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增强公众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2、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安排要求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市至2010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是: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年的2.15吨标准煤下降到1.72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67万吨;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年的基础上削减10.4%; 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城市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不含一市三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 单位工
3、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左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市发改委会同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项目审查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
4、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海绵钛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区(市、县)在电价、地价、税
5、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好我市至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和分区域、分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市煤炭局要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市安监局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依法关闭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对左右。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县)及相关单位,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区(市、县)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的专项补助。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
7、,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产能、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和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我市资源优势和具有区域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商务局要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公告20*年第44号),提高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逐步淘汰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促进
8、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进口,适度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低的产品。市招商局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鼓励外来投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促进外来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遵循“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促项目”原则,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发改委要制订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水电、太阳能、沼气、替代石油、生物质能、地热能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同时,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要巩固清洁能源工程和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
9、,坚决取缔违法使用燃煤锅炉。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电热、煤气、液化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市煤炭局要限制开采高硫煤,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村以户用沼气池建设为主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四改一气”12万套,基本实现农村沼气覆盖;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年增长5.5%,到2010年达45.2亿元。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
10、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7号),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市旅游局要加快发展绿色旅游业,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具有发展前景、市场广阔、在农村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商品生产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带动我市绿色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大力发展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
11、。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等单位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落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推进电子信息、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和项目建设,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品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左右,2010年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0%左右,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和各区(市、
12、县)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十一五”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抓好有色、钢铁、电力、建材、煤炭、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建设局要积极组织实施低耗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完成15%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市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市直机关事务局要在市直机关办公场所率先改造使用节能灯具;市城管局要加快实施城市公
13、共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以上。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要在现有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1万吨的基础上,确保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5万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全市公共建筑、宾馆饭店、生活小区和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中水回用水平。到2010年,*市XX县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
14、上;削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749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今、明两年全面完XX县区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十一五”期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条件具备的区域,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界桩和围栏。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市环保局等单位重点要抓好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各发电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要将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发电机组同步投运。“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60万千瓦(含*电厂),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3.6万吨。在加快清镇
15、电厂异地建设的同时,确保*发电厂两台200mw机组和清镇电厂两台200mw机组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5%以上。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作为引导性投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清洁生产重大项目;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奖励等。 自20*年起,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减排专项资金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根据需要逐年递增,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
16、政支出预算的比重逐步上升。制定*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要对节能减排予以大力支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XX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令2006第64号)的要求,尽快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大对区域内重点流域范围的生态建设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要加大对企业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力度,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按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收费不足以弥补运营成本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落实
17、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矿山的生态治理和恢复工作。全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强使用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市循环办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要求,推进落实*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筑府发20*60号),每年选择1020户单位作为循环经济试点,从试点单位中选择3-5户作为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企业;加快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推行城市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收利用工程建设。 着力抓好产业园区示范试点。以*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息
18、烽循环经济磷复肥示范基地、XX县区循环经济煤化工生态工业基地为重点,以修文医药产业园区生态化转型为试点,积极探索园区内土地集约管理使用、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运行机制和废物、废水集中处理的有效模式,大力推动园区建设。按照“一年一个批次,两年一个周期”的原则,每年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抓好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事后评估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 全面扩大循环经济实施范围,将试点工作由项目向行业和功能区域延伸,加快从企业、工业园区、区域经济三个层面建立生态工业体系。到2010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的区域循环经济产业基本形成规模
19、。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市发改委、水利局、城管局要按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大型灌区建设和XX县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市发改委、经贸委、城管局等单位要执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市城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城管局、林业绿化局要在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等领域扩大使用河水、雨水和中水。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十一五”期末,重点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
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0立方米/万元,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比“十五”期末降低5。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市经贸委等单位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磷渣、磷石膏、脱硫石膏、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和限制墙体材料消耗粘土资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市商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行机制,整合现
21、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培植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城管局、建设局、循环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含废弃电子产品)分类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和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鼓励利用生活垃圾发电、餐厨垃圾再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卫生局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将医疗废物100%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90%。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市经贸委、环保局要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46号),全面实施*市清洁生产总体规划,以“节约、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在钢铁、化工、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物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工作。 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今年起,市经贸委、环保局要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排污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
23、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2010年,全市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率达到85%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要把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要组织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建筑保温、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4、,引进创新型人才,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要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扩大绿色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电控制技术以及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实施替代石油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示范工程、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系统、城市照明综合自动化系统、电机节能控制系统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节能技术的推广。 (十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
25、上重点给予支持。要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经贸委、科技局、环保局要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产品(技术)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奖励。市、区(市、县)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十九)加快建
26、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要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环保局要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工作实施意见(筑府发200440号),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等
27、执业资格制度和环保产品、技术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扶植和发展一批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市发改委、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国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参与并实施好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绿色能源减贫项目,努力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项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
28、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直各单位、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制定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励制度。市政府目标办要按照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计入年终综合考核目标,送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29、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发改委、统计局、经贸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并按全省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要求作好我市全社会单位gdp能耗指标调查、核算、评估工作,同时按*市全社会综合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方案,对各区(市、县)单位gdp能耗指标进行年度核算、评估及公布,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按季度提供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半年时,经省级评估后向社会公布规模以上工
30、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并督促指导好我市境内所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全国联网直报的小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完成网上直报工作;作好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季度统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高耗能工业企业能源月度统计工作;作好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的统计工作;作好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的核算公布工作。 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从20*年开始,对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市和各区(市、县)以及重点企业要建成污
31、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要严格执行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509号),对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 市环保局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严格实施“批项目
32、、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列入省的15家重点耗能企业要确保实现节能62.72万吨标准煤,列入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4家企业确保实现节能38.76万吨标准煤。市质监局要督促市重点监控企业严格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
33、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规模以上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专岗专人专责制度,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从而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市、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市、区(市、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
34、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贸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发电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住宅和公共
35、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要实现年均节约20万吨标煤的目标,其中新建建筑实现年均节能15万吨标煤,即有建筑(含居住建筑)实现年均节能5万吨标煤。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市城管局、交通局等单位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快建设
36、和完善智能交通服务体系;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市规划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单位要制定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等单位要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
37、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三十)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市、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建立覆盖全市重点污染源和能耗大户的监控信息和统计系统;建立健全节能管理队伍和执法监督体系,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根据省有关要求,*市级环保监察机构
38、监察能力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区(市、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市建筑节能条例、*市节能监察办法、节能减排考核及合同能源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市质监局要围绕我市钢铁、建材、煤炭、火电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健全完善以国家标准为主体
39、,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市经贸委要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力度,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市建设局要严格执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今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对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没有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审核发电许可证申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
40、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测平台联网;市有关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县),暂缓审批该区(市、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类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市政府目标办、法制办、经贸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每年要
4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加强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和偷排、超排行为。市物价局要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要充分发挥环保法庭的司法作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
42、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市物价局要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性产品建立市场价格监测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发改委要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落实国家谷峰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市物价局、发改委、城管局、水利局要推进水价改革,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并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
43、再生水生产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坚持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施用水、用电、用气阶梯累进式价格政策。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的税收优惠政策。20*年1月1日后,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
44、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信贷方向,加大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和绿色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含星级宾馆、酒店中水回用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推广。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和产品生产的贷款贴息力度。 (三十九)加
45、强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的控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42号)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市经贸委、城管局、环保局等单位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
46、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及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 (四十一)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政府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二)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配
47、合市政府目标办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制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四十三)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区(市、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建立公共机构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减少供热锅炉、空调系统的能耗;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坚持节电、节水、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 十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和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立*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管理工作的综合机构;成立*市节能监察支队,为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所属节能监察执法机构,实施全市节能监察和节能执法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管理工作的综合机构。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第27页 共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