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3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XX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
2、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XX省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标语和宣传品应当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场所周边范围以内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不得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
3、动除外; (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第六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最多可提前2日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置挂旗的,最长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天; (三)在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张贴、张挂标语和宣传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三)影
4、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六)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七)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的。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和道路的主辅路两侧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围及周边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 (三)二环路沿线、前三门大街(西便门西大街至崇文门东大街); (四)首都机场和京昌高速路以及京津塘、京石、京开、京沈
5、、京承等各高速路北京段。第九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由国家或XX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除由国家或XX省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在四环路、平安大街、南北中轴路、两广路、中关村大街等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两侧不得设置标语宣传品;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信息等活动,发布宣传画、宣传海报应当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四)对各类公益活动的宣传,应当限制在相应的活动场馆周
6、边进行。利用城市道路作为体育赛事比赛场地的,除在封闭路段内设置展板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挂旗规格。长度(高度)最多不超过2米、宽度最多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 (二)升空气球条幅。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
7、空气球的大小以及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路边刀旗。设置路边刀旗的总高度不超过2米。三角形刀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5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方形刀旗,其立边长度(高度)不超过0.7米,底边长度(宽度)不超过0.5米。刀旗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
8、外的范围; (六)海报、张贴画的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海报、宣传画应在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第十一条标语和宣传品的语言文字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二条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和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XX省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XX省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 (年月日
9、XX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XX省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XX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
10、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
11、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XX省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临时标语宣传品的规格、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第十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
12、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品和在下列地区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 (三)首都机场、北京西站。前款规定以外的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由设置地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
13、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 (一)、 (四)、 (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准予设置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经审查准予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被批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第十五
14、条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标语宣传品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核实、处理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15、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宣传设施不安全、不牢固,标语宣传品破损、残缺、不整洁美观,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撤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撤除的标语宣传品,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
16、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省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XX省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XX省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2006年XX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XX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
17、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18、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XX省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临时标语宣传品的规格、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
19、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第十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品和在下列地区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 (三)首都机场
20、、北京西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由设置地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 (一)、 (四)、 (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决
21、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准予设置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经审查准予设置标准宣传品的,被批准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第十五条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标语宣传品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第十七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2、及时核实、处理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固定宣传设施不安全、不牢固,标语宣传品破损、残缺、不整洁美观,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撤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 对依法应当撤除的标语宣传品,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省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XX县区标语宣传品规范工作的意见(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街边标语宣传品 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街边公益性标语宣传条幅管理混乱,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张挂。国庆前,经对三环
24、内主要大街排查,发现各类条幅131条,设臵主体涉及7个行业主管部门与5个XX县区,均未取得审批手续;二是张挂随意,规格各异。利用公共设施任意悬挂,其尺寸、材质、大小、颜色各异,视觉混乱,杂乱无章;三是设臵单位日常管护不力。只张挂不维护,导致条幅破损残缺、脏污不堪。为进一步加强街边标语宣传品设臵规范管理工作,根据XX省标语宣传品设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 (一)严把审批关口,实施源头控制。市、区两级市政市容部门对标语宣传品设臵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等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周边、中南海办公区及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
25、国门至复兴门)、二环路等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共设施设臵标语宣传条幅,除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除外。 1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审批区划。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等地区标语宣传品设臵审批工作;区市政市容委负责上述以外地区本区(县)标语宣传品设臵审批工作。 (三)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形成审批与监督一体化责任链。一是审批前,市政市容部门要充分征求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宣传品设臵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格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市政市容将审批信息向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反馈,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审批信息
26、建立日常巡查台账;三是城管执法部门将检查处罚情况不定期向市政市容部门进行反馈,审批部门依据检查处罚情况建立宣传条幅信誉管理台账,在后续审批中,将限制审批(或不予审批)设臵主体的申请。 二、强化管护 (一)建立日常巡查机制,落实专人看管责任。设臵单位要指派专人每天开展标语宣传品条幅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将翻卷变形、破损残缺、字迹模糊、污渍浸染的条幅维护、撤除或更新,确保标语宣传条幅的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等现象。 (二)制定预警处臵措施,提前做好防患工作。设臵单位要根据季节、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变化特点,采取提前安排人员撤除、及时更新维护等处理措施。 (三)严格遵守审批设臵期限要求。一是标语
27、宣传品条幅的设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设臵期限届满,设臵单 位应当及时撤除;二是在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设臵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春节期间可在节前3日开始设臵,元宵节后1日内撤除;三是其他节日,可在节前1日开始设臵,节后1日内撤除。 三、严格执法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一是辖区城管分队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与问题管理台账;二是采取“实名制”管理措施,巡查区域要落实到具体的车组与个人。 (二)规范问题处臵流程。一是对未经审批的标语宣传条幅,按照规定要求,一律由城管部门强行撤除,并记录备案;二是对违反设臵规定,不按许可要求设臵标语宣传品的、对标语宣传条幅维护管理不当、到期不及时撤除的,依
28、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城管队员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处罚;三是城管执法队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设臵单位反映情况,督促设臵单位立即整改,并记录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城管执法队员可视情自行撤除,并将处臵情况当日反馈给设臵单位。 (三)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市标语宣传品设臵情况通过例会、专题会、媒体等途经进行通报。辖区城管分队每月向街乡政府进行通报;区县城管大队每季度向区政府进行通报;市城管执法局不定期通过市政府专题会的形式进行通报。 (四)责任追究。各级市政市容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责,如在标语宣传品审批、监管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
29、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XX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XX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直属机构地工质安广新文体统园旅金知民侨法信研方商量全播闻物育计林游融识防务制访究税行技生电出局局局绿局工产局办办办室务政术产影版化作权公公公局管监监电局局局局室室室理督督视局局管局理局办发教科经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国环规住市交农水商文卫人审外社公展育学济族安家察政法政力土境划房政通村务务化生口计事会厅和委技和事局安局局局局资资保委和市委工局委局局和局办建改员术信务全源源护员城容员作员计公设革会
30、委息委局和局局会乡管会委会划室工委员化员社建理员生作员会委会会设委会育办会员保委员委公会障员会员室局会会 说明: XX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第20页 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