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严以用权心得体会:用权为民 用权于公 用权在廉法官的“严以用权”,当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用权于公,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以用权”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关键环节。凡可称之为领导干部的,无论何岗位、何级别,都会因其职责所在行使一定的权力。法官虽不一定是领导干部,但同样因其职业的职责所在行使一定权力。而权力往往是“任性”的,所以有必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以用权”。对于法官,主要是严格行使司法裁判权。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审判执行权是法律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独有的权力,事关千千万万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线,
2、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仰赖的就是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没有公正,为民便成了空谈,且不但让为民成了空谈,反倒成了“害民”的手段。因为,不公正,自然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保证司法的力量达到“为民”而不是“害民”的效果,依然是两个字:公正。有了这道屏障,法官为民用权、用权为民便不再是什么难事。用权于公,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公正的实现不是凭空而来的,实现公正,离不开一套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机制。当前而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形
3、势发展的需要,法院机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就有阵痛,改革就会触及利益,且首当其冲的是法官们的利益。担任领导的法官不再审批案件,权力小了、少了;一部分法官成为员额制内的法官,案件办多了,权力大了,但司法责任制来了;一部分法官被“员额”掉了,成了法官助手,失去了审判权力。每位法官都面临着这其中的抉择,都会扪心自问:我将是哪一类?面临抉择,法官们一定会有很多话想说,会有很多不同的意愿想表达,会有很多的建言献策想发出。但是,无论如何,一旦改革不可避免,法官们当有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奉献自己的高尚情操,不以一己之私阻挡历史潮流。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刑事诉讼、民
4、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虽然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享有最终的裁判权,但无论法院还是法官自身,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则是其本身应有之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或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官同样不得例外。在对法官各方面提出较高要求时,或许有些人会说,法官也是人,言下之意,不该对法官提出过高的职业道德等要求。然而笔者这里想借用的是,既然法官也是人,就会和其他人一样,面对关系、人情、金钱的压力和诱惑,失去抵御能力。正因此,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离不开多元、严密、有效的外部监督。当然,监督须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不可因为一个“严”字,随意给予法规之外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