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调解,构建和谐新。根据县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通知精神,结合农业行政纠纷的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县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县农业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构建和谐新的总要求,全面开展依法兴农、依法助农、依法治农,规范和加强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努力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县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成立机构 为了加强我局的农业行政调解工作
2、,成立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 三、工作职责 局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抓好农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定期组织农业行政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梳理、研判分析、包案调处,研究突出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研究解决农业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督促调解中心的工作,组织辖区范围内乡镇边界农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农业行政调解申请,负责县委、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农业行政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调解中心的职责。负责接待农业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
3、局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向专门工作组移交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协调安排局相关单位进行调解,搞好农业行政纠纷台帐的登记整理汇总,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定期向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县综治委(办)报送农业行政纠纷调处情况。 工作组的职责。具体负责调解中心移交的农业行政纠纷的调查、调解、结案工作,做到热情接待、主动调处,力争调处率100%、成功率95%以上。 四、调处程序 首先,受理。调解中心在接待纠纷当事人时,应进行信访登记,并由当事人填写县农业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本人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
4、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根据纠纷内容,调解中心及时交工作组调处;其次,调查。工作组接到县农业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后,组织人员查明纠纷的起因、过程和争议焦点等,根据调查情况拟定调解方案和初步处理方案;第三,调解。召集当事人双方现场调解或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员制作县农业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加盖本局公章,即刻生效。一般初次调解在5个工作日完成,第二次调解在20日内完成任务。第四,告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调解员宣布行政调解结束,告知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内容,按法定程序申请仲裁、司法调解或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归档。将行政调解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5、以备查档。 五、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强行调解。 2、依法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 3、主动原则。发现农业行政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向当事人双方表明主动组织行政调解的诚意,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4、优先原则。当事人双方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提出人民调解的,应优先人民调解,并协助做好工作。 5、廉洁原则。调解员在行政调解中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严禁渎职、失职和以权谋私行为。 加强农业行政调解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县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知识推广、和谐相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农民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开成有利于农业行政调解的良好氛围。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