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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内在机理、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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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聚焦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内在机理、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罗光华摘要: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在理论上保障民生是法治乡村建设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共同愿景,在实践上法治乡村建设从“环境主体制度精神”四个维度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法治力量。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行政与自治的互动失衡、送法与迎法的衔接失衡、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的协同失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需失衡。为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应实现行政和自治的嵌合,营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良性治理环境;畅通国家送法与农民迎法的有机衔接,激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生主体性;推进硬法与软法的协同

2、治理,构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以需求为导向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农民幸福健康的生活品质。关键词:法治乡村建设;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农民主体性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广东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GD20CDS02);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州市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类型分析和效能优化”(2 0 2 0 GZGJ173)中图分类号:D920.0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整个中国共同富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它既包括农民共同富裕,也包括农村共同富裕。农民共同富裕体现在农民收入高、物质

3、生活富足,农民综合素养高、农民主体性强、精神生活富裕。农村共同富裕强调的是农村产业高质高效、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农村生活品质高、宜居宜业。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村精准扶贫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村农业发展迅猛,农民收人增幅大,但是农民农村仍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短板。2 0 1 8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第一次官方完整地陈述了“法治乡村”的概念。2 0 2 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46社会科学动态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 0 9 6-59 8 2(2 0 2 3)0 8-0 0 46-0 7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对“法治乡村建设”做了全

4、方位的部署。2 0 2 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 0 2 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法治乡村建设是通过聚焦规范乡村公共权力、捍卫农民权利、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有效预防和顺利化解乡村的各种纠纷冲突、稳定乡村的良好治理格局和社会秩序,从而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全面高质量发展。“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战略,与其他国家战略相互交织,有利于助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新时代的法治乡村建设是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保障性法治力量,能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顺利实现提供宏观政策的保障、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当前,学界关于

5、农村法制建设、农村法治建设、乡村法治建设、乡村治理法治化、农村治理法治化等方面的研究颇多,“法治乡村建设”相较而言是一个新提法。由于历史和时代因素,这些提法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上有一定区别,但它们都强调法治在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学者们从乡村振兴、党政干部能力提升、人民法庭建设等角度探讨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意义、困境和解决的路径。关于共同富裕这一主题的研究一直存在,近几年成为热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研究点。在理论上,学者们从思想溯源、理论逻辑、历史方位、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讨;在实践中,学者们从法治、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农村集体经济、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层面对农民农村共同

6、富裕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多方位分析。从法治的角度研究共同富裕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在宏观层面上,从法理、法治建设角度分析共同富裕。张文显认为“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和力量,能够发挥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重大作用”。郭哗认为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法治的重大使命,并从权利维度、价值维度和标准维度对共同富裕进行法理阐释。周斯佳认为“共同富裕只能且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法治能够有效防止杀富济贫、平均主义和共同贫穷等现象的出现”。王耀海认为要重视共同富裕和法治的互动关系,能实现可持续的共同富裕。赵勇提出在数字时代从加强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能力

7、等方面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在中观层面,从部门法、法律运行层面分析共同富裕。姜秉曦认为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应以宪法中的具体条款为基础,在自由与富裕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黄振鹏认为经济法因其独特的时代特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分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中有着其他部门法无法比拟的优势。邵六益提出通过立法、修法等过程将共同富裕从政策转变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孙佑海认为要抓紧制定共同富裕促进法并推进共同富裕领域专项法,以构建我国促进共同富裕的专项法律体系。三是在微观层面,从某一具体法律探究共同富裕。宋才发认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为共同富裕提供了法治保障,具体表现在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建立

8、反贫困长效机制、完善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等具体措施。夏英等认为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意义重大,并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框架下提出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主要路径。这些研究从不同维度分析了法治和共同富裕的关系,强调了法治建设助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性,也提出了法治建设保障共同富裕实现的可行路径。目前学者们对于共同富裕的研究视角多维,从法治的角度研究共同富裕的成果不少,能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可靠基础。但是从法治的角度研究共同富裕的论述还不够系统和深入,将法治乡村建设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的探讨更是少之又少。如前所述,法治乡村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有着重要的赋能表征。本文将

9、探讨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并从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几对重要关系人手分析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视域下的现实困境,以期在协调这些关系、解决现实困境中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二、契合与关联: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在理论层面上二者是契合的,法治乡村建设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有着共同的愿景;在实践中法治乡村建设为农民农村走向共同富裕提供保障性法治力量。(一)理论契合:保障民生是法治乡村建设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共同目标共同富裕是保障民生、实现民本的愿景之一,要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必须坚定地推进共同富

10、裕。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富裕的个人、富裕的国家,但是没有所有人都富裕的国家。中国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是以民生为重、以人民为中心的最集中体现,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要从全面小康到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必须以民生为重,以全体中国人民高质量生活水平为评价标准,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发展目标。法治乡村建设在本质上就是以民生为核心的系统法治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推进民生法治化的建设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民生法治化建设,系统阐述了民生法治化的目标、抓手、方向、框架、思维、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从法2023.847律的视角看,民生问题不仅仅是社会、经济问题,更集

11、中地表现为权利问题。”民生在宏观层面表现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微观层面表现为一些具体的法律权利上,如教育问题、医疗问题、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就业问题、养老问题等,这些民生基本问题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各种权利和权益,因此对于这些基本民生的权益保障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使命与真谛。在中国农村更是如此,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发展到现在已经在农民权利保障、农村产业和经济发展、农村基层政治法治化、协调农村各主体利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农村社区公共安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法治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中突显出其特有的优势功能,法治的实践性有效回应了农村建设中的民生难题。”综上可见,法治乡村建设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在目标追求上

12、是一致的,在价值理念上是耦合的。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民生以实现美好幸福生活是法治乡村建设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共同愿景。(二)实践关联:法治乡村建设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法治力量“法治既是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又是共同富裕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法治乡村建设能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治理环境力量、内生主体力量、系统制度力量和强劲精神力量。其一,法治乡村建设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治理环境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效能,利用德治功能,以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推进乡村振兴。在这个过程中,自治和德治离不开法治

13、,法治能够为它们提供普适的价值精神、系统的制度体系、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能够规制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协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从而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优良的治理环境,营造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信用环境。其二,法治乡村建设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培育内生主体力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都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法治代表的就是一种文明的、现代的生活态度和方式,在法治文明的生活方式中强调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一方面,法治乡村建设能提升农民科学知识水平;另一方面,法治乡村建设能规范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法治要求村民在所有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遇48社会科学动态到纠纷和矛盾能寻求法

14、律解决,做到知法信法守法。法治乡村建设能促进村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提高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与质量。法治乡村建设从提升知识和规范行为两个层面增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民内生主体性。其三,法治乡村建设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系统制度力量。法治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之一。一方面,法治所蕴含的丰富精神内核表明它就是一种文明的、美好的生活态度和方式,它崇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美好价值,它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可持续;另一方面,人民美好生活体现在人民拥有广泛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能成为现实。法治的框架里有许多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人格权、环境权等。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

15、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人居环境欠佳,农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资源不优,这些现实的多重因素导致我国农民诸多权利、权益得不到保护。法治乡村建设就是通过制度安排来改善这些状况,从而不断推进农民对美好物质生活追求的实现。其四,法治乡村建设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精神力量。法治对于农民精神生活、乡村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如前所述法治乡村建设能提升农民科学知识水平。二是法治能有助于提升农民道德素养。乡村普法活动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有助于农民受到公平、平等、正义、自由等美好价值理念的熏陶。三是法治有助于农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

16、受制约、有边界,不得随意干涉私生活,这将有助于自发秩序的形成、公共空间的成长和农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新时代,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不仅反映在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还体现在公平、正义、平等、公共参与、法治认同等精神的滋养。三、关系失衡: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乡村法治宣传内容丰富、手段方式多样,涉农立法不断完善,乡村执法和司法活动有序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在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法治乡村建设仍存在诸多短板。(一)行政和自治的互动失衡行政与自治在乡村治理中是一对“欢喜冤家”,它们的关系备受关注。2 0 世纪8 0 年代中国“乡

17、政村治”治理格局慢慢确立,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异化成“非利益捆绑”的镇村关系,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无法解决好农民多元权利诉求、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等问题。一方面,乡镇政府存在权力过大、维稳异化的困境。由于一元化行政主导倾向明显,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越位、错位等问题,村民自治空间受挤压,基层民主虚化,村治存在行政化、空壳化的困境。由于财政匮乏、压力型体制等因素,乡镇政府工作更多地在维稳工作、争资引项、政绩工程上,没有能力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在农村自治机制中,科层化的存在将不会有生长民主和法治的机会。”另一方面,过分地重视村民自治,会使得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

18、关系割裂。村民委员会权力过大,自治化程度过高,自治随意性过强,将会使得乡镇政府的正常权力运转无法深人到村级治理。因此,现阶段乡村治理中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有待依靠法治进行协调。(二)国家送法与农民迎法的衔接失衡国家“送法下乡”是一种由官方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教育方式,被认为是一种运动式普法活动。目前,国家“送法下乡”主要表现在发放纸质资料或者开展数字法治宣传、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和基层法官下乡审判。“在苏力看来,2 0 世纪9 0 年代的送法下乡是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向农村有效渗透”,表现出强烈的行政主导性。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农村法治建设,使农民有了一定的法律

19、知识和法治意识,但在现实中暴露出手段上的灌输性、效果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一味地依赖行政主导推进法治是行不通的,必须要有法治教育对象即农民的积极回应。农民“迎法人乡”便是对法律规范的积极回应,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教育方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国家送法与农民迎法衔接不畅。一方面,基层送法组织、能力和资源都在减弱,送法下乡呈现悬浮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农民主体性不强。农民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治认知不足,有现实需求和法治期待但基层司法认同不够,有守法意识但实际依法办事行为欠缺,总体呈现出既渴望法治又不太信任法治的状况,对此需加以引导和解决。一个世界观和人生观积极进取、法

20、治观和道德观正确高尚的农民是农民农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直接体现。如何使农民从国家权力规制和法律宣传的被动性客体转变为能动性的法治实践主体是一个呕需解决的问题。(三)硬法治理和软法治理的协同失衡法治乡村建设为依法治理乡村事务提供了整体性法治环境,法律在乡村各领域各行业的作用凸显。硬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乡村振兴、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保驾护航,如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软法是指农民针对乡村治理或农村公共服务等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觉创制的行为规则,如村规民约、集体经济制度

21、、社会团体章程等,它们的实施依靠的是来源于公正良心或者契约式的自愿规则。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中二者存在协同失衡的状态。一方面,涉农法律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无法为乡村软法治理提供足够强大的制度保障,即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权利保护、农民脱贫、农业支持等领域立法上还有所欠缺;另一方面,软法治理不够成熟。其一,在软法制定上村民参与不够。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留守群体表现为老、少、妇、弱,这类农民主体性不强,参与村民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意愿、能力弱。另外,在乡政强、村治弱的背景下,也会导致在软法制定中村民参与度不高。其二,软法制定的程序不

22、规范。目前只有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软法制定有规定,其中提到村规民约制定有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前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五个环节,但无详细规定,再加上村委会成员法治素养水平问题,软法制定的合法性、任意性、程序问题都会受到影响。其三,软法实施监督不力导致效力不长久。软法缺乏立法监督,执法不规范,势必会影响其长期的效力。(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需失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环节,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增强农民的法治获得感和安全感,是实现乡村振兴、农民农村共同2023.849富裕不可缺少的支撑。但目前部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呈

23、现供需失衡状态,一方面,农民农村法律需求数量越来越大。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改革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不断深化,农民各项权利在增加,农业各种组织的数量在增多,农民法律意识在增强。另外,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的就业范围扩大、就业途径多样化,如此导致纠纷和冲突也在增多。因此,从总体上看农民农村法律需求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有效的、针对性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够。从整体上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短板,主要是因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金不充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待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有待充实,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机制不完善。农村

24、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强化,影响农民的法治获得感和安全感四、法治保障:法治乡村建设赋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它能为共同富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只有通过法治,才能逐步实现农民权利更有保障、农村政治生态更为文明、农村经济发展更为持续和有活力、乡村社会治理更为和谐有序。为保障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实现,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必须补齐当前的短板,协调好行政和自治的关系、国家送法与农民迎法的关系、硬法与软法的关系、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需关系。(一)实现行政和自治的嵌合,营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良性治理环境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既能保

25、证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实施,又能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营造了良性治理环境。其一,要明晰行政和自治的嵌合关系。一是明确规定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行使方式及联结形式。乡镇的行政管理权虽然集中于乡镇政府,但是乡镇行政管理权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明确其权力范围和边界。而村民自治则在维护村民利益的同时要遵循合法的管理,自治也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二是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50社会科学动态协同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都有明确的指导才能更好的协同进行。其二,要创新行政和自治的嵌合方式。一是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基层管理组织体系。

26、在原有设置不变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置行政助理并将其派驻在村,由其集中管理行政事务,从而使村民委员会把更多精力放在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在坚持法治化的原则下,明确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村民的职责,确定多元主体各自的权限边界。二是建立上下畅通的运转方式。乡镇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让村委会、村民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划和制度,这是自上而下的渠道;村委会、村民也可以把自己已的需求定期反馈给乡镇政府,这是自下而上的渠道。三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树立法治意识。对于乡镇政府而言要依法行政,须对其不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村委会而言要依法自治,同时也要及时、有效地协助乡镇政府开展

27、工作。(二)畅通送法与迎法的有机衔接,激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生主体性国家“送法下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治教育方式,农民“迎法入乡”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教育方法,二者的有机衔接使得法治乡村建设从国家顶层设计变现为乡土现实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法治意识、重塑农民现代人格、实现农民全面自由发展,有效激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生主体力量。其一,要提升基层机关法治治理能力,夯实国家送法基础。一是继续发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送法的主力军作用。发挥乡镇司法人员的送法作用,乡镇司法人员可有计划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到村庄进行乡村普法活动,传统面对面的方式既能拉近与农民的距离又能提升实效。优化乡村司法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人

28、民法庭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在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建立诉讼服务点、巡回办案点,真正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二是构建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的普法共同体。除了前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送法作用外,还需进一步完善乡村各机关协同办案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之间合力办案,依法解决纠纷、化解冲突以保障村民权益。基层法院或法庭、派出所、工商所、交通所、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也应该结合实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其二,要构建系统化的乡村普法体系,提升农民迎法的意愿和能力。一是坚持主体间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原则,凸显农民主体地位。主体间性的原则要求在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时,强调宣传教育的实践性、交互性,启

29、发农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激发农民的主体性。二是强化农民法治实践,在实践中提升法治认知和认同。丰富法治活动形式,除了传统的专题讲座、设置法治宣传栏、法治影视等,还可以通过增加模拟法庭活动、优秀法治人物示范、法治文艺汇演、法治趣味运动会等形式提升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利用新科技拓展线上法治宣传教育渠道。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微博、微信、APP、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打造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广、超方便的法治宣传教育渠道,针对农民需求进行“菜单式”的精准法治供给,实现普法精细化。三是建立乡村普法实效评估机制。通过建立法治知识、认知、情感、行为四维一体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普法评估体系

30、,“对普法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倡导农民参与、农民评判,切实发挥农民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三)推进硬法软法混合协同治理,构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制度根基硬法治理和软法治理各有优势,只有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形成“硬法软法协同”的治理模式,才能保障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有序推进和良性发展。其一,要完善硬法制定和运行体系。一是健全涉农立法。在充分掌握农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和承包、农业防护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金融业服务、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立法。二是规范涉农执法。一方面,加强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选拔上严格把关、依法定程序挑选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

31、加入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激励、考核和监督机制,建立全链条培育机制以提升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健全农村基层执法工作机制体制。建立权利责任统一、有序合理统一、效能便民统一的执法工作体制规范涉农执法行为。三是优化乡村司法工作。通过严格设定准人条件和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乡村司法人员队伍水平;通过完善错案追究责任制等相关制度明晰乡村基层司法人员的责任;通过完善司法救助体系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其二,要完善软法制定和运行体系。一是完善软法的制定体系。首先,明确软法涉及的内容,结合地方特色、风俗传统、发展需要、治理要求等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协商议事平台和程序明确村规民约的内容。其次,明确软

32、法制定的参与主体,村民应是软法制定的参与主体之一,村民会议是软法制定的有效平台。最后,制定标准统一的软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可借鉴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村规民约“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前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的程序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对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将软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固定下来,让农村各地软法的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和参考。二是保障软法高质量的制定及执行。首先,重视驻村法律顾问的作用。在软法的创制中充分听取乡村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由法律顾问对文本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其次,利用科技创立数字平台提升农民在软法制定上

33、的参与度。最后,注重村干部的政治及法律素养提升,保障软法制定以及执行的高质量。三是完善对软法的硬法监督。通过软法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确保软法的制定符合民主商定和村民意愿的自治要求,保证软法内容的合法性。通过完善政府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村委会的治理效果和软法实施的效果,以便及时地提出建议。(四)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农民幸福健康的生活品质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助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社会和治理秩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提升农民幸福健康的生活品质。其一,要优化政府扶持。一是政策扶持。政府应通过广泛调研掌握农民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农民需求的公共法

34、律服务政策体系,以确定方向和解决问题,为实现乡村振兴、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完善多元供给主体。通过联席会议、协同办公、综合服务等方式将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紧密联合起来,形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体系。三是完善监督机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常态化的方式对当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使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开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履职尽责的情况等进2023.851行定期监督和考核。其二,要加大资金支持。在财政支持上,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探索有效的资金管理方式,定期公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公布相关专项项目进行的进度和效果,专项资金的透明度会增强,政府部

35、门的公众信任度也会提高。在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支持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在专业上还是在资金上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助推作用,可以作为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一个重点。在个人资金支持上,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等手段激发个人的热情和动力,引导个人投资捐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资金。其三,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一是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表达诉求。政府在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时候要注重培育农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热情,注重引导农民主动表达公共法律服务诉求。二是拓宽农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渠道。政府可通过法律教育宣传、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拓宽农民公

36、共法律服务需求的渠道,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程序等拓宽渠道,让农民可以利用网络渠道去诉说法律需求从而使问题得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其四,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一是完善各项平台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和网络双重平台,利用新科技手段,通过电脑、手机等将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方便快捷地呈现给民众,实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一网通办”。二是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主体能力。首先,吸纳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服务队伍。通过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到乡镇基层司法所,充实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其次,完善对服务队伍的培训机制。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村干部等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是提

37、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政府应注重对他们开展理论、实践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服务能力。最后,充分利用社会服务力量。通过公益活动、三下乡活动、政府购买等方式,鼓励和吸引退休法律人才、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律师充实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注释:唐亮、杜婵: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理论依据、现实挑战及实现路径,农村经济2 0 2 2 年第7 期。张文显: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法治社会2 0 2 2 年第3 期。郭:共同富裕的法理阐释,法治社会2022年第3 期。周斯佳:论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科学社会主义2 0 2 2 年第4期。参见王耀海:法治与共同富裕建设的五个

38、基本命题,南海法学2 0 2 2 年第5期。赵勇:数字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完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2 年第2 期。参见姜秉曦:共同富裕与法治一一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款的融贯解释,法治社会2 0 2 2 年第3 期。黄振鹏: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经济法的机理耦合与法治保障,甘肃理论学刊2 0 2 3 年第3 期。邵六益:立法过程中的政法互动一一以“共同富裕”立法为例,法治社会2 0 2 2 年第3 期。孙佑海:论构建和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中州学刊2 0 2 2 年第1 期。参见宋才发: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39、0 2 1年第6 期。参见夏英、王海英: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开辟共同富裕的发展之路,农业经济问题2 0 2 1 年第11期。参见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6 期。颜慧娟:民生法治:十八大以来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法治保障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 0 1 6 年第4期。参见李丽: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武汉理工大学2 0 2 0 年博士学位论文。张永和:法治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问题初论现代法学2 0 0 0 年第2 期。参见叶国平:“送法下乡”还是“迎法人乡”一农村法治教育路径研究,学理论2 0 1 4年第3 3 期。参见陈柏峰:送法下乡与现代国家建构,求索2 0 2 2 年第1 期。罗光华: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精细化的生成逻辑和路径研究,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 0 2 2 年第5期。作者简介:罗光华,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51 0 52 1。(责任编辑程骋)52社会科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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