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研讨班讲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设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钟鸣辉
二〇〇九年十月
◆前言
☆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行征地移民法规
☆.1我国目前的法律组成体系
(1)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里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和颁布,一般称“条例”、“规定”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政府、省会城市政府、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城市政府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其效力最低,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有:
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市)。
1988年批准:宁波市。
1992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批准:苏州、徐州市。
以上共18(去掉重庆已升格为直辖市)个市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2法规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所有其它法规必须无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有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责令国务院纠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地方法规,则由国务院决定执行地方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部门规章,则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现行征地移民法规介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它是我国关于征地方面的基本法律。一切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均不能与它相抵触。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法规。有关征地移民的主要行政法规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它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常务会议主要有: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③《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④《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并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法规。它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或矛盾。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有关地方法规主要有:
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月8日起施行);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③《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④《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⑤《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起施行);⑥《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人大94年通过,97年修改);⑦《广东省取土取石管理规定》(省人大1999年3月1日实施)。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或较大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冲突。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地方规章主要有:
①《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②《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8日颁布);③《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④《广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⑤《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府1999年1月1日);⑥《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
(6)国家和部颁规范、规范性文件
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③《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调查规范》(SL442-2009);
⑤《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部2008年6);
⑦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号);
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
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⑩《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⑾《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51号)。
⑿《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⒀《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2001〕355号);
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⒂《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
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1.征地移民设计主要任务
1.1科学确定征地移民范围;
1.2查明受淹没、占地影响的人口和各种国民经济对象的经济损失;
1.3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1.4参与分析论证工程建设规模;
1.5进行农村移民安置,集镇、城镇、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
1.6进行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7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2.各阶段设计主要内容和要求
2.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1.1规划大纲编制机构:
(1)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实际操作是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由设计单位与项目法人联合编制。
(2)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编制。实际操作是由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或联合编制。
2.1.2规划大纲审批机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广东省实际是由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移民办批复。在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2.1.3规划大纲编制主要依据
(1)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设计文件;
(3)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1.4规划大纲编制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2)淹没线以上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水库淹没和建设征地影响范围;(3)水库淹没和征地实物指标调查;(4)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和原则;(5)移民安置规划任务;(6)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7)移民安置规划标准;(8)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包括安置基准年、设计水平年,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去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居民点规划等);(9)工业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防护工程规划、库底清理规划、耕园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规划;(10)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⑾移民后期扶持政策;(12)淹没和占地补偿投资估算;(13)移民迁建初步进度计划;(14)地方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
2.2移民安置规划
2.2.1规划编制机构:安置规划的编制机构同大纲编制机构。
2.2.2规划审批机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均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广东省实际是由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移民办审核,但在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2.2.3规划编制原则和依据
(1) 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2)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有关设计文件。
(3)移民区、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
(4)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5)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
(6)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的原则。
2.2.4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仅供参考。
(1)工程和规划概述;
(2)水库淹没和处理范围;
(3)水库淹没和征地实物指标调查;
(4)移民安置规划;
(5)工业企业迁建规划;
(6)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
(7)防护工程;
(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9)水库库底清理;
(10)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
(11)移民合法权益保障;
(12)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13)水库淹没和占地补偿投资估算;
(14)枢纽工程占地;
(15)临时淹没影响;
(16)地方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
2.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
(1)初步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调查。
(2)初步选定水库区土地征用、居民迁移和专业项目迁建的设计洪水标准及泥沙淤积年限,计算水库洪水回水曲线。
(3)初步圈定库边浸没、坍岸、滑坡及其它影响的范围。
(4)根据初步选定的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淹没影响范围,调查水库淹没损失。对选择正常蓄水位方案具有制约性的淹没对象所处高程、淹没影响范围和实物指标的数量与质量等应进行重点(按国务院471号条例要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编制淹没损失调查报告。
(5)评价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选择正常蓄水位。
(6)对初步选定的集镇、城镇、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新址的地质和水源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初勘。
(7)初步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提出农村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初步选定集镇、城镇新址;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城镇迁建选址规划;提出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方式与地点的意向性方案;制定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初步规划方案;对具备防护条件的重要淹没对象,进行防护方案的论证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估算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9)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
2.4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内容和要求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
(1)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调查。
(2)根据设计推荐的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复核水库回水计算,分析计算风浪超高值及船行波影响,多沙河流还应进行水库淤积计算。确定库区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它受影响的范围。
(3)查明库周滑坡体、不稳定岸坡和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浸没影响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坍岸和滑坡的影响范围。对选定的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城镇新址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4)查明水库的淹没影响损失,提出调查报告。
(5)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6)编制集镇、城镇迁建近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
(7)编制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
(8)进行各专业项目恢复的改建规划设计。
(9)对有条件的防护对象,应根据选定的防护方案,提出防护工程初步设计。
(10)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11)进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2)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13)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实施总进度、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计划。
(14)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初步设计专题报告(具体以新规范规定为准)。
2.5技施设计阶段主要内容和要求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
(1)复核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调查成果。
(2)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范围。
(3)测设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埋设永久界桩,绘制分期移民、征地界桩分布图表,办理界桩委托保管手续。
(4)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
(5)完善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农村移民安置设计。
(6)进行集镇迁建施工图设计和城镇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
(7)根据审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设计文件。
(8)根据审定的受淹专业项目规划设计成果,按各专业项目相应的设计阶段,提出设计文件。
(9)根据审定的防护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技施设计。
(10)对确定的水库水域开发利用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报告。
(11)核定清库对象的工作量及费用,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
(12)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实施总进度、分期分年移民实施计划。
(13)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补偿投资总概算,分项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14)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技施设计报告。
3.建设征地移民设计文件编制要点
3.1征地移民设计综合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1)绪言;(2)水文及地质;(3)工程任务和规模;(4)工程布置和主要建筑物;(5)机电和金属结构;。简述机组和其它主要机电设备选型和布置;(6)工程施工;(7)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简述水库淹没或工程所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水库淹没标准、淹没范围及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规划、专项设施迁建规划及概算、库底清理措施及库区综合开发规划。简述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范围和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规划及补偿投资。(8)简述工程管理、设计概算和经济评价;(9)工程主要特性指标表。
如果是除险加固或扩建工程,则可以仅介绍以下:
(1)工程现状,包括水利工程所在流域、地理位置、工程规模、等级、工程建设原由、历史沿革、项目组成、工程主要特征值、原工程任务作用、存在问题、安全鉴定结论。
(2)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加固或扩建方案介绍、加固扩建后工程任务、规模等级、项目组成、主要特征值、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工程概算、经济评价等。
(3)工程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
(4)工程主要特性指标表。
3.2征地移民主要设计依据
3.2.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月8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1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
(1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6)《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起施行);
(17)《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人大94年通过,97年修改)。
3.2.2规章、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3)《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
(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7)《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2001]35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
(9)《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10)《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1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物办法》;
(13)《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8日颁布);
(14)《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5)《广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
(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府1999年1月日)
(17)《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
(18)《广东省取土取石管理规定》(省人大1999年3月1日实施);
(1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2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21)《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2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调查规范》(SL442-2009);
(2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5)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部2008年6)
(2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号);
(2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29)《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30)《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51号);
(31)《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3.2.3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年*月);
(3)《***************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年*月)
(4)《*********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年*月);
(5)水库淹没影响区涉及乡镇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等方面基础资料;
(6)1:1000~10000地类地形图;
(7)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区地质的地质勘察成果;
(8)水库区涉及乡镇土地详查及林相、林斑图;
(9)工业企业、各专业项目原有设计资料和图纸;
(10)《**********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咨询、审查、批复文件;
(11)政府移民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与淹没区、征地区的有关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协调会议;
(12)有关专业部门与建设单位等部门的有关协调会和会议纪要或协议文件、合同等资料。
3.3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3.3.1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影响区。
3.3.2水库淹没区应包括:
(1)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
(2)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和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淹没的临时淹没区。
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临时淹没范围的确定,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实际上是四条外包线组成)
若汛期降低水库水位运行,库前段回水位低于正常蓄水位,应采用正常蓄水位高程。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在库尾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的范围内,一般可采取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水面线相交。
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水库运行方式、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2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
3.3.4风浪影响区,包括: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的地区。
(1)对库面开阔、吹程较长的水库,视库岸地质地形、居民点和农田分布等情况,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础上,考虑风浪爬高的影响。其影响范围可按正常蓄水位滞留时段出现的5~10年一遇风速计算的浪高值确定(风浪爬高计算可参考规范规定)。
(2)船行波,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
3.3.5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包括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其它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地区。
(1)浸没影响范围,根据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合理确定。
(2)对可能发生坍岸、滑坡的地段,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库水位涨落规律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坍滑范围,研究是否采取处理措施。
(3)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还应包括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地区的邻谷可溶岩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范围;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库边地段、孤岛和引水式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脱水影响地段。
3.3.6水库淹没征地移民设计洪水标准。
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等进行分析论证。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因地制宜按下表所列设计洪水标准范围内选择。如果所选标准需要高于下表所列范围时,应作专门论证,以阐明其经济合理性。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
淹 没 对 象
洪水标准
(频率%)
重现期
(年)
耕地、园地、牧区牧草地
50~20
2~5
林地、草地
正常蓄水位
--
农村居民点、集镇、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10~5
10~20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5~2
20~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2~1
50~100
注:牧区牧草地系指牧区、农牧区以畜牧业为主的草地
说明:表中未列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及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专业规范的规定确定。 耕地一般采用5年一遇洪水标准,农村居民点、集镇和一般城镇一般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
3.3.7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综合上述水库经常淹没和临时淹没以及浸没、坍岸、滑坡等影响范围的具体情况,遵循安全、经济,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全面分析论证确定。
3.3.8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应计算风浪爬高、船行波浪高,取两者中的大值作为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限;不计算风浪爬高和船行波浪高时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m~1.0m。
3.4.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
3.4.1调查机构.
根据《国务院471号令》第七条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3.4.2调查成果要求
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根据471号令对规划的要求,可以相应要求,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3.4.3禁迁令发布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3.4.4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3.4.4.1 社会经济调查
(1)社会经济调查的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应以涉及的县(市、区),乡(镇),村、组为单位进行调查。
(2)社会经济调查应包括内容:
①收集调查范围内县(市、区)最近3年的统计年鉴,及乡(镇)、行政村及村民小组最近3年的统计资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收集了解该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及其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
② 进行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样本调查,包括乡(镇)和行政村级样本调查和家庭样本调查。主要了解移民中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特征和意愿,安置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安置区原有居民对安置移民的心态和意见,并对调查结果提出评价。
③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调查可以县(市、区)和乡(镇)为单位进行。(按照国务院471号令规定,可研阶段就应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
④初步设计阶段的调查,应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并进行样本调查。随机抽样的家庭样本数,水库淹没区可取移民总户数的5%-8%;移民安置区可取所在行政村原有居民总户数的2%。
⑤技施设计阶段的调查,应按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家庭户数和样本,进行跟踪调查。
3.4.4.2水库淹没损失调查
(1)水库淹没损失调查的范围
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应按不同设计阶段对设计拟定的几个或推荐、选定的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进行调查。对推荐、选定的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必须查明库区的人口和一切有经济、历史、文化、军事(设施)、科学技术价值的淹没有形对象的数量和质量。并调查库区的地貌特征,淹没对象在地理上的分布规律及淹没损失的特点;以及涉淹每个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的淹没影响的性质与程度。分析淹没损失的主要指标在行政区域内所占的比重,评价水库淹没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2)水库淹没损失调查分类
分为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五部分,分别进行调查统计。
①农村调查范围:包括从事大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为主的乡、村、村民组和农户以及城镇(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②农村部分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人口调查、房屋调查、附属建筑物调查、土地调查、零星树木调查、农村副业设施调查等六部分。
1)农村人口调查方法:按国务院471号令可研阶段实际要求达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进行全面调查,调查人员持淹没范围图和村组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按户籍册查对,并逐户登记造册。
2)农村房屋调查方法:持淹没范围图按逐户、逐单位、逐幢房屋进行丈量,按房屋结构、用途和产权分类登记,并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必要的描述和分类。
3)附属建筑物调查方法同房屋调查方法。
4)农村土地调查方法: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进行分类调查,结合库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一般应在实测1:2000库区地形图上调测地类图,实地测设土地征用线(界桩),将淹没界桩点标于该类地形图上,现场查清各类土地权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块确认,并在电子图上量算并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5)零星树木调查方法:零星树木是指地块面积在0.5亩以下的园地或林地,或林带寇幅宽度小于10m的林地,一般分布在房前屋后、田边地角和路边等。
6)农副业设施调查方法:农副业设施主要指村组或农民家庭兴办的小型采集、加工、建材、养殖和服务业等,如小煤窑、石灰窑、采石场、小铁矿、小纸厂、砖瓦窑、榨油坊、养殖场等,在调查时应注意要求权属所有人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和证明文件,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对以上各种副业设施进行全面调查。
③集镇调查(指乡非建制镇和县城以外建制镇)、城镇(指县级及以上),集镇、城镇建成区占地面积及其分类、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应分项进行全面调查;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应分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和集镇、城镇居民与农业居民,逐户逐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④工业企业调查包括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大中型规模的工业企业应单独列项,作专门调查、统计。调查方法为:按不同经济性质、类型、行业、逐个进行调查登记。确定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固定资产和职工、家属人数等实物指标的数量与质量。
⑤专业项目调查包括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军事等设施,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测量永久标志等设施。调查方法:应按专业类别,实地分项、分单位调查核实,说明经济性质和权属关系,及其技术经济特征。
(3)淹没影响区调查
主要指调查因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坍岸、浸没、岩溶、库中孤岛、库周影响区等。
(4)移民安置区调查
主要调查安置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土地资源、风土人情、安置点征地实物指标、安置区政府和群众对移民的态度等。调查方法一般在地方政府配合下,收集当地有关资料和地方填报表格为主的方法进行调查。
(5)防护工程区调查
如果有防护工程,则必须对防扩工程占地进行调查。
(6)枢纽坝区占地调查
调查内容和方法与水库淹没区调查基本相同。
3.4.4.3调查需注意的问题
(1)实物指标成果,若与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原因。
(2)淹没损失调查除查明库区淹没对象的各项实物指标数量和质量外,对涉淹农村村民组、集镇、城镇、工业企业及专业项目还应根据淹没影响程度调查淹没线以上部分受影响的人口、房屋、剩余土地及设施等对象的数量和质量。
(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成果还应推算设计水平年的人口、房屋等动态变化的实物量。
3.4.5调查成果评价
主要评价调查成果是否达到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成果能否作为编制安置规划和编制投资概估算的依据。
3.4.6水库淹没、占地影响分析
主要评价水库建设方案对当地社会经济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3.5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3.5.1移民安置规划原则
说明移民安置规划指导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安置原则主要有六条:
(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6)以土为本原则,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3.8.2设计水平年和规划目标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水平年,应以进行规划设计的当年为基准年,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为设计水平年。分期蓄水的水库,应以分期蓄水的年份,分别作为设计水平年。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本着安置后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原则,根据移民原有生活水平及收入构成,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具体分析拟定。
3.5.3安置区选择和环境容量分析。
(1)安置区选择原则:先本村、本乡(镇)安置,后本县本区安置;再本省安置,最后外迁至外省(区、直辖市)安置。
(2)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应按安置原则和顺序范围,根据设计水平年库区生产安置人口和安置区居民人口分析计算。安置区可容纳移民人数应根据安置规划拟定的安置标准和土地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确定。在确定安置区容纳人口时,应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3)移民安置应考虑移民中不同群体的意愿和需求。对少数民族地区移民安置,应照顾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3.5.4生产安置规划,
(1)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确定。
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征用耕地面积×总农业人口÷总耕地面积
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基准年人口数×(1+人口自然增长率i)n
i-----一般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数为准;
n------设计基准年至设计水平年之间的时间。
(2)生产安置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按照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并有所提高,考虑今后的发展需要来拟定。
(3)移民生产开发规划
①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以土地安置为主,在市场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非土地安置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移民的素质和意愿,可适当发展二、三产业。
②一般以大农业安置为主,通过调剂土地,兴修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土地后备资源等措施,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移民生产安置方案一般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各种生产开发方案安排到村。
3.5.5生产安置规划投资估算
(1)生产开发投资(包括生产开发投入、征地费用、初期减产补助);
(2)生产安置资金来源(包括受淹村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不足部分应增加投入);
(3)资金平衡分析,应以村为单位分别进行资金平衡。
3.5.6移民安置效益分析
(1)分析规划方案中人均耕地面积一般不应低于原有水平;
(2)生产安置开发所得纯收入不低于淹没耕地纯产值收入。
3.5.7移民居民点规划设计
(1)受淹或受影响村庄现状调查
(2)村庄规划原则和标准
①规划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保证安全。充分考虑就近原则、地形地质条件、交通道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学校医院、市场配套、防洪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等原则。
②规划标准: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新建集中移民村人均综合建设用地标准为:80~100m2/人。其它标准一般要考虑:供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标准(依据粤水电总字型[1995]5号,24小时暴雨产生迳流,城镇和菜地1天排干,农田3天排干),防洪标准(一般按20年一遇),供电标准、道路标准(按有关规范确定)。
(3)规划水平年搬迁人口计算
水平年搬迁人口数=基准年搬迁人口(1+人口年增长率i)n
基准年搬迁人口包括直接淹房人口和防护工程占地、枢纽工程占地人口等。
(4)农村居民点选址和安置方式
①居民点选址:一般以后靠安置、本村本镇本县安置为主。
②安置方式:可采取集中建房、分散自主建房和外购房屋三种方式。集中建房又分统一建房或仅提供三通一平由村民自主在规划区内建房。
(5)移民村庄典型设计
移民村庄典型设计包括:地形地质条件选择, 村庄总体规划、交通道路规划、供水供电规划、通邮通讯规划、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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