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医用气体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与建议 医用气体的供应情况与病人生命直接相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美、英等国家,对其设计、制造及使用的过程均有严格且详细的规范要求,而我国在该方面落后很多。目前在用的YY/T0186-941及YY/T0187-942规范,由于时间较久,仅针对两种气体,已不能适应今日医院建设的需要。某些相关规范,对医院设计并不完全适用,各规范之间也存在有矛盾的地方。相关新产品由于缺乏规范指导,无法合理使用或被不恰当地使用的现象较多。 当前正值我国医院建设的高峰时期,新建及改扩建医院大量上马,就笔者了解的情况,其医用气体建设的平均水平不容乐观。由于缺乏规范指导,医用气体从设备及产品制
2、造、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建设方的重视程度也普遍不够,在总投资中的预算比例偏低。以下是笔者在设计工作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及设想,与大家商榷。 1、气体消耗量 1.1、气体消耗量计算指标 不同种类的医用设备或气体用途消耗量也不同,除GB50333-20023对洁净手术部的规定外,目前缺乏针对医用气体系统的较权威、对设计有指导作用的统一规定。 1.2、同时使用系数 国内可查的规范中,只有GB50333-2002对洁净手术部作了规定,也有的手册就其它使用给出了较粗糙的范围。对于不同类型的医院、不同种类的医疗建筑,其医用气体的同时使用情况不相同,全天使用状况分布也不同。 实际中我们
3、采用了一些医院的统计指标和常用设备的推荐指标来确定计算流量、全天用量和周使用量。缺乏指导性数据容易给气体用量计算带来较大的随意性。 2、气体系统 2.1、麻醉废气处理 针对该气体系统目前无规定,在建医院内各种作法都有,非常混乱。缺少该系统的医院很多。 建议优选独立设置的麻醉废气处理系统,并参照HTM20224的有关规定。 2.2、压缩空气、及其它气体系统的压力级制 除真空、氧气外,其它气体由于没有系统的规范,只是某些使用部门有针对性的压力要求,易造成设计中如压缩空气等系统的压力级制选择不统一。 3、气源及设备 由于各种医用气体纯度、杂质含量及污染物浓度没有被限定,给设计、新设备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4、。 3.1、氧气源 3.1.1、氧气汇流排 由于供应能力有限,操作工作量大,目前一般只在小规模医院或用量少的单体建筑中采用。 但在使用中,有的汇流排未使用自动切换控制装置,降低了供气的可靠性。而在用的具有自动切换能力的汇流排,大部分是使用电力进行自动切换的。若按NFPA99C5的规定,汇流排应为具自动切换能力且不使用电的控制装置。不使用电的原因是防止其用于含氧气体时,产生意外。 3.1.2、液氧贮罐 使用液氧罐气源品质有保证,供应安全可靠,调峰能力强,使用管理上国内已有长期经验,应是推荐使用的方案。设计中在对其位置要求的规定中,现行各规范之间有冲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中无特殊规定,高层民用建
5、筑设计防火规范7规定当液氧贮罐0.5m3时,安全距离是7.5m。 3.1.3、变压吸附式制氧机 此类设备标称制氧浓度正常情况下在90-95%之间,制氧机配备后续的压缩充瓶设备后,通过低负荷时对钢瓶充气,高峰时通过氧气汇流排外供的方法,可具备调峰供应能力。目前国内已有医院开始使用。优点是使用成本较低。 笔者认为应用于医院时,根据负荷调峰及安全的需要,应设置至少两套机组,并需加上后续的压缩充瓶设备。因此对设备内部的自动控制功能要求较高,设备运行时的管理维护工作量也较大。 由于国内没有用于医院的该类产品详细规范,YYT0298-19989仅给出了一个标准限定范围,其设备生产、应用的范围无法控制。设备
6、缺乏医院的长期运营经验,分子筛制氧机生产的氧气质量无规定的标准(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10文)。 有医院将分子筛制氧机设于建筑物内部,与现行氧气站设计规范规定不符,也产生了安全隐患。如压缩充瓶间按GB50030-91规范,不应设于建筑物内部。该类制氧站设计时,因缺乏规范指导,应谨慎处理有关问题。 笔者的意见是基于国内的现状,可作为液态氧的替代产品,或在较高等级的医院中,有限定范围地使用。 3.2、真空气源 3.2.1、水环式真空泵 因结构简单、维护方便等优点成为粗真空供应中大量使用的设备,笔者曾在较多医院中见到正在服役的该种设备。但由于其密封、冷却液体直接接触真空废气,废水的处理相对困难。
7、除非真空泵排水已采用非常可靠的废水处理措施,否则不应将其用于医院中,易成为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源。 3.2.2、滑片、滑阀式真空泵 若真空系统亦用于麻醉废气的处理时,有可能吸入含氧量高的气体,为安全起见,此种情况下,应按NFPA99C的规定,应使用不用油密封的干式真空泵。设计中建议设独立的麻醉废气处理系统。 3.2.3、真空泵的排气处理 目前一般的作法是直接排放。因为负压气体可能与病人直接接触,若排放位置不当,真空泵的排气有可能成为SARS、结核等这类可经空气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二次污染源。更有医院因为真空泵站位置设置的不当,真空泵排气与空压机进气未严格区分,致使压缩空气气源有被真空废气污染的可能。
8、 HTM2022(Designconsiderations)则规定了真空系统应设有细菌过滤器。若按此标准,过滤器产品亦需要有相应标准,如产品正常工作时的指示装置等,以使其能起到应有作用,并不致对真空泵的正常工况有影响。 3.2.4、关于真空压力 国内现行规范规定的真空压力为-0.02-0.07MPa,这一标准与NFPA99C规定的380-760mmHg(外科手术用真空)范围有所不同,这一真空度要求有可能不甚合理。 3.3、压缩空气气源 医用压缩空气洁净度要求很高,因为没有医疗专用空压机产品或产品规定,设计中只能选用通用工业产品通过后续的干燥过滤设备处理。 目前新建的医院设计中都已不再使用活塞式
9、压缩机而大量使用螺杆式压缩机。但由于无油螺杆机组或其它无油机组价格很高,致使喷油螺杆式机组在医院中用量很大。而喷油螺杆式压缩机的出口空气仍有一定的含油量,后续的干燥过滤设备负荷也较大。若设计不够合理或设备选择不当,压缩空气品质仍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一般压缩机的出口经冷冻干燥、粗过滤、精细过滤、除味过滤处理或其它等效处理程序,可达到医用压缩空气要求。在设备选用上,以过滤器为例,应使用带有差压表或其它能明确指示滤芯寿命的设备。即便如此,因为一般过滤器都不具有滤芯寿命报警能力,故加强机组的运行管理将非常重要。 4、输配系统 4.1、管路压力损失问题 医用气体管道直径的选择应以控制管网总阻力损失,保
10、证终端供应要求为前提,由于气体供应的规模、型式、压力、距离、流量要求等情况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地按经济流速选择。真空管路若不按流导计算或考虑,管径也容易选择失误。 在现有的医院设计中,医用气体管道直径偏小,致使终端的流量与压力难以保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针对医用气体管路开发专用的水力计算软件。 4.2、分级调压问题 氧气、压缩空气设计中,国内的一种习惯作法是以高于终端使用压力供气,在每个用气单元层前设置一个二次调压装置,降低压力后供终端使用。 若管系的流量及总阻力损失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时,二次调压可以不设。 4.3、管材选用、焊接与保护 笔者认为医用气体管道应首选铜管,除大家公认的
11、优点外,也因不锈钢管道焊接时更易产生焊渣,若未完全清理,用于氧气输送时易引起危险。 铜管焊接连接时,应遵照铜管的有关规范,规定铜管采用硬钎焊连接,使用含银钎料。 NFPA99C有条款规定在管道焊接时,使用氮气保护焊接,但实际操作时的成本太高。 4.4、管道着色规定 目前的情况较混乱,各种着色方法及采用的颜色均有,应尽快作出统一的规定。笔者建议采用ISO的相关规定。 5、终端装置 5.1、终端数量及设备 针对各种功能、用途、种类的用气情况,应设置何种种类、数量的终端,目前缺乏规定或指导意见。终端结构无统一规定。 HTM2022就终端产品的结构与尺寸、性能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2、终端口径 与N
12、FPA99C规定的终端口径相比,国内有些产品采用的口径偏小,这也对保证终端用气压力及流量不利。 5.3、气体泄漏的防止措施 如NFPA99C规定了终端的保护装置,在终端内部有两套自动保护阀,其能保证在较易损伤的第一阀损坏时,第二阀保证气体不会泄漏。这一规定的优点是在满足使用性的同时,易于维修,降低了管路压力损失。 国内由于没有相关产品规范,终端内部构造各不相同,一般是只有一个保护阀。设计中因要考虑维修问题,通常采用的一个办法是在进病房的地方设置切断保护阀门,维护时不够方便,影响别的终端的正常使用,也易对终端处的压力流量产生影响。 5.4、终端处的压力要求 当终端处的压力波动较大时,至少将影响终
13、端用气配比,以及气体计量的准确性。应对此予以规定。如NFPA99C规定了ICU的氧气供应,应能满足终端使用至少前3秒时,应能维持170l/min的流量而压力不降低。当负压终端以85l/min工作时,相邻终端的压力不得高于300mmHg。 当前国内医用气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设计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其根源在于我们没有一个完善的医用气体设计及施工验收规程的支持指导。 在发达国家均有这样的规程,如NFPA99C根据美国国内医用气体方面材料、技术等的发展状况,每三年更新一次,这也给相关设备、产品的制造提供了很有用的指导。英国的HTM2022规范则包含了声明、习惯作法、设计、运行、管理五个方面的内容,
14、非常详尽。 根据当前国内的经济水平,以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笔者建议国家规范的制订应考虑到不同层次的要求(如按照当前医院分级制来区分等),并根据相关设备、材料的发展情况、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版本。 本文仅就笔者在设计工作中遇到的典型问题作一介绍,难免管窥蠡测,不当之处与未反映的问题,敬请大家补正并与笔者交流。 参考文献: 1、YY/T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YY/T0187-94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4、HealthTechnicalMemorandum2022Medicalgaspi
15、pelinesystem Managementpolicy Validationandverification Goodpracticeguide Designconsiderations Operationalmanagement (Crowncopyright1994) 5、NFPA99CGasandVacuumSystems(2002edition) 6、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7、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8、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9、YYT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10、关于医用氧气管
16、理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2003.07.10 作者通讯地址: 200002上海市汉口路151号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话:63292323-519 传真:63390029 E-mail:wang_yuhong下载氧气站设计规范(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434 次) 时间:2006/05/06 10:55pm来源:tjian 这个贴子最后由卢曼云啊在 2006/05/17 01:10pm 第 1 次编辑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50030一91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
17、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
18、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第1.0.5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
19、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2.0.2-1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最小水平间距(m)乙炔发生器型式乙炔站(厂)安装容量(m3/h)空分
20、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水入电石式1010050103020030300电石入水工3010050309020090300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500100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300300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20050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20050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达式表2.0.2-2烃类等杂质名称允许极限含量(mgC/m3)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乙炔0.55炔衍生物
21、0.010.5C5、C6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0.052C3、C4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0.32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1010硫化碳CS2 氧化氮NO臭氧O30.03 mgC/m3 1.25 mgC/m3 0.215 mgC/m3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2.0.3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湿式氧化贮罐100010015000050000其他各类生产 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 三级四级10 121410 121412 141614 1618
22、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253035重要公共建筑5050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 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253035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252025 20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201520 15厂外道路(路边)15厂内道路 (路边)主要 次要10 510 5电力架空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液化石油 气贮罐单罐容量(m3)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100012 18202530405020 2530405060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
23、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算。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104Pa)的乘积计算。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
24、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第2.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
25、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第2.0.5条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第2.0.6条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
26、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第3.0.1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第3.0.2条 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有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
27、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第3.0.3条 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襄,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第3.0.4条 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第3.0.5条 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
28、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第3.0.6条 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m3/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第4.0.1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的要求。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
29、面积,不应超过560m3。第4.0.2条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m3。第4.0.3条 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第4.0.4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
30、,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第4.0.5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第4.0.6条 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第4.0.7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定,但不宜超过48h的灌瓶
31、量。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m3/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60瓶。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第4.0.8条 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m3。第4.0.9条 贮气襄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贮气襄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贮气襄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第4.0.10条 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
32、冻措施。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第4.0.11条 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第4.0.12条 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第4.0.13条 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第4.0.14条 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第4.0.15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第4.0.16条 生产高纯度
33、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第4.0.17条 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第4.0.18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第4.0.19条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第4.0.20条 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独立的氧气实瓶和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的要求。独立的氧气实瓶和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表4.0.20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气瓶的最大贮
34、量(个)每座库房每一防火墙间一、二级 三级13600 45003400 1500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第5.0.2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第5.0.3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第5.0.4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35、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第5.0.5条 氧气贮气襄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第5.0.6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襄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第5.0.7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第5.0.8条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襄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第5.0.9条 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
36、混凝土防护墙。第5.0.10条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第5.0.11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第6.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第6.0.2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襄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第6.0.3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
37、明。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第6.0.4条 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第6.0.5条 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襄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第6.0.6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第6.0.7条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第6.0.8条 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藏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系统供电第7.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的生产
38、用水,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其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第7.0.2条 压缩机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0.30MPa;其水质要求和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第7.0.3条 氧气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压缩机的排水,必须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第7.0.4条 氧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当有废液需直接排放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第7.0.5条 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39、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第8.0.1条 氧气站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贮气襄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为+5;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三、办公室、生活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四、除上述各房间外,其他房间为+15;第8.0.2条 贮罐间、贮气襄间、低温液体贮槽间、实瓶间、灌瓶间的散执器,应采取隔热措施。第8.0.3条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惰性气体贮气襄(罐)或贮槽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第九章 管道第9.0.1条 氧气管道的
40、管径,应按下列条件计算确定:一、流量应采用该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的实际流量;二、流速应是在不同工作压力范围内的管内氧气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氧气工作压力为10MPa或以上时,不应大于6m/s;2.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1MPa至3MPa或以下时,不应大于15m/s;3.氧气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下时,应按该管系允许的压力降确定。第9.0.2条 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宜符合表9.0.2的要求。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表9.0.2敷设方式工作压力(MPa)1.61.6310管材架空或地沟敷设焊接钢管(GB3092-82) 电焊钢管(YB242-63) 无缝钢管(YB231-70) 钢板
41、卷焊管(A3)无缝钢管(YB231-70) 铜基合金管 埋地敷设无缝钢管(YB231-70)注:表中钢板卷焊管,只宜用于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管径超过现有焊接钢管、电焊钢管、无缝钢管产品管径的情况下。 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组的下游侧(顺气流方向,以下同),应有一段不锈钢管(GB2270-80)或钢基合金管,其长度为管外径的5倍(但不应小于1.5m)。阀组范围内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材料。位于氧气放散阀下游侧的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氧气放散管段,应采用不锈钢管。铜基合金管是指铜管(GB1529-79)或黄铜管(GB1529-79)。本表引用的标准,当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的
42、现行标准执行。第9.0.3条 氧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阀门,严禁采用闸阀;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9.0.3的要求。阀门材料选用要求达式表9.0.3工作压力(MPa)材料1.6阀体、阀盖采用可锻铸铁、球墨铸铁或铸钢阀杆采用碳钢或不锈钢阀辨采用不锈钢1.63采用全不锈钢、全铜基合金或不锈钢与铜基合金组合10采用全铜基合金注: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上的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的材料,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或以上两种的组合。阀门的密封填料,应采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或聚四氟乙烯材料,或膨胀石墨。第9.0.4条 氧气管道上的法兰,应按国家有关的现行JB标准选用;管道法
43、兰的垫片,宜按表9.0.4选用。氧气管道法兰用的垫片表9.0.4工作压力(MPa)垫片0.6橡胶石棉板0.63缠绕式垫片波形金属包石棉垫片退火软化铝片10退火软化铜片第9.0.5条 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分岔头及变径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当采用冷弯或热弯弯制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当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碳钢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5倍;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无缝或压制弯头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对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的钢板卷焊管,可以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管外径的1.5倍的焊制弯头,弯头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二、氧气管道的
44、变径管,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焊接制作时,变径部分长度不宜小于两端外径差值的3倍;其内壁应平滑,无锐边、毛刺及焊瘤;三、氧气管道的分岔头,宜采用无缝或压制焊接件。当不能取得时,宜在工厂或现场预制并加工到无锐角、突出部及焊瘤。不宜在现场开孔、插接。第9.0.6条 氧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第9.0.7条 管道应考虑温差变化的热补偿。第9.0.8条 输送干燥气体和不作水压试验的管道,可以无坡度敷设。输送含湿的气体或需作水压试验的管道,应设不小于0.003的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宜设排水装置。第9.0.9条 氧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连接
45、处可采用法兰或丝扣连接。丝扣连接处,应采用一氧化铅、水玻璃或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严禁用涂铅红的麻或棉丝,或其他含油脂的材料。第9.0.10条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80100m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设一接地装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1次;车间内部管道,可与本车间的静电干线连接。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0.7条的规定。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时,应设跨接导线。对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作接地。第9.0.11条 氧气管道的弯头、分岔头,不应紧接安装在阀门的下游;阀门的下游侧宜设长度不小于管外径5倍的直管段。第9
46、.0.12条 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氧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二、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执行;三、氧气管道可以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四、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之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应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五、含湿气体管道,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9.0.13条 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荷载决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宜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0;二、氧气管道与建筑物、管路及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且不应埋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和地沟;三、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