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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试验室内审表 201103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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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广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GX/C4.13D 试验室内审检查表 被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条 款 评 审 内 容(要求) 结论 (评审要点)记 录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 实验室应独立设立,有明确的编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Y 有成立文件,能够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4.1.1 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 Y 有授权文件,可以对外行文。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Y 场所满足工作需要,项目试验室租赁房屋时间应与工期一致。 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设备设施; Y 查检测设备设施台账与开展项目一致,缺少为不合格。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Y 应有母体的体系文件。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持证检测工程师不少于3人,持证试验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 Y 查检测工程师、试验员毕业证、职称证、上岗证(复印/扫描应清晰); 4.1.5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Y 试验室组织学习保证独立性和诚实性文件文,建立记录。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Y 查试验室体系中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无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补充措施。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Y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Y 在管理体系中应有规定。 联合试验室在项目部结构图有体现。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 Y 主任、技术/质量负责人要有任命文件,项目由母体下文。 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Y 主任、技术/质量负责人变更,有变更批文。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Y 主任、技术、质量、试验员等岗位人员职责明确。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Y 由正/副主任或技术/质量负责人对试验员进行监督,有记录。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Y 技术负责人在岗主持技术工作。 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Y 质量负责人负责体系运行。 4.2管理体系 4.2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Y 公司提供 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Y 公司提供 陪同人:TZ/C00-01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Y 项目试验室组织学习,有记录。 每月向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4.3 文件控制 4.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Y 有文件收/发记录、传阅处理记录;有标准规范清单,所用标准齐全、有效,编号受控。文件分类保管有序。 4.4检测和/或校准的分包 4.4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Y 如有委外试验。要有对试验单位资格评价记录.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Y 有被选机构营业执照、认证证书及附件,公路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等。 4.5服务和供给品的采购 4.5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给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Y 有仪器检定单位上级授权证书;供给主要设备,化学药品(适用时)单位的评价资料(营业执照,服务范围,服务承诺等). 4.6合同评审 4.6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Y 公司提供 4.7申诉和投诉 4.7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Y 要建立申诉和投诉记录表,一但有投诉要建立处理和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4.8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Y 对确认的不符合工作(包括外部、内部审核发现)有纠正措施. 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 Y 4.9记录 4.9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Y 公司提供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Y 记录有编号,格式固定,修改有审批,有记录清单。 所有工作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Y 及时填写试验记录、仪器记录、仪器维护、环境监测记录等 对电子存储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Y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Y 质量记录和原始记录、报告有归档,记录有保存期 每次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Y 检测记录应有仪器编号,规格,量程,采用标准,环境条件等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人员的标识。 Y 记录内容填写齐全,签字齐全资格有效 所有记录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Y 记录、报告应分类装盒保管有序,查找方便,不随意堆放 4.10内部审核 4.10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Y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Y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Y 4.11管理评审 4.11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Y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 5 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Y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符合申请要求,坚守岗位。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Y 有合同或文件,名册,人员稳定,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Y 人员有明确有工作职责,严格按体系执行,接受监督并有记录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签发检测报告、操作设备等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Y 有上岗证和资格确认记录,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 Y 有结合项目制定的培训计划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Y 对前款计划有培训记录。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Y 要有监督记录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Y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包括:毕业证、职称证、上岗证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工作简历等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Y 技术主管、授权签字有工程师证和上岗证,熟悉业务。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检测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 Y 检测设施及环境条件符合检测项目标准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Y 环境控制的调温、调湿及显示装置齐全,记录及时(水泥室、水泥养护箱、砼养护室记录等)。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Y 化学药品专柜管理,有毒、有害药品 双人双锁管理,有使用购买登记;有安全用电提示;有灭火装置。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Y 能够重复利用的固废物,实行再利用;废液按程序处理建立记录。 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Y 1‰以上天平不与击实、拉压设备分开放置;比表面积仪不能直接放入水泥室 5.2.6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Y 操作室应贴非试验人员请勿入内禁示。 5.3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实施检测活动。 Y 选用标准正确 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Y 按规定选用标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Y 抽样频率,取样计划等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Y 使用一次更标准,应有确认记录 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Y 标准发放记录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Y 要有现行有效文件清单以及经编号发放的标准、手册、作业指导书等 5.3.6 检测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Y 如有偏离,要经母体审核同意才能采用。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Y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Y 如有试验数据处理软件,应派专人按程序规定管理,做好对外保密。 5.4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 Y 检测设备台账, 标准物质台账 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Y 仪器维护记录齐全有效。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 Y 出现过载或错误操作等应立即贴停用标识。 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Y 修复后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才能使用。 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所造成的影响。 Y 5.4.3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Y 允许租用的设备也要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 Y 技术负责人对设备操作人员授权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Y 使用说明书、记录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Y 2000元以上主要设备每台1个档案, 内容要齐全、正确。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Y 有制造商名称、编号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Y 有检测项目核查设备对应精度,数量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Y 台账中显示(如水泥室)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Y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Y 送检/自校内容适用,证书有效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Y 有开箱验收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Y 有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填写正确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Y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Y 所有仪器设备有明显状态标识 5.4.7 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Y 有设备出入库检查验收记录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Y 压力机等使用频率高,精度容易变化的天平等进行期核查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Y 有修正因子,要使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Y 5.5 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 Y 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 Y 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Y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Y 无法检定的设备要有比对、能力验证结果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 Y 有经批准的检定/校准计划 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Y 设备必须在使用之前得到检定/校准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 Y 有标准器具检定计划(万能角度尺等) 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Y 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Y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Y 有细度标准粉、基准水泥、标准砂等台账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Y 应核查标准砂质量、级配等建立记录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Y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样品的完整性。 Y 如公司程序不适用时、补充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样品的完整性 5.6.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 Y 要列出试验项目所对应的试验规程 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 Y 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Y 应有抽样制度,明确频率、数量,抽样人对样品代表性,有效性负责等。 5.6.3 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Y 有规定的抽样记录格式, 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等 5.6.4 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Y 抽样在数量、时间等有偏离时应记录 5.6.5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Y 有收样记录台账、样品产地、规格、 检测项目、状态描述等清楚。 5.6.6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样品标识应清晰。 Y 样品标识清楚、每件有编呈号、已检、待检分区明确。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 Y 样品室通风防潮符合留样规定 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Y 样品有流转签字记录.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Y 保存用标准粉、基准水泥等进行的验证记录。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Y 有组织的、查验证结果有效性。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 Y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 /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Y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Y 对无侧限抗压强度等有统计偏差规定的、要有统计记录、分析控制偏差.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Y 每种报告检查1-2份、查检评标准是否有效,数据处理修约是否规范、结果是否真实有效,结论是否准确,签字人是否有效。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Y 报告计量单位正确 5.8.2 检测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 Y c) 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Y 每份检测报告有编号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Y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Y 采用标准,方法清楚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Y 有样品状态描述和样品编号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必要时); Y 有取/收样和检测日期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Y i) 检测的结果; Y 结果清晰 j) 检测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Y 检测及批准人员签名齐全有效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条件信息; Y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声明; Y 检测结果与标准符合与否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Y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Y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a) 抽样日期; Y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Y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Y 现场原位及结构试验应附抽样位置简图、加载照等 d) 抽样人; Y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Y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Y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Y 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Y 5.8.6 当用电话、传真或电磁方式传送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Y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 Y 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Y 注: 本检查表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结合公司体系文件制定编制。 审核人: 陪同人: 第15 页共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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