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违法排污企业综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2011年在全区组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区环境保护任务,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10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结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
2、、中间产品以及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排查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以及废渣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各类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针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扎实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逐步建立“车间排污口、厂区总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出入境河流断面”四级防控体系,将污染排放行为消除在初始状态。 2、全面
3、检查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将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3、规范危险废物尤其是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依据,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等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4、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严把环保准
4、入关,认真执行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暂停其新增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重点专题章节,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审查等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而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通过。 5、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完善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设置和管理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
5、口,建立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现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 6、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多次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无条件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停;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无条件取缔。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6、。重点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和降尘监测评估网络,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巩固治污减排成效,大力推进治污减排。 1、重点加强省控、市控和区控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切实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执法检查、项目核查督查等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加强对全区范围内重点企业锅炉
7、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全区中小型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对全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等行为,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8、法追究运营单位责任。 (四)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巩固整治成果。全面检查2010年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国家、省、市转办我区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关停落后设备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切实防止污染反弹。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5月20日)。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
9、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0日前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
10、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对性质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区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有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及时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六)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其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督导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要加强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