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社区计划生育主要工作
一、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1、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基本国策的确定
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
3、一个目标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两个转变
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要由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逐步向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5、三字经
(1)三支队伍: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协会组织的群众队伍。
(2)三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现行生育政策不变。
(3)三为主: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4)三结合: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即生产、生活、生育三结合)
(5)三到位:朱镕基总理1998年9月26日在国家计生委《关于山西省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情况的批示》中指出:希望各级领导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中实际困难和问题。否则,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就是一句空话。(即: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
(6)三自: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6、四个意识
(1)法治意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2)人本意识(由政府要求向群众需求转变);
(3)发展意识(由控制人口数量向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转变);
(4)开放意识(由部门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7、五大工程
(1)优质服务工程;
(2)村(居)民自治工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3)生育文化工程[十百千万工程:全市要在3年以内建成10个示范区县;500个示范乡镇;5000个示范村(社区)人口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帮扶50000个计划生育贫困户];
(4)信息化建设工程(市、区、街道三级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利益导向工程(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政策)。
8、六个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标准):
(1)领导重视好:各级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人口问题实施有效的综合治理。
(2)政策导向好。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和社会经济政策,在引导和推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发挥利益导向机制作用。
(3)依法行政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服务质量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综合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形成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机制,育龄妇女普遍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5)民主管理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居务公开落实到实处,群众广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众组织独立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活动,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6)队伍作风好。基层计划生育机构稳定,有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数量合适,结构合理,业务熟练, 作风正派, 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管理服务队伍。
10、八个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法生育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法生育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法生育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8)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孕环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孕环检
11、十禁止
(1)禁止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生育和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2)禁止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法生育人员及其家属。
(3)禁止毁坏违法生育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4)禁止因当事人违法生育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5)禁止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禁止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7)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收费和罚款。
(8)禁止随意增、减、免社会抚养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出具专用票据。
(9)禁止在各种审批、鉴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公务活动中收受当事人的钱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10)禁止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12、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机制(20字方针)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13、计生精神
目光远大、坚韧不拔、甘于奉献、持重前行、团结友爱、开拓创新。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三原则”“三同”
三原则: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三同: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15、世界人口日
1987年7月11日,世界人口达到50亿。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理事会第36届会议建议,为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对人口问题的重视,联合国人口基金要求各国政府、民间团体在此期间开展“世界人口日”活动。自1990年起,每年7月11日世界各国都要开展宣传活动。
计划生育宣传纪念及活动日:两节期间慰问、3·8妇妇女节、5·29计划生育协会成立周年纪念日(今年是第33周年)、7·11世界人口日、 9·25公开信发表周年(1980年中共中央向全国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倡议只生一个的公开信) 、 10·28男性健康日 、 12·1预防艾滋病日
16、人口计生新时期主要任务
(1)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17、严禁“两非”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8、人口政策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19、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出生高峰(四次)
第一次人口出生高峰(20世纪50年代)
第二次人口出生高峰(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
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20世纪1985-1990年)
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21世纪2007年开始)
20、知情选择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期,直到公民选择适当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2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 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人口早期教育
人口早教是指0-3岁(含孕期)婴幼儿进行的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婴幼儿科学发展理论为依据,以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为对象,以婴幼儿原有的发展水平为基础,以改善婴幼儿的生存环境(养育和教育)为途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围绕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成长而进行的生活和学习活动。
24、出生缺陷干预
(1)什么是出生缺陷?
出生缺陷指婴幼儿出生之前,在母体子宫里发生的发育异常以及身体某些部位的畸形,可由遗传及非遗传两种因素引起。
目前常见的出生缺陷:神经管畸形(无脑儿、脊柱裂、脑积水、脑膨出)、先天愚型—痴呆儿(又称21-三体综合征或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四肢异常、食管闭锁及狭窄、直肠及肛门闭锁。
(2)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防治出生缺陷的发生。内容包括:婚前体检、遗传咨询、选择最佳生育年龄、孕期及孕早期保健(包括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避免接触高温、有毒的环境等)。可通过优生科普教育和采取干预措施进行预防。例如:适当增补叶酸片,做好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等病原体的检测等。
二级预防:减少缺陷儿的出生。方法:孕期开展母血产前筛查、高风险人群羊水染色体检测、B超、胎儿镜等物理诊断,早发现、早诊断、早采取措施。
三级预防:对已出生的缺陷婴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或介绍转诊。
(3)孕妇为什么要补充叶酸?
对于打算要宝宝的准妈妈而言,叶酸是一种重要的维生素。叶酸缺乏将导致准妈妈发生巨幼红细胞性贫血,影响胎儿的发育。并且,科学证明,在怀孕早期(怀孕前、怀孕后的三个月)补充叶酸才能预防胎儿的神经管畸形。
25、为什么提倡婚前检查
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应接受医学检查,以利于优生。主要内容包括:健康询问、家族检查、体格检查、生殖器检查、性生活和避孕知识指导。
26、哪些人不宜婚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男女双方均患精神分裂症和遗传性疾病者不宜婚育;患有精神病、性病、麻风病、各种传染病、生殖器畸形和严重脏器病患者在未治愈前不宜婚育。
27、你知道晚婚晚育年龄吗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28、你知道我区的生育政策吗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女子。
29、我区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基本项目包括哪些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以下免费服务项目: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节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并发症的诊治等。
30、是否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32、妇女在怀孕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一法三规一条例(一法四规)一决定
(1)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江泽民签发的63号主席令,于2002年9月1日施行)。
(2)三规: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由朱镕基签发的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由朱镕基签发的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计生委于1998年9月22日发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3)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4)一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发文[2006]22号,2006年12月17日)。
国家三项制度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3.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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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各项奖励制度
1、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既汉族农牧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及少数民族农牧民领取《光荣证》,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上家庭)
2、自治区农村女方45周岁—48周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制度)
3、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特殊奖励制度扩面至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占50%县(市)奖励制度。
4、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5、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政策。
一、政策类
(一)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在60周岁以上。
5、从2009年1月1日起,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确认的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本行政区域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或第三个孩子。
2、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领取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已超过16周岁,符合补办证条件的予以办证)并采取了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周岁)。
4.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3、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
4、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从2008年1月1日起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学加分政策
加分对象确认条件:
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2、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3、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4、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但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5、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高校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以上加分不实行累计加分,每名考生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2、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3、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4、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5、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6、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7、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三)各乡镇制定出台的对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四) 晚婚晚育享受奖励优待政策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和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国家规定法定婚假一般是3天,在3天的基础上再增加20天晚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初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30天产假(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同时给配偶15天的假期。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增加的产假可顺延。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五)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应该享受的休假待遇政策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6、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六)再生育政策
1、我区再生育的政策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需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独生子女证明;
6、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2、再婚夫妻符合再生育女子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需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再婚前的《离婚证》或县以上人民法院离婚案《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2、城镇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农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七)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按照所在乡镇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2、农村居民按照所在乡镇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3、违反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4、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②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③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社区计划生育主要工作
1、如何领取《光荣证》
城市: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光荣证申请表》;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办事所需材料:(1)女方《户口本》(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生育服务证》或合法的《收养证》。
2、双胞胎是否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鉴于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不领取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但在为儿儿童举办各种活动中,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应一视同仁。
3、女职工哺乳时间如何计算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天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算作劳动时间。
4、如何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初婚家庭,要求生育的提出口头申请并向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单位)委会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告知单》、《身份证》和夫妻双方近照各两张。
(2)村(居、单位)委会计划生育人员持初婚未孕家庭的有效证件,逐级上报。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定后,向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5、如何办理《二(三)孩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要求生育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向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供双方《告知单》、《户口本》、《身份证》和夫妻双方近照各两张。
村(居、单位)委会的计划生育人员对符合生育的家庭,持有效证件逐级上报。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二(三)孩生育服务证》下发至育龄夫妻手中,由其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6、如何办理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1)符合《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要求生育的、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判决书等有效证件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单位)委会持生育对象的书面申请及各种再生育有效证件逐级上报至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再生育《生育服务证》发送到生育服务对象手中。
7、病残儿申请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再生育的规律应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单位)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和其他有效证明。(2)村(居、单位)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逐级上报乡、县、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3)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12、成年流动人口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需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已婚者持《结婚证》和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去办理。
13、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在哪里办理生育证明
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材料,凭该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公民违法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交纳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2)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收入的1-8倍征收;(3)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政策
1、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告知其在60日内补办婚育证明。
3、跨省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持夫妻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婚育证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在现居住地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4、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通报或者由流动人口本人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5、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6、对不按要求交验或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县(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逾期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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