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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
10.1 城市道路
10.1.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地下工程管线以及
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10.1.2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0.1.3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10.1.4 城市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并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如果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10.1.5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
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10.1.6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干道: 20米~30米;
次干道: 15米~20米;
非主次道路:10米~20米。
10.1.7 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10.1.8 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
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10.1.9 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200米,距次干道交叉口不小于70米(按两条交叉道路的道路红线的延长线交点计)。
10.2 城市道路交叉口
10.2.1 道路平面交叉口:
10.2.1.1 当主干道与主干道及主干道与次干道相交时,相交道路的红线宽度要相应增加一个等级,其加宽范围从道路中心交叉点为起点200米~250米。
10.2.1.2 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
~20米,中心岛直径取30米~50米;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2000辆/小时当量小汽车时,就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10.2.1.3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建筑线控制应按视距三角形切除退让,规则如下:
① 当两条道路相交其交角为90度时(包括80到100度),交叉口的建筑线退让距离分别按道路建筑红线宽度的0.4倍计,最少不小于10米,最大可以不超过25米。如图:OA=0.4m,OB=0.4n,且OA或OB≥10米。
② 当两条道路相交其交角小于80度时,道路交叉口按表10.2.1.3规定退:
两路交角小于80度的交叉口退让距离 表10.2.1.3
道路宽度(m)
退让距离(m)
交角与路宽(m)
50
36
24
15
9
70o~80o
(含70o)
50
20
36
20
20
24
15
20
20
15
15
15
20
20
9
10
10
15
20
15
60o~70o
(含60o)
50
25
36
20
25
24
20
25
25
15
15
20
25
25
9
10
15
20
25
20
50o~60o
(含50o)
50
30
36
30
35
24
25
30
35
15
20
25
25
25
9
15
20
20
20
20
40o~50o
(含40o)
50
50
36
45
50
24
40
50
50
15
30
35
40
35
9
20
25
30
30
35
10.2.1.4 主干道与主干道及主干道与次干道的平交路口,应根据交通流量、流向的情况,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实现渠化交通。
10.2.1.5 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路口,其用地范围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立交方案
控制;没有立交方案时,其建筑线最小控制半径为100米。
10.3 城市广场
10.3.1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
每人0.07~0.10平方米予以控制,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其人流密度为1.0~1.4人/㎡。
10.3.2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
0.13~0.40㎡控制,其规模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公顷;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公顷。
10.4 城市公共交通
10.4.1 公共交通车站:
10.4.1.1 公共汽车停靠站距市区线500~800米,郊区线800~1000米。
10.4.1.2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得占用车行道,当道路红线宽大于或等于
24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不少于3台车位的长度。
10.4.1.3 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
按1000~1400m2计算。
10.5 公共汽车场站用地
10.5.1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标车)应符合表10.5.1
的规定。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指标 单位:(平方米/标车) 表10.5.1
规 模
>600辆
201~600辆
100~200辆
总计
200~240
210~240
220~260
其中:建筑用地
94~111
101~110
109~127
停车用地
106~129
109~130
115~130
注:标准车以车的长度为单位,长度为9.0米时系数为1。
10.6 城市停车场
10.6.1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
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10.6.2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见表10.6.2。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表10.6.2
车 种
换算系数
自行车
0.2
二轮摩托
0.4
三轮摩托或微型汽车
0.6
小客车或小于3t的货车
1.0
旅行车
1.2
大客车或小于9t的货车
2.0
9~15t货车
3.0
铰接客车或大平板拖挂货车
4.0
10.6.3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
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30m2;路边停车带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16~20 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为30~35 m2。摩托车停车场面积,每个停车位为2.5~2.7 m2。自行车停车场面积,每个停车位为1.5~1.8 m2。
10.6.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少于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相距应大于20 米。
10.6.5 配建停车场的基本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其建
设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10.6.5的规定。
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 表10.6.5
性质
分 类
单 位
标准车位
镇区
中心城区
住
宅
每户建筑面积100m2 以下
车位/户
0.5
0.8
每户建筑面积101m2—130m2
车位/户
1.2
1.2
每户建筑面积130m2以上
车位/户
1.5
1.5
商
业
星级宾馆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5
2.0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7
1.0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2.0
2.5
商业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7
1.5
独立购物中心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2.0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2.0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1.2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2.5
3.0
其它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2.0
文
体
设
施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0
4.0
影剧院
车位/100座
3.0
4.5
歌厅、浴室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2.0
2.5
游乐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
15.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2.5
4.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7
1.0
展览馆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1.5
医疗
医院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5
2.5
门诊部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2.0
公园
市[镇]级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5
3.5
专类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
3.0
教
育
中学
车位/100学生
1.0
2.0
小学
车位/100学生
0.7
1.5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0.5
1.0
交
汽车站、码头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2
3.0
注:①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汽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辆按10.6.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换算
② 它未涉及的大型配建停车,表中无参照标准的应专题研究确定
③ 教育只考虑自身用车,不包括家长接送停车。
10.7 公共加油站
10.7.1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位于车辆出入便捷的地方,其出入口与军事设
施、桥梁、隧道、堤防等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7.2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900-1200米。
10.7.3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应
符合表10.7.3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表10.7.3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设有润滑油、洗车及公厕设备
用地面积(万m2)
0.12
0.18
0.25
0.30
0.40~0.60
注:城镇建设区边沿地带和郊区加油站应该设有公厕。
10.7.4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
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7.5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
停车道。
10.8 机动车燃气加气站
10.8.1 机动车燃气加气站选址及规模,按《中山市汽车加油站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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