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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建房屋补偿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205080 上传时间:2024-11-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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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旧城改建房屋补偿工作方案 为加快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镇土地资源和空间结构布局,着力提高城镇品味,促进镇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年9月29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现状及镇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镇旧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筹兼顾原则

2、。项目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则。努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连续性,生活的相对稳定性及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标责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报告制度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的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 (三)结合实际,努力营造和谐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氛围,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补偿和安置任务。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镇原综合厂全部区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

3、补偿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成片空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质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记载的用途及性质为准。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

4、限的有偿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并结合土地开发及利用的实际情况,参照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价与其后期土地开发整理所投入的资金(以有关部门核准或测算价为准)两项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原始凭证据实补退。 (二)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1.住房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城市房

5、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划对其进行现场评估,以评估价为依据,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及附着建(构)筑设施,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住房征收奖励。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见附表三)。 (2)产权调换 根据本项目的总体规划,居民住房在本项目范围内回迁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 1.2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产权置换优惠标准 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优惠购买;超过10平

6、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格下浮3%优惠购买。 回迁安置住房的标准为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合格工程,装修标准为毛坯房(标准另行公布)。 2.经营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则及补偿标准 居民个人拥有的两证齐全的营业房(底层铺面)实行原地回迁。办公、商场、宾馆、出租住房、工厂、仓库等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果木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对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上种植相关果木、青苗等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七、其他 (一)办理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此次征地前单位或个人擅自与村集体购买土地且未办理

7、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土地属违法占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合法划拨或交易的国有土地按取得成本价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 (二)征收没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三)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 (五)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交纳房屋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清以上费用的,在补偿费总款中扣除。 (六)回迁房屋产权证办理的契税,办证费、工本费在产权调换等平方面积内由征收人支付,超过部分,按规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坚决贯彻

8、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房屋及超过征收期限拒绝征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关系,没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对仍在项目规划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房屋的,依法实施拆除,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四)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务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补偿方案自正式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具体由镇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仅适用于“市镇旧城改造”项目。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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