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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中心小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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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成立审计组,于2014年11月4日至11月20日,对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201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了该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进展顺利。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孟津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基本情况 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现有学生2153人,教职工85人,教学班33个。学校占地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下设教导处、办公室、政教处和后勤处(包括财务室)4个职能部门。该单位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支付,单位记账。 (二)财务收支情况 2013年,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全年收入5149394.28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4624449.40元,上级补助收入504155元,其他收入20789.88元;全年支出4480584.27元,全部为事业支出;累计结余13444.3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反映了基本的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基本符合相关的中小学校财务规则;但未能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还存在违规发放补助、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此次审计资金总额为5149394.28元,违规金额为199618元。 (一) 违规发放补助77341元 2013年,该单位向工作人员发放节假日人员加班工资77341元,其中: 2013年4月,支付加班工资7255元。 2013年5月,支付加班工资7428元。 2013年6月,支付加班工资6702元。 2013年7月,支付加班工资13014元。 2013年7月,支付少年宫加班工资4200元。 2013年9月,支付加班工资21060元。 2013年11月,支付加班工资8322元。 2013年12月,支付加班工资936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办发〔1988〕54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豫政办〔2009〕132号)第二条第四款:“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得违规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的规定。 (二)税费缴纳情况 2013年,该单位两处商店租赁金共计10000元,应缴未缴营业税500元,应缴未缴房产税1200元,应缴未缴城建税为25元,应缴未缴教育费附加为15元,共计174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征收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2013年,该单位购置不锈钢栏杆、塑钢门窗、展台等未列入固定资产,共计77447元,其中: 2013年9月,支付孟津县蓝翔机械厂不锈钢栏杆款4970元,未列入固定资产。 2013年12月,支付周立新塑钢门窗款7200元,未列入固定资产。 2013年12月,支付洛阳奋达商贸有限公司展台款65277元,未列入固定资产。 上述做法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规定。 (四)原始凭证不完整 2013年,该单位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不完整共计43090元,其中: 2013年1月,购买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泽梵服饰店灯节活动服装6550元,未附清单。 2013年5月,支付孟宪明维修款2980元,未附施工合同;支付牛小卫银杏树苗款5300元,未附清单。 2013年7月,支付孟宪明整理花池、厕所款1800元,未附清单;支付李克敏安装费4800元,未附清单。 2013年9月,支付孟宪明油漆车棚款4500元,未附施工合同;支付孟宪明整理厕所、整理花池、清理垃圾款2860元,未附清单。 2013年11月,支付许清波垃圾装卸费5800元,未附合同;支付郑州英联科贸有限公司多媒体教学系统款8500元,未附清单。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的规定。 以上四个问题违规金额共计1996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罚款3000元。 四、审计建议 (一)严格按照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相关要求,不得违规安排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 (二)严格按照税费缴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三)建议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堵塞漏洞,完善账目,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四)加强票据管理,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注意索取和使用正规票据,对金额较大的发票应出具详细的购物清单。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孟津县城关镇中心小学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孟津县审计局。 2014年11月25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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