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规范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强化渔业安全整治,区局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以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配备不齐、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为整治重点的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渔船通信终端设备和救生衣配备,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渔船渔民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使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和救生衣配备合格率达到95%以上,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违规现象得到明显改观,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整治范围 所有在册渔船。 四、组织领导 区局组成由副局长为组长,市渔监处副处长、区海监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渔政、
2、渔监、船检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监大队,具体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沿海街道办事处也要参照区局组成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指挥和协调辖区专项行动的开展。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此次活动从2月22日至11月15日,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2日-2月28日。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措施和责任,并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发布公告等形式广泛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配备阶段。3月1日-6月30日。渔政、船检要结合春季渔船集中年审,强化登船检验,严格把关,集中为渔船配备
3、cdma、ais、rfid、北斗卫星等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对已配备到船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维修、更换,确保被检渔船设备运行正常。要按照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鲁海渔函201279号)的规定要求,对未配备且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船检部门不予办理渔船检验业务,渔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相关业务,过户、报废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对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或配齐救生衣的,责令渔船主或经营人立即配齐,确保渔船上救生衣配备到位。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10月31日。一是开展自查。渔政、渔监、船检等部门要对伏休的捕捞渔船配备通信终端设
4、备和救生衣配备到船情况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建立渔船检查台账,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配备通信终端和救生衣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签证准予出海生产作业。二是联动执法。区局将组织沿海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联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渔船不按规定配备、携带、开启使用通信终端设备和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局已
5、连续两年争取区财政补助资金为渔民配备新式救生衣,今年又争取将北斗卫星定位设备配备纳入区财政补贴,降低渔民投入,提高设备配备率。 2、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张贴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宣传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配备和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形成广大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3、加强执法检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在海上巡航执法检查,从严查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和救生设备配备不合格、渔民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凡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和救生设备配备不合格的,出海前必须整改,否则不予办理签证;凡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凡海上生产作业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和救生设备配备不合格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必须责令返港整改。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4、强化督导与责任追究。区局将根据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督导组对辖区督查,定期进行调度。对活动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死亡失踪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要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活动情况的调度和汇报。联络员名单于2月28日前报区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初将区渔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调度表、每个阶段结束2日内将阶段工作情况、隐患整治活动结束后4日内将总结报区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