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240864 上传时间:2024-12-0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 2、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保障饮用水安全。大力实施“

2、涉硼企业专项整治”、“一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搬迁”、“饮用水水源地设标立界”三大工程。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开展涉硼企业专项整治。完成东大清河流域我市5家硼矿企业外排矿洞水治理及建一镇等6处硼泥堆放场综合整治;启动对五o一矿等3处硼泥堆放场的环境评估及综合整治;对所有涉硼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予以关闭。二是实施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取缔、搬迁工作。各镇区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制定搬迁、取缔污染源工程方案,对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餐饮业、养殖业及垃圾场等污染源进行取缔。2009年、2010年各完成取缔、搬迁任

3、务的40%,2011年全部完成取缔、搬迁工作。三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的设定及井房墙体装饰警标标志工作。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1、深入开展“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行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擅自重新开工的企业。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环境敏感项目。 2、深入开展“三镁”行业污染专项整

4、治行动。根据*市2008-2012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推进2009年“三镁”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按照“关闭取缔一批、搬迁重建一批、补办手续一批、关停整改一批、完善提高一批”的原则,对“三镁”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企业;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对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三镁”企业,12月31日前要依法补办“环评”和审批、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环评”、不履行验收手续、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的将予以关停。 (三)对辽河流域的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开展专项

5、整治 按照*市2009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凡我市境内的印染、丝绢、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污水治理,否则予以关停。 (四)开展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东北督查中心及省环保厅对营口地区核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采取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简化环节、逾期不验依法查处等主动督验方法,加大验收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验收数量与质量。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 1、将工业企业环评执行情况和投产企业验收情况核查列为我市今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全年新上项目环评率要达到100%,达产项目验收率要达到95

6、%以上。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进行现场逐一核查,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 2、对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依法停产并予以处罚;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且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坚决予以关停。 (五)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 在巩固“环保攻坚惠民百日百案”活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境信访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力争在破解环境信访积案、难案上有较大突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根据国家、省和XX市要求,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

7、动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5日前,各镇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月) 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两高一资”企业,涉硼、“三镁”、电镀、丝绢等重点污染行业,辽河流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及超标排污企业等进行集中整治,并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镇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2月5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

8、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及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各镇区要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分管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二)全面督察,加强考核检查 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后督察制度,切实加强对各镇区环

9、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察。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督察。对镇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两高一资”企业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镇区政府和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同时,对镇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

10、不依法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形成专业执法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 五、工作要求 (一)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XX市确定的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两高一资”、涉硼、“三镁”、电镀、丝绢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未执行“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继续使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予以关闭;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所有停产治理企业要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 (三)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要加大监督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 (四)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7页 共7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施工方案/组织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