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2分类发展经费
-磨房南里甲30号楼外教公寓房屋空间改造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北京工业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6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 20
第四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111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132
第六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133
第七部分 技术标准及要求 150
151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2分类发展经费-磨房南里甲30号楼外教公寓房屋空间改造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0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2分类发展经费-磨房南里甲30号楼外教公寓房屋空间改造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0万元
最高限价(工程控制价):99.961471万元
采购需求:
名称:22分类发展经费-磨房南里甲30号楼外教公寓房屋空间改造
工程范围:图纸范围内装饰工程(磨房南里甲30号楼5单元201、202、302、602,6单元202、401、502、601、602套内的地面、天棚、墙面、门窗的拆除及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包含洁具及洁具连接给水、热水、排水管道,厨房洗菜池的拆除及更换,新增各户不锈钢散热器);强电工程(包含层箱下口的管线、桥架、户箱、灯具、开关、插座、附属配件等内容);弱电工程(包含公区户箱下口综合布线系统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线和末端面板等内容)。
质量标准:合格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标
工期:60日历天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07月06日至2022年09月04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拟派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具有有效安全B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6月22日至2022年06月24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
方式:购买时需携带法人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现场购买。
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7月04日14时00分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7月0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报价得分10分、商务得分20分、技术得分70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工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联系方式:温老师 673962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
联系方式:王茜 010-84721120-80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茜
电 话:010-84721120-8062
第二部分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一览表
条款号
内容
1.2
采购代理: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
邮 编:100102
联 系 人:王茜
电 话:010-84721120-8062
邮 箱:henglezb@
2.1
合格的供应商: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拟派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具有有效安全B本;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7、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8、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13.2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14.1
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日
15.4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
电子版U盘: 1 份(电子版包括全套响应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后的彩色扫描件、清单报价文件广联达版和Excel版)
响应文件建议双面打印,文字材料卷册中,每卷以件为单位,从阿拉伯数字1起,依次标注页号,封面即开始编页号,有书写内容的页面,正反页均要编写页号。正面标注在右下角,背面标注在左下角。各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此项要求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17.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7月04日14: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17.1
磋商时间:2022年07月04日14: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
24
成交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如果因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则供应商必须负责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费用,并补偿采购人的损失。
响应无效条款
1.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格式填写、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 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3. 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4.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控制价金额的;
5. 供应商未按给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6.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7. 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委评审将导致不利于采购人后果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带有“应、应当、须、必须、不得”等字样条款的偏离,均有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9. 未按照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10. 在评审期间,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11. 付款条件不能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1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控制价明细
本工程控制价为:999614.71元。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705023.48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97375.34元;
其他项目合价为:114678.9元;
税金合价为:82536.99元。
其他说明: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125000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31974.09元
一、磋商参与方
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1.1 采购人:北京工业大学
1.1.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联系人:温老师
联系电话:67396208
1.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2.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二号佳境天城A座505
联系人:王茜
电话: 010-84721120-8062
邮箱:henglezb@
2、参加竞争性供应商的资格
详见《磋商须知一览表》
3、供应商的委托
如参加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费用
4.1无论参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与方自行承担所有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
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出售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售后不退。
4.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会议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服务类招标代理服务取费标准下浮20%收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参照京价协〔2015〕011 号文件取费标准下浮20%收取,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会议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发给所有取得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所有取得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7.3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4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取得同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8.1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材料
10、磋商内容填写说明及装订
10.1 响应文件需按统一格式填写,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将其统一装订成册(正副本均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10.2 全部响应文件的规格尺寸为A4纸型。
10.3响应文件可统一装订为一册,也可分册,如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等,要求不限。
11、响应文件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1.1 响应文件附件由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所有响应文件必须逐页编码。
12、报价
12.1 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2 报价总价应为人民币,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2.3 工程计价方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6-北京)及北京市现行造价规范。
12.4 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本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2.5 供应商的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工程、货物或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12.6服务内容应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标准。
12.7 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8本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应规范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12.9本项目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
12.10为贯彻市政府“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供应商应在其磋商预算书中包含下列费用。“扬尘污染控制”的要求至少应包括: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放或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等。供应商必须响应上述要求,在其响应文件中制定具体措施,并将落实有关措施必须发生的费用计入磋商总价。
12.11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12.12供应商应负责施工环保费、施工占地占道费及毁坏林木赔偿费。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的地面、绿化草坪、各种管线、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树木等进行保护,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凡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损坏、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12.13农民工工伤保险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报价。
12.14本项目执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相关文件要求。
12.15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报价要求:具体计算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执行。
12.16供应商所报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将贯穿于磋商报价、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磋商时规费和税金不做为竞争费率。
12.17暂列金虽然进入投标总价,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和支配,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或开支。只有实际发生且由发包人审批并交由承包人实施的暂列金额项目,承包人方可获得相应的支付
12.18本工程的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13、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4、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4.1 磋商书自开标日起90天内有效。有效期短于90天的磋商,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等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9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5.2 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需在文件封面、骑缝、签章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需加盖单位印章处盖章)。
15.3 响应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需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位置包括: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授权委托书及其它依照竞争性磋商相关规范应签署的位置)。
15.4 响应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5 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在封面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注明“副本”字样。
15.6 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5.7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响应文件密封袋内装响应文件正副本共一式5份。密封袋封口处应有密封条和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副本可分套密封也可一起密封。响应文件电子版可参照纸质文件单独密封。
17、磋商截止时间
17.1 响应文件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时间送达到指定的磋商地点。
17.2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磋商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磋商时间的约束。
17.3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天。
17.4 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磋商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响应文件。
18.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3 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一式4份),须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
18.4 撤回磋商应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的正式文件。
18.5 磋商开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五、磋商
19、磋商
19.1 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过程。
19.2 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背对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响应文件签到表顺序为准。
19.3 供应商需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补充和承诺。
19.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9.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8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9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19.10 如最后报价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同,则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提交一份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胶装盖章,一正四副,带电子版),该清单报价作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未提供与最后报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则最后报价金额等同响应文件报价。
20、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0.1 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
20.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无法响应工程、质量标准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磋商人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修改磋商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1、评审
21.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组建磋商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同时可对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问题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需对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做出相应答复及承诺,该答复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1.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1.5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1.6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7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根据各项技术和服务因素及性价比对供应商和磋商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 业绩;
(2) 人员配备;
(3) 施工方案;
(4) 报价等。
23、评审过程保密
23.1 从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成交条件: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5、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控制价金额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授予合同
26、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利
尽管有第24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7、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成交通知
28.1 在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方。
28.2 当成交方按第29条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8.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8.4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定合同
29.1 成交方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磋商后撤回磋商处理。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5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6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方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8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9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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