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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试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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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级干部选拔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我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因岗择人、考用一致和择优用人。 第三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开展公选时,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公选办”)。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职位的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具体职位、数量在核定

2、的领导职数限额内由县委确定。 第五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集中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 (四)其他需要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国家安全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的范围。 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

3、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考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附加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二)受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或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五)其他不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的基本程序为。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

4、第十条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拟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拟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职位数量、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报名在组织摸底、个人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每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1个职位。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均应填写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表,并提供报名条件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由县公选办对报考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员与拟选拔职位职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1。如某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

5、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四条公开选拔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评分。试卷命题由县公选办制定命题方案,笔试命题、评分委托县外有关部门负责。 评卷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选拔职位职数5:1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五条公开选拔体检工作,应在做好保密和安全防

6、范措施的前提下,预先确定好检查和复查的医院,并参照年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如所公选职位对体检标准另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发布公告中事先明确。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只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但递补体检人数不得超过面试人数。 第十六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质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或结构式答辩的形式进行。 面试按拟选职位分组进行。每组考官一般由县内或县外有关方面领导、组织人事干部、专家等7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考官具体人选由县公选办决定,考前严格保密。 面试成绩应当场

7、公布。 第十七条考察对象根据报考者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进入考察对象人数与拟选拔职位职数3:1的比例依次确定。综合成绩按笔试占50%、面试占50%计算。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掌握了解考察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德才表现、工作经历、个性特质以及对拟任岗位的适应性等。 考察实行量化计分,计分标准由县公选办根据有关规定和选拔职位的需求组织实施。 考察的评分结果及有关适合公开的考察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考察对象总成绩按综合成绩占70%、考察占30%计算。

8、 第十八条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对象考试和考察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提出拟任用人选的初步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原则上按考察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无合适人选的,该选拔职位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对县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公示后,无影响任职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开选拔结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适岗能力培训,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察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

9、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察不胜任的,免除现职,一般按任职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经过考察有一定发展潜力,但限于职位未被录用的对象,列入后备干部进行管理、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应成立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上级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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