有成效的,而且很多国家都是在经历了历史上比较沉重的贪污腐化的阵痛之后,才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一整
26、套反腐倡廉的体系、机制,并形成一种良性发展的廉洁文化。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在某1-些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教育行业也不例外。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与国家治理和政党治理相对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这“事业”和“工程”构成内在统一关系从两者的关联来认识治国与治党的关系搞好“一个工程”建设是搞好“一个事业”建设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说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因此国家治理取决于政党治理执政党建设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步从严治党历来就是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自身建设的要求思想行为、组织观念、纪律约束松懈的党绝不可能成为中国人民的主心
27、骨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从严治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时代环境和国内情况的实际出发突出从严治党的针对性是党的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实践使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空前严峻党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是应对“四大考验”的资源优势然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的东西增多如果不能做到严格治理大党、老党、长期执政的党也终有一天可能走到地位丧失、政权垮台、组织崩溃这一步一些国家政权剧变的经验教训警示党丝毫不能掉以轻心中国发展的现实告诫党必须从严治党改革开放后社会发生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党执政环境的变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
28、改革提出了制度适应、调整和创新的需求由于各种原因党员干部腐败现象的滋生甚至蔓延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重拳出击反腐败各种举措接连出台成效已经显示出来反腐败斗争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党治党是从严治党的正确路径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制度化建设的极其重要的文献51-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必须要依靠制度来作为保障,以立法来规范行为,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不是正式准则,缺乏刚性,对党员干部的威慑不够,以致某些干部抱有侥幸心理,新的廉政准则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
29、增加了或加强了许多条款,并首次以正式的党内法规颁布执行,让执法监督部门有法可依,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长效机制,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的繁荣、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也需要营造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风清气正氛围,而新的廉政准则恰好为我们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我们应该深信,廉政准则这52个“不准”,犹如筑起了一道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防火墙”,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
30、的“安全 第五篇: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1廉政准则学习心得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就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专门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再次彰显中央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定决心。省委、市委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先后下发了落实廉政准则的实施意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盖如垠同志两次专门批示,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出明确安排和部署。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系统学习,我很受教育,很受启发,收益也颇丰。我感到,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严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努力锻造一支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干
31、部队伍,为松北全面深化“北跃”战略提供基础和保障。 一、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精神实质,全面认清廉洁从政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我深切体会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取得又一重大制度成果,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有效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与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的现实需要。综观廉政准则,主要包括总 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重点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提出了8个方面、52个“不准”禁止性要求,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连成了一条领
32、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压线。可以说,廉政准则对于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等突出问题都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感到,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是对领导干部新形势下积极履职、廉洁从政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各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赢得民心的新标杆;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必将对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33、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松北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结合松北实际,贯彻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落实省委、市委各项部署,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为松北实施“北跃” 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证。 (一)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监督制约、服务承诺、责任追究、干部考核评价等制度,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管项目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对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34、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征用出租、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招投标和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继续认真开展清理“小金库”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机制创新、体制改革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改革,着力提升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从政行为,不断提升公信力。 (二)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和追究问责,坚持监督检查从严、批评教育从严、问责追究从严,严厉查处违反廉政准则典型。将“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六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窗口及部门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企业与群众对行政审批工作满意度评价、行政审批时限
35、把握、并联审批及流程传递等各种效能要素进行整合。将行政监察、效能监察、源头治腐、纠风工作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适应松北发展实际的效能评价体系。 (三)着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以保障民生为核心,坚 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开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农村新增债务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对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整改情况的督办,切实实现重民生、解民难、保发展的目标。 三、带头践行廉政准则规定,为松北干部树立可贵榜样 作为建设科技新城、北国水城,打造全省“七大中心”这
36、一宏伟事业的班长,其素养、品格、言行事关全区优良作风的形成,是抓好松北干部队伍的关键。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率先垂范,才能建设创新、创业、干事的干部队伍集体。对照廉政准则规定和省市工作部署,我将带头做好廉政、勤政工作。一是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廉政准则,掌握廉政准则的禁止性要求。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办事,做到学与做的统 一、知与行的统 一、表与里的统一。二是带头宣传廉政准则。把廉政准则的内容宣传给身边的每一个人,自觉遵守、严格要求并贯彻执行。三是带头践行廉政准则,时刻拿廉政准则当成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四是带头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的监督。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用廉政准则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从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不断优化软环境建设,为松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21页 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