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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红兵师德师能典型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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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及教师师德师能典型案例分析 一、 学生伤害案 〖案例〗1: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伤害案 6月28日,学生期末考试,学校通知学生7月5日到校,学校举行散学典礼。7月2日,王教师通知本班3名成绩较好的学生到校帮助批改学生考试试卷。当天上午完成试卷的批改,学生返回家途中必经一条铁路(当时无立交),一名女生被火车撞死。 分析1: 我觉得王教师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王老师让3名学生在休息时间来校改试卷,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案例〗2: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 某日,刘教师让已下课的学生张某为其打开水。学生张某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李某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学生李某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张某的右腿。事发之后,刘教师及校方送学生张某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Ⅱ度)。 分析2: 我觉得刘老师应当因烫伤造成的损失适当给予赔偿,赔偿的比例应与加害人的侵权过错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刘老师让学生张某为其打开水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案例〗3:教师体罚致使学生伤害案 某日,见习教师张某正在教室上课,一学生陈某欺负同桌学生,张老师当即批评学生陈某,学生陈某与张老师顶撞,张老师抬手给了学生陈某两个耳光。学生陈某回家后向家长诉说头疼耳鸣,家长把孩子带到学校,学生陈某左边脸颊有明显的手掌印。后经医院诊断为耳膜穿孔。 分析3: 我觉得这是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在本案中,这位班主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教师体罚致使学生伤害案 学生甲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与数名同学在学校的国旗台上玩耍,不慎将学生乙推到国旗台下,致使其右手骨折。事发后,班主任老师将学生甲叫到教室外的走廊上询问情况,一气之下,给了学生甲两个耳光,并使劲往其腿部踢了两脚,致使学生甲两只耳朵疼痛不已,腿部出现红肿。 分析4: 我觉得这是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在本案中,这位班主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学生集会中的安全安全 浙江温岭某小学师生乘车去黄岩九峰公园扫墓春游。带队教师一再要求学生遵守纪律。然而,走到一半时,有学生趁教师不注意,溜到阶边向下看,结果不小心滑下台阶。教师们马上将其送医院抢救,医生判定为脑溢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分析5: 九峰公园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和教师需要承担责任。依据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师德师能问题案例 〖案例〗1:侮辱挖苦学生 某天,肖老师正在上课,面对全班近50名学生,肖老师直接指着全班成绩最差的学生李某回答问题,口里说道:“那个傻瓜站起来回答!”,全班学生以后都喊这名差生“大傻瓜”。 分析1:肖老师应承担责任。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会发现未成年人工作的三大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如此,该法还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按照《未成人保护法》,发生在校园中的冷暴力事件,涉嫌侮辱学生人格,应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2:在职教师私自介绍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 某培训机构将培训宣传单混进学校,并将宣传单发给各班主任,班主任赵教师私自将宣传单发给本班学生。 分析2:此案例中的赵老师不承担法律法规责任。关于教师私自向外介绍学生教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法》有“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的规定,只是赵老师提供有偿补课生源的行为不对,有损教师形象。 〖案例〗3:在职教师暗示学生,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在职叶教师,与书商串通在授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专门选取一种教辅资料的内容。 分析3:叶老师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和教师的形象。为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严禁学校和教师在省定目录之外强迫学生统一订购和使用教辅资料及其它书刊。教师不得利用违规征订的教辅资料给学生布置作业。严禁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严禁教辅资料推销人员进学校向学生推销。   〖案例〗4: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 在职林教师,利用休息时间(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校外租(借)用场地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和以“奥赛班”、“提高班”、 “辅导班”等各种名目办班并收取费用。 分析4:从目前全国范围的情况来讲,我国1000多万中小学教师中,绝大多数是兢兢业业、爱生如子,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我们经常被这些普通老师的事迹所感动,他们的事迹看似平凡,却能使人从中体会到教师职业的伟大。   但是,在极少数教师身上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甚至于有极个别老师利用职务方便组织学生去进行有偿家教,以此来谋取一些利益。 这样的行为肯定是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们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   去年9月秋季开学的时候,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中明确要求广大老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案例〗5:晚上放学后把学习困难的学生留校辅导 分析5:相关教育法规对老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在校时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不该利用延长孩子在校时间,老师课后辅导的方法来提高学生成绩,而是利用其他课堂教学方法来达到目的。 林红兵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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