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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教育设施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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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居住区教育设施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XX县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XX县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完善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设施,下同),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区政府确定对区内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归责、集中治理”的原则,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XX县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前,特别是近年来区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配套教育设施应建未建的,督促开发商按原规划或协议配建;对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教育设施功能。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完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理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产权关系的目标。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整治区内居住区未按规划条件或协议配建教育设施问题。 1.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居住区,要在认真调查、分类归责后,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对市政府济政字[2010]59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居住区,有关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需费用10%--20%的罚款。 (二)整治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挪作他用问题。对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三)加强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管理。对已建成或通过整改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办学(园)职责,负责配套教育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并承担办学(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扩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要严格限制幼儿园高收费办园,杜绝非法办学(园)。开发单位移交居住区教育设施产权,按照市政府《关于研究鲁能领秀城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移交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38号)精神办理。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移交程序、所需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移交和接收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鼓励辖区居民积极反映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6月10日)。各办事处组织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就存在问题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自查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分类归责阶段(2011年6月11日至9月10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归责,确定整改对象,制定整改方案,下达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0日)。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分阶段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对未按照计划进行整改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总结整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整治行动的协调组织,研究处理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二)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区城管执法和相关部门要依据《义务教育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大宣传督促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成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举报监督电话:85801778),保证整治工作顺利推进,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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