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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患纠纷现场应急处置流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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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江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为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流程:一、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范围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为引发的事件。(一)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二)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寻衅滋事的;(三)在医疗机构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的;(四)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

2、;(五)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违规停尸的;(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七)在医疗机构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的;(八)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九)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二、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医疗纠纷发生或医疗纠纷苗头出现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防止医疗纠纷矛盾激化升级。(一)当事医务人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同时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非工作时间向行政总值班)报告。(二)科室主任或

3、护士长(非工作时间行政总值班)应当及时到位,了解情况,接待患方,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三)争议未化解、预期化解困难时,科室(非工作时间行政总值班)应当向医疗纠纷职能科室报告,必要时向医院分管领导报告。(四)医疗纠纷职能科室应当立即到场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立即组织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院内专家组研究讨论;在医疗纠纷专门接待场所接待当事患方人员,通报解释相关情况,宣传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并积极协助患者及家属做好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以及遗体的移送、尸检等事宜。(五)医疗纠纷职能科室在查清事实

4、、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患方反馈;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患方反馈。(六)对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合法途径申请调解或依法诉讼等,或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现场疏导并接受调解申请,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七)发现医疗纠纷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出现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时,医疗机构医务部门、保卫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110”或者属地派出所报告。三、医疗机构内部处置流程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

5、程序妥善处置。(一)医务人员立即向保卫部门、医疗纠纷职能科室(非工作时间向行政总值班)报告。重点说明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人员伤情等。紧急情况下,直接向公安“110”报告。(二)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报告的现场情况,依据就近从快原则调集一定数量的保安员,携带通讯、防护等装备,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三)保安员到场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医患财产安全。保卫部门对现场事态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医院领导以及公安“110”报警或属地派出所、医院警务室报告。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涉及

6、医疗纠纷的,可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现场疏导并接受调解申请。(四)接处民警到达后,医疗机构现场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现场配合处置。保安员要听从民警的指挥,并保持适当人数,维持处置秩序,防止事态激化;向民警提供现场视频、音频证据和涉嫌“医闹”线索,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医疗纠纷职能科室等部门、 现场医务人员负责向民警介绍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当事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笔录、调查工作。(五)现场医务人员受到伤害的,要立即组织救治,伤情允许的根据公安机关规定至其它机构验伤、留证。(六)医疗纠纷信息发布由医疗机构新闻宣传专职部门统一负责,设专

7、人接待媒体,介绍情况。新闻稿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未经审核,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发布消息。(七)医疗机构按照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以及本文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治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四、公安机关处置流程(一)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属地派出所要按照出警要求,及进赶到现场,接处警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二)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按照“边处置边汇报”的原则,向指挥中心汇报。对现场正在实施过激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制止,对医患双方矛盾激化时要及时隔离,对无关人员进行劝离。(三)民警要迅速控制现场,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现现场已发生、正在实施或准备(可能)

8、实施过激行为的人员,民警要向其告知法律责任。告知内容为:“禁止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强行带离现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法律告知后,仍不听劝阻的,民警要及时将为首滋事人员带离现场核查身份,作进一步处理。对现场人员众多、无法控制事态的,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调动警力至现场增援处置。滋事者有自杀、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民警要及时疏散人群,设置警戒带,会同医疗机构保卫、医务部门恢复现场秩序。

9、(五)派出所在所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固定证据。对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疗设备、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公治201412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原则,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一)一般突发事件1、事件类型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1)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及以下,且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散发传单、喧闹、张贴

10、大字报等情形的。(2)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下,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解决问题,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2、事件报告医疗机构直接报告公安“110”或者属地派出所、医疗机构警务室。3、现场处置由属地派出所和驻医院警务室负责人及医疗机构保卫科、医疗纠纷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进行现场处置,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由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现场处置。现场处置命令由属地派出所现场处置负责人或现场出警的县级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4、处罚措施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二)较

11、大突发事件1、事件类型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1)患方事件参与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2)发生侮辱、威胁、恐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的;(3)发生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围堵就医通道,干扰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4)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听从劝阻,拒不按规定处置尸体,停放病房超过2个小时,或者将尸体强行停放在医疗机构公共区域或办公地点的;(5)发生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等情形的;(6)患方事件参与人员10人以上,且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情形的。2、事件报告除一般

12、事件应报告的部门再次报告之外,医疗机构还必须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和属地县级综治部门。属地派出所应报告属地县级公安局。如患方是本县(县级市、区)以外的,属地综治部门应逐级上报至有管辖权的综治部门。3、现场处置发生较大事件后,医疗机构属地县级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或当班领导)、卫生主管部门综治维稳负责人、属地派出所所长、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如有需要,患方所在地县级综治办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负责人也要到现场参与化解处置。现场处置命令由属地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或当班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属地县级公安局应当在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

13、2小时内到达。4、处罚措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重大突发事件1、事件类型不听从解释和劝阻,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1)事件参

14、与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2)殴打侮辱或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3)事件参与人员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4)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2、事件报告除较大事件应报告的部门再次报告之外。属地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报告设区市公安局。卫生主管部门应报告同级综治部门和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属地县级综治部门应同时报告设区市综治部门,如患方是本设区市以外的,应逐级报告至省级综治部门。3、现场处置发生重大事件后,医疗机构属地县级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派的分管领导(或当班领导)、属地派出所所长、卫生主

15、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医院主要领导、患方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主要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必要时辖区县级政法委分管领导及综治办主要领导及患方所在地县区政法委分管及综治办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参与化解处置。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区的,设区市综治办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应达到现场。现场处置命令由属地县级公安局主要领导或其委派现场指挥的其他局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属地县级公安局应当在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设区市以外的有关人员原则上在4小时以内赶到。4、处罚措施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

16、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事件类型不听从解释和说明,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事件参与人数100人及以上的;(2)采用管制器具围攻、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的;(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的;(4)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或

17、教唆患方亲属自杀、自残等倾向的;(5)游行或封堵交通主干道的。2、事件报告除重大事件应报告的部门之外。属地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逐级报告至省公安厅。卫生主管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计生委。属地综治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综治办。3、现场处置发生特别重大事件后,除参与处置重大事件的各部门领导必须先期到达现场外,事件发生在县(市)的,医疗机构辖区县级政法委和患方所在地县级政法委书记、卫生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和指令后,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处置。事件发生在区的,设区市综治办主要领导、设区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和指令后,必须到达现场参与处置。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县(市)的,现场处置命令由属地公安局主要领导下达。

18、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区的,现场处置命令由属地区公安局主要领导或设区市公安局分管(当班)领导下达。出警人员应当在报警后15分钟内到达,属地县级公安局应当在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其他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设区市以外的有关人员原则上在4小时以内赶到。4、处罚措施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且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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