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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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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根据县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现就实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度关注民生,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全额执行。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工作要求 在实施工作中,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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