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上报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情况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从国家有关规定。 3、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报
2、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5、发生人身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8、根据事故处置情
3、况应及时续报以下内容: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9、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第三章事故调查 10、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11、发生多人重伤或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法人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等应参加调查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 13、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15、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16、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18、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发生部门应配合对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事故快报表; 事故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明、技术鉴定等资料;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及其他有关资料。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