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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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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客观、准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依据。针对当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发展现状 近年来,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pm 10、pm2.5)、臭氧(o3)和常规气态污染物(so 2、no 2、co)三类6项指标。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传输,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此外,大部分省(区、市)也建成了方空气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全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空气监测方法标准体系逐步完善,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水平持续提升,基本保证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随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快速发展,其运行管理逐渐暴露出质量控制技术欠缺、质量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一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体系和质控体系不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臭氧自动监测的量值溯源和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监测体系;国控站点不同来源标准样品质量良莠不齐,个别站点的so 2、no 2、co等气体标准样品的量值偏差过高。二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体系尚不完善。仪器适用性检测的法律地位不清;缺少配套的适用性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技术规范不完善;缺乏不同区域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比对测试;颗粒物切割效率测试能力不全。三是缺乏有效的对运维机构的监管手段。部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机构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尚待健全;运维人员流动快,业务水平不高,上岗资质欠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办法和处罚手段缺失。四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更新和完善。国家网的运维机制发生了变化,原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需要更新,质量管理工作依据需要完善。 二、总体思路 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管理的新要求,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内部质量控制,加强外部质量监督,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能力,以技术手段促进质控水平提升。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实现重要参数的实时直传和运维管理的全程监控。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方法标准体系和三级质控体系,国家网和地方网均遵循统一的技术体系,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科学支撑。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1.构建三级质控体系 依托已具备一定条件、质控能力较强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区域、分批次建立若干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构建由国家质控平台、区域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负责编制全国通用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文件,制定质控技术方案和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颗粒物比对、气态污染物量值传递工作。区域质控实验室向上、向下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配合监测总站开展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动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工作,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日常运维和质控活动。 2.健全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 建立颗粒物手工监测比对体系,通过手工监测(颗粒物监测的经典方法)与自动监测结果的比对,评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精确度。制定并完善全国通用的颗粒物手工与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国家颗粒物滤膜样品库。监测总站统一配发采样滤膜,由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编码、称重、平衡后分送至各运维机构,在国控站点开展手工比对。运维机构按要求制定手工比对计划,每月对不同类型城市抽取一定数量的国控站点开展5天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采样后的滤膜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统一称重,比对结果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核算系统误差,制定颗粒物监测质量考核目标。2016年底前,构建京津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一体化格局,先期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辽宁中部、山东等“三区十群”地区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2017年上半年,完成1436个国控站点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 3.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依托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标样所)构建环保系统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关技术规范、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一级臭氧校准实验室每两年参加一次国际溯源比对,每年向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区域质控实验室每季度向国家网各运维机构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运维机构每季度向国控站点开展一次臭氧量值传递。2016年,监测总站组织完成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三区”国控站点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2017上半年,完成1436个国控站点臭氧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 4.完善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 由监测总站统一采购so2等常规气态污染物标准气体,分送至区域质控实验室和各国控站点,用于国控站点自动监测的日常校准和质控考核。各国控站点用于质控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国家级计量单位。地方网站点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 5.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远程质控系统 监测总站负责建设具备自动校准、主要仪器参数自动获取和数据异常自动报警等功能的远程在线质控系统。2016年底,完成环境监测仪器厂家开放通信协议,提供关键参数适用范围,统一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k值、灵敏度、流量等关键参数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数据异常自动报警,实时监督运维机构运维状况。国控站点2017年底前建成内、外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控站点内外环境,降低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风险。 6.强化自动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和监管 研究建立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特别是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仪器的监管及退出机制,完善监测仪器的适用性检测程序和方法,制订系统的抽检和跟踪抽查计划,督促生产厂家重视每批仪器质量,保障监测结果持续、稳定、准确。规范采样器流量校准与审核流程,开展采样滤膜性能评估、切割器性能评估,逐步解决不同仪器不同方法对监测数据的影响问题。 (二)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和规章制度 1.制订《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2、no 2、o 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研究制订《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和《环境空气臭氧(o3)自动监测标准传递技术指南》《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校准技术要求》。修订《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研究解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主要指标在“不同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之间的差异”等有关问题。 2.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站点运行机制及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日常运行与质控、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数据审核、结果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改革环境监测体制机制 1.加快上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国控站点全部上收并由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运维机构运维,运维机构审核监测数据,监测总站进行复核,监测数据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保障监测站点运维基本条件,不参与数据生产和审核。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区县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地方网站点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管理,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国家网和地方网均执行全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地方网须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三级质控体系开展6项监测指标的量值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 2.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社会运维机构的管理,明确运维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化质控条款。对不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和质控的,采取经济措施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运维资格。监测总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量值溯源传递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20%地级以上城市的国网站点的现场检查,逐步规范社会运维机构的运维行为。出台社会运维机构监管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社会运维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加以惩戒。探索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运维机构人员培训力度,规范运维人员的监测行为,提升运维水平和运维质量。 (四)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1.成立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局、环境监测系统、部直属机构以及中科院、工程院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国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向评估委员会开放。评估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定期评估运维公司对各类监测规范与管理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质控计划实施情况及实施成效等,针对环境空气监测质量及其质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专家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优先开展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 地区地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 2.组建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在环保系统内外选取业务精通的环境空气监测专家,组成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为国家网监测质量飞行检查等外部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2016年底前,建成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 (五)加大监测质量监管和惩处力度 环境保护部将加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运行不规范问题,通报运维机构,并对整改情况实施事后督查。对监测数据造假,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数据不能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考核排名。对监测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的通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六)加强质控能力建设在“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中,统筹考虑构建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完善量值溯源传递体系,保障区域质控实验室的质控能力,提升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能力。 第二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报告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加强XX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控工作,不断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提高我省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质量状况,促进各地市、州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度环保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方案》的要求和《XX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了2011年XX省国家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量控制考核工作和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一、能力建设情况 XX省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总数为101套,全部分布在我省各县市,去年环保部在我省建成XX县区建设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站、XX县区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能力,除神农架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站和XX市月湖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以外,基本为常规监测项目,主要是so 2、nox、pm10和气象五参数,XX市还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含有pm2.5\co和o3指标。今年XX省已经实现全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联网。 十二五期间XX省环保厅将计划投资新建10套灰霾空气自动监测站,(每套约1700万元),共投资17000万元。 2011年已经在武汉城市圈首期投资2500余万元建设5套灰霾站,选址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分别为省站(江北站)、XX市站(江南站)、黄石、黄冈和XX市各一套。 XX省今年还将投资1000多万元在省内新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0套(上半年安装完成5套、下半年15套全部建设完成)。 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各市站均能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自动监测管理体系,按照不同类别的监测项目,具体细化其相对应的作业指导书。在日常工作中遵循技术标准、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应的体系运行维护记录。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空气子站巡检制度》、《环境空气质量保证制度》、《环境空气子站维护及管理制度》、《环境空气子站数据上报制度》(包括日报、周报、月报),此外,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各种检查、报告、维修、维护、配件使用记录制度及档案制度等。主要岗位职责有《自动站职责》、《自动站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及《中心控制室管理制度》等。 三、持证上岗及培训情况 根据《XX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贯彻执行环境监测人员资格证制度。落实《XX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我站组织了全省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的监测资格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这是我省首次对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监测资格进行的上岗证考核。通过此次考核,使全省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获得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资格证,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资格持证率达到了100%。 2011年XX省站计划下半年办两期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营维护培训班和一期灰霾站培训班。办班参加人员扩大到县级环境监测站每期约150人以上,授课专家由全国空气自动站行业的知名专家和仪器生产厂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讲,结合仪器现场操作。培训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发给空气自动站上岗证。在全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编制XX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技术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验收,经XX省环保厅提出,我站承担编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技术规范》并向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获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列入XX省地方标准,该标准已于2011年4月8日,通过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技术鉴定。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XX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大学、XX省标准化研究院、XX市环境监测站、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家参加了会议。专家认真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组的编制情况说明和对标准的审议。一致认为:该标准是在目前国家没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规范情况下编写的,它结合XX省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发展状况和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技术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完成的,批准成为XX省地方标准后对我省将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议;"此地方标准经过不断完善后可推荐申报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使用、校准和验收。 五、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和XX省各地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 1、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的通知》要求,武汉、宜昌、XX市环境监测站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参加了本次的国家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质控考核。2011年5月27-31日,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组一行到武汉、宜昌、荆州进行了现场考查和密码样品的考核,并检查了市站空气自动站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对XX市汉阳月湖空气自动监测站,XX市XX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和XX市科融环保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了盲样考核,考核结果见表4。表 42010年XX省国家113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考核结果上报表城市名称XX省XX市XX省XX市XX省XX市考核子站名称科融环保点XX县区站点汉阳月湖考核仪器编号cm09500123美国热电43i型 senalno.cm09500118995考核样品编号201130号201130201130考核时间 2011年5月30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5月27日仪器类型和生产厂家 美国热电43i-bnmsdab型美国热电43i型 model100aso2美国api公司日常质控所用标气浓度48.9ⅹ10-6mol/mol浓度:49.6ppm±2%49.9ppm日常质控所用标气生产厂家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考核结果1(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0ⅹ10-6mol/mol(ppm)50.4ppm50.4ppm考核结果2(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4ⅹ10-6mol/mol(ppm)50.5ppm50.5ppm考核结果3(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6ⅹ10-6mol/mol(ppm)50.5ppm50.4ppm测定标气的稀释倍数122.0倍148.25倍130.0倍 测试环境条件1(温度,℃)280c25.6℃26.0℃ 测试环境条件1(气压,hpa)1011hpa996hpa1026.0hpa测试环境条件 2(温度,℃)280c25.6℃26.0℃ 测试环境条件2 (气压,hpa)1011hpa996hpa1026.0hpa测试环境条件 3(温度,℃)280c25.6℃26.0℃ 测试环境条件3 (气压,hpa)1011hpa996hpa1026.0hpa备 注 XX市环境监测站考核XX市环境监测站考核XX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根据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XX省站已于六月份将武汉、宜昌、XX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结果已经上报总站。 2、为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工作的持续开展,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根据XX省《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年度XX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考核的通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1年6月组织开展2011年上半年度XX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省站分六个考核组分别对湖北黄石、咸宁、十堰、荆州、荆门、仙桃、孝感、恩施8个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考核,同时,对XX省XX市的10个县市的1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了考核(XX省2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数据正在统计之中)。 考核主要内容: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措施检查、站房通信、数据审核和数据上报情况检查和盲样考核等4个方面。数据审核主要是检查子站监测报告是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要求技术人员应每日对数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记录处理办法等。数据上报:检查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率是否满足要求。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检查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引用是否准确。 通过此次考核,使全省各地环境监测站不断加强对环境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完善本辖区质量保证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积极参加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组织的质控考核工作,制定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量保证年度工作方案。 XX省依据《XX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完成了省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日常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了自动监测子站的正常运行。 省站不断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运营经费不足,县级站技术力量薄弱 从全省经济发展看部分县级市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发工资困难(少数贫困县),他们的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收上,如排污收费解决吃饭问题等,要他们站每年拿出近十万元的自动站运行经费是很困难的。有的站空气质量自动站安装好一年多没有经费保证无法设备运行,还有的空气自动站开机后交不起电费也只好停机,几十万的自动站设备放在那里无人问津了,这个问题湖北黄冈地区尤为突出。XX省站多次协调和请示XX省环保厅争取政府给以经费保证空气自动站的正常运行。 2、县级站的技术力量薄弱、站领导对自动站重视不够,对自动站的数据从不关心,有的领导把没有培训过的人员放在自动站岗位上,派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去管理空气自动站。有的技术人员不懂数据校准也不会校准,仪器运行以来从未校准过,连钢瓶标气过期也不知道。自动站发布的数据难以置信。 3、对于这些问题,XX省站将决定不断加大力度对各地市站的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通过自动站考核、加强自动站质控措施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把XX省空气自动站建设的更好、管理的更完善。让空气自动站数据为XX省的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空气自动站的预报成为老百姓每天必看的"天气预报"。 第三篇:XX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XX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XX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5号) 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XX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XX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XX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XX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发布全省空气质量日(月)报等有关空气质量的报告。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系统运行及维护,承担省辖市所在地城市XX县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传输,负责全市空气质量日报的发布。 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承担县城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并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第二章监测点位管理 第五条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增设、减少或移动)必须先审批,后建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须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XX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实施。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审查,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审查、省环保局审核批准。 3、各县(市、区)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所在市环境监测站技术审查,所在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分别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第六条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确需移动和变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1、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城市建设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而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可以小范围内适当调整。 2、因城市建成区扩展或行政区域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空间代表性不足的,可以按规定增设点位。 3、清洁对照点失去对照功能的,可在建XX县区外重新选择点位,原清洁对照点如改变功能纳入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视为增设点位。 第七条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原则进行。 1、小范围调整点位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1个,调整后的点位距原点位不得超过1000米,近期(5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2、新增设点位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新建或扩建区域为多个或互不相连的,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二是新建或扩展的建成区与原XX县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点位,再与原点位合并组成监测网络;三是已划定功能区,但现有监测网络未涵盖所有功能区类型的,可以在未布点的功能区内增设点位;四是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设污染监控点,但数据不参加空气质量状况统计。 第八条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和验收确认。技术论证报告由同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并提出论证报告。验收确认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组织同级环境监测站完成。(论证、验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一) 第三章数据采集、传输与发布管理 第九条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子站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除上级环境监测站有权调用原始数据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同级环保部门许可,不得调用。 第十条数据收集、分析、传输及日报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别发布。公开发布的数据应按X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发布XX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的通知》(晋环监字[2003]012号)要求进行处理。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收集、管理全省各市、县监测数据;各市监测站负责收集、处理本市及辖区各县监测数据;各县负责收集、处理本县监测数据。 2、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规定执行。各县要按规定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所在市环境监测站,各市环境监测站接收数据后,要汇总、统计,按要求传输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山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和30个重点县的空气质量日报;负责以月报(季报、年报)形式和在有关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上发布11个省辖市和10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 各市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本市及辖区各县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发布本县(市、区)空气质量日报。 4、各市、县环保和监测部门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缺报数据的要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上一级环保及监测部门。 第四章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省、市、县(市、区)环保与监测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日报准确按时发布。 第十二条所有经过批准设置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 第十三条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中心站系统仪器、设备及电路、管路、气路、时钟、温度、湿度等要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维护。(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监测数据的报出或发布要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十五条系统仪器设备要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定期标定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六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组织监督性核查和比对试验。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定期巡查。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确保从事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人员稳定,技术熟练。 1、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监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3、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名监测人员值机、值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分析、传输、上报数据。 第二十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负责组织好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县环境监测站要按省统一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章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要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的有关规定,将运行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运行经费包括。电费、通讯费、房租、交通费、人工费、质控费、防雷设施年检费、消防设施年检费、材料印刷、光盘刻录、多媒体制作费、数据发布费、设备耗材、网络维护费、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二条对值机、值班的监测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助。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1、环境监测机构不履行规定的职责的; 2、拒绝或屡次迟报数据的; 3、伪造、篡改数据的; 4、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监测点位的; 5、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 6、违反相关规定干预环境监测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用、拆除、损坏、盗窃监测站房、仪器设备及监测标志等设施,破坏监测站点的环境,由同级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一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的论证及验收 一、技术论证需完成以下工作 1、增设点位 (1)城市空气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现监测点位的回顾性评估及增设点位的必要性。 (2)空气污染物排放源分布调查与有关气象资料的搜集整理。 (3)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查。 (4)拟定点位调整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5)对市区空气污染现状的加密监测及污染水平的评价。 (6)论证增设点位的布设方案。 2、移动点位 (1)现点位的回顾性评估,说明需要调整移动位置的原因。 (2)备选点位设置的规范性及合理性、代表性检查。 (3)验证备选点位与现点位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对比实验(不得少于15个有效日均值数据)。 二、验收要考察的内容 1、增设点位验收 (1)气象环境代表性。城市主导气流不受阻碍;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2)污染特征和污染水平代表性。拟选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和浓度分布特征值与原区域的浓度平均值和特征值的偏差不超过10%。 (3)拟选点位和区域数据变异的一致性。 (4)点位设置的规范化要求条件。 (5)点位周围的环境状况。 2、移动点位验收 (1)备选点位与原点位是否属于同一类功能区。 (2)备选点位与原点位浓度误差小于15%(因点位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而调整点位的,可适当放宽)。 (3)移动距离是否超过规定要求。 (4)备选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验收的组织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的点位增设与调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增设与调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局,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各县(市、区)点位增设与调整,由所在市环境监测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附录二 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1、对监测子站巡检要做到: 对监测子站应定期进行巡检,每次对监测子站巡检时应做到: (1)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 (4)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5)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6)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7)检查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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