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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微竞赛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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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6、《女职工劳动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合用范围是(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主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减少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协议)。 11、依据《劳动协议法》,(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妇、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协议。 12、《劳动协议法》规定,公司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协议。 1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4、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通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16、依据《女生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7、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8、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合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1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5)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职工,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2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长产假(15天)。 2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长产假(15天)。 22、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末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4、《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与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 2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7、《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9、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3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1、依据《女生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天天增长(1小时)哺乳时间。 32、依据《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众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3、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34、女职工禁忌从事(井下采矿工)。 35、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36、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37、女职工经期严禁从事(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38、女职工孕期严禁从事(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39、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在(密闭)空间的作业。 40、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3、"严禁性骚扰"内容初次出现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中。 4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劳动场合,(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45、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46、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导致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9、《反家庭暴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50、《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防止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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