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工作制度建立方案 根据*区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社区与外部工作关系,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性负担,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工作准入的项目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外,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街道工委、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下达工作任务。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属于常规性项目,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属于临时性项目,需要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二、社区工作准入的审核机构
2、 成立*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负责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社区工作的审核。由区民政局、街道办牵头,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办公室设在区社区办。街道可参照成立相应审核机构,负责街道工委、办事处进社区工作的审核、审批。 三、社区工作准入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向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区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注明申请事项内容、进入的时间、下放社区的相应权限和划拨的工作经费等项目。 (二)初审。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征求半数
3、以上街道和一定数量社区的意见(或实行听证、公示)。 (四)审批。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审核,报主管区长和主管书记审批。 四、社区工作准入的实施 经审批准入社区的工作项目,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各街道办事处联系,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严格按照*区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批准项目予以执行。对经审批进社区的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在任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协助完成。任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费随事转、事随责走、责随权变”的原则实施。 五、社区工作准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经批准进社区的各项工作,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未按要求操作的单位,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其限期整改。 未经审批而要求进入社区的工作,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未经审批的工作擅自进社区,由区委、区政府实行“双处罚”,即对有关单位和社区均予以批评、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第3页 共3页