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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 浦 县 教 育 局 文 件
溆教发〔2013〕11号
关于印发《溆浦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职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溆浦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溆浦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溆浦县教育局
2013年4月26日
、
主题词:学校 安全工作 通知
溆浦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附:
溆浦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及《中共溆浦县委办公室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溆浦县委办公室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文件精神,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是指在管理校园校舍、饮食卫生、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危险化学物品、压力容器、消防、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应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建筑物管理、饮食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压力容器使用、消防、学生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局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局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由上级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各学校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园)(含所辖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办学行为记录台账,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大会检讨、诫免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津贴(奖金)、辞退(解聘)。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督查,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县教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由教育局相关股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法制股审核后,由县教育局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八条 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负责所辖中小学(含所辖社会力量办学)安全工作管理:
1、健全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完善中心学校安全设施装备。
2、对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学校相关人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3、对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二)校长(园长)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
1、健全学校(园)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保障学校安全设施装备。
2、完善学校安全制度,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对学校(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4、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不得将学校(含村小)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5、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发现教职工中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后勤等工作的,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不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使用证照不全的校车接送学生。
(三)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或中层干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
1、协助校长管理全校的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安全排查报告制度,领导、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明确各自分工,经常开展校园校舍管理、教育教学设施管理、饮食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物品保管、消防、学生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负责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演练、警示活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4、对学校(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事故抢救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协助上级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四)教职员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安全工作:
1、门卫、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带入校园,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保安人员(含值班、值周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并阻止流动商贩在学校校门前设置摊位;发现并阻止农用车、三无车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发现并阻止他人在校门口堆放杂物或在校园围墙边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水电工、锅炉工要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老旧设备及时更换,确保所有水、电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防止水源污源。锅炉工要持证上岗。
4、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感染流行性疾病及时报告学校并主动隔离;认真作好工作间的防火、防毒、防盗等工作;搞好食堂卫生,将所有食物、蔬菜上架,发现腐烂变质食品及时处理,不加工来历不明及已腐烂的食品;阻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5、总务后勤工作人员(采购员、保管员、商店管理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定期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检查、出售等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监控,防止 “三无”产品进入校园。
6、班主任要组织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教职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班主任、任课教师要组织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正确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7、仪电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电设备,对各种电器、危险化学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实验教学进行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8、宿舍管理员要坚守岗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定期维护宿舍防火、防盗设施,保证楼梯等安全通道畅通,要定时查寝,维持宿舍纪律,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第九条 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五类: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 安全责任追究:
(一)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以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给以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大会检讨、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2、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4、违规使用D级危房的,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治的;
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规范管线管理的;
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
7、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
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的,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存在过错的;
10、 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的;
11、未严格执行食堂、商店食品定点采购、登记、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对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
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汇报不及时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警示等工作的;
17、未对学生进行拒乘农用车、“三无车”教育的;
18、校车在没有取得营运证前开始营运的,或聘用不合格资质驾驶校车的、或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商店、教学、管理工作的;
19、不按规定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不上报、不及时排除的;
20、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21、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
23、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书面检查、大会检讨、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记过处分:
1、具有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第1—23项行为,造成轻微事故的;
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3、发生轻微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1、具有上述第十条第(一)款第1—23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轻微事故的;
4、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四)学校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教育局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溆浦县辖区内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溆浦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理完毕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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